学术界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分类并无分歧,主要是着眼点不同,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种观点[7]。
1.麦卡锡(I.McCarthy)以国际金融中心的性质和目的为标准,分为名义中心(Paper Center)和功能中心(Functional Center)。
2.杜非(G.Dufey)和吉第(I.H.Giddy)根据功能和发展阶段,分为传统中心(Traditional Center)、金融转口中心(Financial Entrepot Center)、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
3.香港何炘基教授则按照服务区域将国际金融中心分为以下四种:
(1)国内金融中心(Domestic Financial Center),如旧金山、上海。
(2)全球性金融中心(Global Financial Center),如伦敦、纽约、东京。
(3)区域性金融中心(Regional Financial Center),如巴黎、日内瓦和香港。
(4)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如卢森堡、巴哈马。
4.台湾学者杨雅惠以境内外金融业务是否区隔,分为:
(1)境外金融中心(外资外用型Out-out),如马尼拉、吉隆坡。
(2)限制性境内外互通金融中心。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内资外用型In-out,例如新加坡;外资内用型Out-in,例如台北。
(3)内外一体的真正国际金融中心,不分境内外,如香港、伦敦。
以上分类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并无实质改变,将在本书中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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