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招商银行在深圳开始试办离岸金融业务,实行离岸金融业务和在岸金融业务分离的管理模式。在行内设立了离岸业务部,对离岸业务实行专人管理,单独核算。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吸收境外存款和发放境外贷款、办理向境外同业融通资金和国际结算业务,开办了美元、港币、英镑、日元、德国马克五种货币的离岸业务。对离岸客户免征利息所得税,五年内当地有关部门对离岸业务利润仅按1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后来,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工商银行厦门分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先后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至1996年6月30日,深圳地区的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三家共开立了离岸账户4 450个,吸收离岸存款余额12.8亿美元,发放离岸贷款11.6亿美元[6]。
正在深圳离岸银行业务迅速发展之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受到沉重打击,有的银行离岸、在岸账户隔离不严,使在岸外汇资金流入离岸账户,银行蒙受重大损失。因此,人民银行下令终止了离岸银行业务。表5-2为深圳部分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发展状况。
表5-2 深圳部分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发展状况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连平:《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第160页。
深圳离岸银行业务的尝试虽以失败告终,但其开始阶段还是十分顺利的,做了非常有意义的尝试,亚洲金融危机作为外部的突发因素导致了尝试的失败,但在危机中暴露出的管理上的失误和风险控制上的失败才是离岸业务夭折的根本原因,这些经验教训值得上海建立和发展离岸金融市场时引以为戒。
上海对于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也做过一些准备工作,早在1994年,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分局就着手制定了《上海市离岸银行业务试行办法》,上海市的发展规划中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中就包含离岸金融市场的内容。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在1997年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争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并对上海市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进行了总体部署。上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相继派人到世界各地考察离岸金融市场的经营和管理。1998年7月,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提交了“关于规范在沪外资银行境外业务的报告”,并制定了《上海外资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规定》,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该项业务未能进入实际操作。2001年,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探讨了上海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浦东发展银行等银行制定了办理离岸金融业务的一系列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对有关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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