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经说过,股份公司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而如今众筹可能是人类历史上第二个伟大的发明,想象空间无限巨大。众筹不只改变金融格局金融模式,还可以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变产业模式和商业管理方式,这是众筹比互联网金融更伟大的地方。所以,众筹金融会取代互联网金融,因为众筹概念比互联网金融概念更大、更具有颠覆性。在日本,有一些金融市场发展和转型的理论和市场模式。日本跟中国最接近,是以银行为主体间接金融市场的国家,但其不断地学习美国和英国,逐渐实现了从以银行为主体间接金融市场的国家转向以资本市场为主体的直接金融市场的国家。
不管当前的影子银行也好,互联网金融也好,其实无非还是处于一个金融市场的过渡时期、转型时期,只是表现得更为丰富而已,但无论怎么表现都离不开这两种形式:第一种是集合理财型,大家把钱集合到一块儿去投资;第二种是没钱但有各种资产或权益,然后把这些资产和权益通过资产证券化、流动化,再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融资。未来在中国最大的市场就是第二种类型,中国经济未来就在于怎样盘活存量资产,最大的手段就是资产证券化。这在国外已经被证明是最主要的手段,而中国才刚刚开始。
关于众筹的历史和发展,大家都很熟悉。众筹在美国成为商业模式其实时间并不长,也就十几年。其实在古代中国,像和尚化缘,像乞丐乞讨,像浙江宁波、台州等地的标会、抬会等都是众筹。众筹其实最符合中国的文化和传统思想,符合中国国情。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用互联网把中国的这种众筹思维结合到一起,才有了现代众筹。
P2P也是一种众筹,是债权众筹,并有各种模式,脱胎于传统的P2P,更加“屌丝”、大众化。股权众筹以北京的天使汇、深圳的大家投、上海的爱创业、四川的麒麟众筹等为代表。众筹还有其他不同的模式,比如回报众筹、产品类众筹、团购、微电影、房地产众筹、养老众筹、农业众筹。总之,可以形成混同型复合型众筹模式。互联网金融、众筹的发展更加证明了大金融理论和笔者提出的金融统合理论,即更加混同、混业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是必须产品混同、大混业、大融合。做债权、股权、P2P、第三方支付、保险、信托,都可以混同在一起,这样才能开发出最好的金融产品,提供最好的金融服务。
有人说,众筹和团购非常类似,将来会出现大洗牌,如同前几年团购由几千家变成几十家。但笔者认为众筹不会这样的,因为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是金融,不是互联网,不要用互联网的思维和套路去套互联网金融和众筹。第一,众筹符合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格局和趋势;第二,众筹具有互联网精神。众筹不仅是筹集资金,还是人脉、资源、智慧、知识、哲学、文化的众筹,能够体现符合东方文明的中国化。
目前证监会、银监会也在制定关于众筹融资(P2P和股权众筹)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也在修改《证券法》。这些草案内容肯定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股权众筹平台需要规制,注册或备案,必须受监管。金融创新除了立法、政府监管之外,必须强调行业协会的自力监管。
刚刚说到集资的风险,一开始中国为了防止非法集资,采取团购预售的方式、采取捐赠类的和奖励类的比较多。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影响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因此,未来通过互联网,通过众筹,进行公益众筹是趋势。这样将会更加透明、低成本。根据调研,全国各地有很多模式,有互联网模式中的人人投模式等。1898咖啡馆模式是其中比较成功的,完全是一种线下、私募的方式,通过校友资源,找到200个企业家。200个经过慎重挑选,产生1+1大于2的作用。咖啡馆是一种纽带、方式,将这些人结合在一起,可以爆发出更大的作用,产生很多新的项目。成都的许量被称为“民间借贷之父”,有一本书叫《借贷》。他们正在采取众筹模式进行《借贷》电影的拍摄等。另外,民间借贷的企业家面临着如何转型、如何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使民间借贷互联网化的问题。还有行业协会的模式、土地流转模式、土地众筹模式等等。当然,这里面有很多法律的风险,非法集资、知识产权、非法挪用等等。非法集资的风险来源有资金池模式的风险、骗局的风险。非法集资和股权众筹的本质不同就不展开了。风险有资金池的风险、挪用的风险、信用的风险、知识产权的风险、系统性的风险等。
另外,完善立法、风险提示、信息披露、资金的托管,这都是在立法中要提出来的。全国人大正在启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其中专门有关于电子支付立法的一章。
众筹是人类的重要发明,对于当下中国具有特别的意义。30年前,我国导入股份制,实现了国有企业的改革,真正开启了改革的大门。30年后,我们的改革进入深水区,贫富差距扩大、社会发展不均衡、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等等。这些问题是对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挑战。而众筹,通过互联网,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平等、民主、自由、开放,有助于解决当前的贫富差距扩大、金融服务不到位等改革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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