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与监管法律

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与监管法律

时间:2023-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股权众筹运营的不同模式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从2011年最早成立的天使汇至今,也就是4年左右的时间。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股权众筹的法规。众筹平台注册登记义务JOBS法案明确免除了众筹平台登记成为证券经纪商或证券交易商的义务。

一、股权众筹运营的不同模式

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从2011年最早成立的天使汇至今,也就是4年左右的时间。其间,产生了大量的众筹平台,如大家投、同筹荟、好投网、原始会、人人投、我爱创等。2014年更是被称为中国众筹元年,5月22日全球众筹峰会在北京召开,股权众筹更是成为关注焦点。

当下,根据我国特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股权众筹从运营模式上可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三大类,下面逐一介绍:

1.凭证式众筹

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2013年3月,一植物护肤品牌“花草事”高调在淘宝网销售自己公司原始股。花草事品牌对公司未来1年的销售收入和品牌知名度进行估值并拆分为2000万股,每股作价1.8元,100股起认购,计划通过网络私募200万股。股份以会员卡形式出售,每张会员卡面值人民币180元,每购买1张会员卡赠送股份100股,自然人每人最多认购100张。

稍在花草事之前,美微传媒也采用了大致相同的模式,都是出资人购买会员卡,公司附赠相应的原始股份,一度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做凭证式众筹的平台,上述两个案例筹资过程当中,都不同程度被相关部门叫停。

2.会籍式众筹

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国内最著名的例子当属3W咖啡。

2012年,3W咖啡通过微博招募原始股东,每个人10股,每股6000元,相当于一个人6万元。很多人并不是特别在意6万元钱,花点小钱成为一家咖啡馆的股东,可以发展更多人脉,进行业务交流。很快3W咖啡汇集了一大帮知名投资人、创业者、企业高管等(如沈南鹏、徐小平)数百位知名人士,股东阵容堪称华丽。

3W咖啡引爆了中国众筹式创业咖啡在2012年的流行。没过多久,几乎每个规模城市都出现了众筹式的咖啡厅。应当说,3W咖啡是我国股权众筹软着陆的成功典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也应该看到,这种会籍式的咖啡厅,很少有出资人是奔着财务盈利的目的去的,更多股东在意的是其提供的人脉价值、投资机会和交流价值等。

3.天使式众筹

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以大家投网站为例,假设某个创业企业需要融资100万元,出让20%的股份,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后,A做领投人,出资5万元,B、C、D、E、F做跟投人,分别出资20万、10万、3万、50万、12万元。凑满融资额度后,所有出资人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占有创业公司20%的股份,然后再转入线下办理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投资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等手续,该项目融资计划就算顺利完成。

确切地说,天使式众筹应该是股权众筹模式的典型代表,除了募资环节通过互联网完成外,它与现实生活中的天使投资、VC基本没多大区别。但是互联网给诸多潜在的出资人提供了投资机会,再加上对出资人几乎不设门槛,所以这种模式又有“全民天使”之称。下文的法律风险及监管也会主要针对这一模式。

二、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

作为股权众筹发源地的美国,2012年4月即颁布了JOBS法案。英国FCA(金融行为监管局)也于2014年3月6日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众筹监管规则》)。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股权众筹的法规。

1.美国JOBS法案

JOBS法案中关于股权众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项:

(1)股权众筹标准及投资人要求

JOBS法案首先解除了创业企业不得以一般劝诱或广告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制,这使得股权众筹在法律上获得正式认可。

法案另对股权众筹标准及投资人分别做出规定:

① 对每一个项目而言,其融资规模在12个月内不能超过100万美金。

② 如果投资者年收入和净值均不超过10万美元,其出资规模不超过2000美元或该投资者5%年收入或净值(以较大者为准);如果投资者年收入和净值达到或超过10万美元,其出资规模不超过该投资者10%年收入或净值,最多不超过10万美元。

(2)众筹平台注册登记义务

JOBS法案明确免除了众筹平台登记成为证券经纪商或证券交易商的义务。也就是说,众筹平台需要在SEC登记,仍然在SEC的监管下。即使在一定条件下免除登记注册为经纪交易商,仍然需要众筹平台是一个注册的全国性交易证券协会的成员,或接受SEC检查、执法。

(3)对众筹平台的内部人员限制

JOBS法案严禁平台内部人员通过平台上的证券交易获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禁止向第三方宣传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报酬,这是对众筹网站解除公开宣传禁令之后实施的附加经济限制;二是禁止众筹平台管理层从业务关联方获得直接经济利益,这是对众筹平台自身合规性的进一步要求。

(4)众筹平台信息披露

众筹平台的信息强制披露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投资者的风险告知义务,第二是对交易行为本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告知义务缘于股权投资的高风险性,JOBS法案要求必须对投资者给予足够的风险提示,包括:按照证券交易委员的适当规则,审核投资者信息;明确投资者已经了解所有投资存在损失的风险,并且投资者能够承担投资损失;通过回答问题,表明投资者了解初创企业、新兴企业以及小型证券发行机构的一般风险等级,了解投资无法立即变现的风险;按照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的适当规则,了解此外其他相关事项。

交易信息披露义务方面,法案规定众筹平台应采取SEC的规定,降低交易欺诈风险,包括了解每个证券发行机构高管、董事以及拥有20%可流通股股东的个人背景,以及证券执法监管历史记录,同时在证券销售前21天内(或SEC规定的其他时间段内),向SEC和潜在投资者呈现证券发行机构规定的相关信息。

2.英国《众筹监管规则》

对于股权众筹,FCA已经有相应的监管规则,此次只是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1)投资者限制

投资者必须是高资产投资人,指年收入超过10万英镑或净资产超过25万英镑(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或者是经过FCA授权的机构认证的成熟投资者。

(2)投资额度限制

非成熟投资者(投资众筹项目2个以下的投资人),其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的10%,成熟投资者不受此限制。

(3)投资咨询要求

众筹平台需要对项目提供简单的说明,但是如果说明构成投资建议,如星级评价、每周最佳投资等,则需要再向FCA申请投资咨询机构的授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