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作为新型的金融模式,为创业者提供广阔展示平台的同时,也为天使投资人、VC、PE们提供更多投资机会。可以说,它从出生的第一天起就受到业界的大力追捧,然而其头上一直高悬的法律法规之剑,使得众多投资人不得不忍痛割爱。2014年末至2015年初,传来国家政策频频利好的消息,给尚在襁褓中的众筹行业以合法肯定,股权众筹也因此将走上阳光大道。目前我国的股权众筹平台有同筹荟、云筹、原始会、天使汇、好投网、我爱创等。
在诸多利好的消息背后,笔者认为股权众筹要想走得更顺畅,还需三项突破:
其一,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规定尚需突破,可以以股权、债券、分红等形式作为回报,来刺激创业企业大规模进军众筹行业。
其二,突破代持股份限制,所有股东都可实名持有。
其三,网上办理工商手续,减少股东身份确认等手续的成本。
随着证监会相应细则的出台,相信我国股权众筹将获得长久发展,造福小微企业,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作为第一部涉及众筹行业的监管规则,《办法》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
《办法》界定平台为中介机构,是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的原则,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制度。但是《办法》将投资人门槛设定为按照私募基金投资人同等管理,限制了市场潜力,不利于平台发展。
《办法》提高了投资者门槛,投资者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办法》进行分业监管,禁止股权众筹平台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也不能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该《办法》只是征求意见稿,其出台后遭到了业内人士的批评。首先其从根本上在《证券法》的法律框架下执行,《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需经证券监督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公众发行证券,或像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则视为公开发行。而众筹应属于不公开发行,其人数累计不应超过200人。本次《办法》并未突破200人的界限,而且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门槛,仅仅将平台设定为中介,对于平台后续的追偿,对投资人的保护,相关责任并未明确。笔者认为,该《办法》只能是对众筹监管的初步意见,是过渡阶段的产物,如果真想让众筹行业得到健康发展,需要监管部门用更高的智慧来解决,而不仅仅是现有法律和政策的整合与罗列。听取市场的声音,顺应发展的趋势,一流的行业需要更高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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