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九章 不可抗力与仲裁案例导引2010年10月,我国某公司与英国一公司签订了1000吨中国产蚕豆,合同的价格条款为FOB连云港。买方为履行合同,在连云港港口仓库高价购入1000吨中国蚕豆。卖方出具甘肃地方政府限运蚕豆证明,卖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本案中虽然发生了甘肃地方政府限运甘肃蚕豆的禁令,但是卖方可以在其他市场购买中国蚕豆,因此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第九章 不可抗力与仲裁
案例导引
2010年10月,我国某公司与英国一公司签订了1000吨中国产蚕豆,合同的价格条款为FOB连云港。买方按合同规定租船并如期抵达连云港等待装船,但是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将货备妥,导致买方空舱。买方为履行合同,在连云港港口仓库高价购入1000吨中国蚕豆。事后买方以卖方违约为理由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赔偿空舱费和高价购买蚕豆的差价费用共20000美元。卖方出具甘肃地方政府限运蚕豆证明,卖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本例中,卖方未能按时交货,导致违约,卖方出具的甘肃地方政府限运蚕豆的证明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本案中虽然发生了甘肃地方政府限运甘肃蚕豆的禁令,但是卖方可以在其他市场购买中国蚕豆,因此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学习目标
1.了解不可抗力与仲裁的含义;
2.掌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条件与处理;
3.掌握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4.熟悉仲裁的内容、仲裁机构;
5.掌握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能力要求
1.能够认定不可抗力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2.能够用中英文写出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3.能够用中英文写出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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