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世贸组织的政策审议机制
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概述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又称TPRM)是1988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项成果,1989年开始运行。世贸组织成立后,贸易政策审议职责由世贸组织总理事会承担,即总理事会同时也是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在世贸组织中的透明度监督作用已经得到世界各国广泛的赞赏。
贸易政策审议的目的在于对各个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进行定期的集体审议和评估,以促进所有成员更好地遵守世贸组织中的规则、纪律和承诺。贸易政策审议本身并不给成员增加新的政策承诺。审议的重点不仅是接受审议国家的贸易政策,还要考虑更广泛的经济和发展需求、政策、目标以及外部环境。也就是说,审议能够使接受审议的国家有机会了解其他国家对其所面临的问题的看法,并向全世界说明其贸易政策如何为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发挥作用。
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内容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rade Policy Review Body,TPRB)
TPRB并非世贸组织三大机关之外的又一个单独机关,它跟总理会的关系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即当总理会行使贸易政策审议职能时,它就被称作TPRB。不过,TPRB可另设主席,亦可以有自己的议事规则和文件编号。
(二)审议周期
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无一例外地受到评审,但不同的成员可以有不同的审议周期。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和行为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的影响是决定审议周期长短的因素;而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影响的大小又取决于该成员在某一代表性时期内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的大小。依此计算方式,4个最大的贸易实体,即欧盟(作为一个实体计算)、美国、日本、中国,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排列其后的16个实体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最不发达国家的审议周期可以更长。在例外情况下,当某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发生变化,并对其贸易伙伴发生重大影响时,TPRB在与该成员磋商后,可要求其提前进行下一次审议。
(三)定期报告
凡轮到接受评审的成员,必须在当年向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提交其贸易政策和做法的详尽报告。该报告是按照TPRB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在两次审议中间,若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必须及时向TPRB提供简要报告。此外,每一成员还必须按照统一格式提供最新年度统计数据。最不发达国家可在其提交的贸易政策报告中,详细说明其所面临的困难,以便TPRB在审议中予以特别考虑。
(四)审议过程
首先,TPRB应与接受审议的成员磋商,以确定每年的审议方案,同时完成其他审议前的准备工作。接受审议的成员可以派出人员在审议过程中介绍有关情况。其次,被审议的成员提供一份上文中述及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报告。世贸组织秘书处,亦根据其所掌握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成员提供的资料,另外做成一份报告。在此过程中,秘书处可要求有关成员对其贸易政策和做法加以澄清。接着,TPRB召开会议,审议接受评审的成员呈交的报告以及秘书处起草的报告。由TPRB任命的主发言人,以个人身份引导TPRB的讨论。任何与接受审议的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均可出席审议会议,并针对有关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提出质询、批评或表扬。最后,接受审议方的贸易代表针对各方提问进行答辩。审议结束后,世贸组织秘书处负责将成员提交的报告、秘书处的报告,以及TPRB会议记录概要三份文件合订一起,印刷出版。所有这些文件将提交给部长会议,部长会议对这些文件记录在案。
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被认为是世贸组织体制中有价值的、甚至是独特的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它是世贸组织全体成员对某一成员贸易政策的所有方面进行审议的唯一场所。该机制既包括对成员的贸易和经济形势的客观独立的评估和外部审视,又可对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政策进行解释和讨论,可以获得信息,表达关注。
其次,接受审议的成员也可以从中受益。在许多国家,审议加强了国内各部门就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所进行的讨论和合作,推动对贸易政策进行更加理想的改革。审议还使接受审议成员国内加深了对世贸组织义务的理解,并使这些义务得到应有的重视。
世贸组织协定中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协议与其说是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文件,不如说更像一个政治宣言。人们就此达成了一个广泛的共识,即如果政府以尽可能公开的方式就国家的贸易政策问题作出决定,那么国家利益就能更加好地得到维护,保护主义的压力就会变得更小。该协议将“国内透明度”原则视为对所有成员的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都具有价值的规则。
四、中国利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对策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积极利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来改善我国的外贸环境,拓展对外贸易,应掌握以下策略:
第一,在接受定期经贸政策审议时,我国所呈交的经贸政策报告应全面反映我国的现行经贸政策措施,并重点阐明我国为经贸政策逐步向世贸组织法律制度靠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另外,报告还应详细说明我国的政策目标、经济发展需要、所面临的内外部经济环境、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计划。对于我国某些暂时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方面,仍要如实报告,但应对实际困难加以详细说明。
第二,我国政府还应积极参与贸易政策审议活动。一方面,当我国处于被评审的地位时,应认真听取其他成员针对我国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提出的问题和发表的看法。这些问题有可能是我们在贸易决策时所未曾考虑到或认识到的,因而,认真听取其他成员方合理的意见,对于我们日后进一步完善贸易政策、法规是非常有益的。此外,针对其他成员对我国贸易政策和实践提出的质询,我们亦应耐心、细致地作答。对于那些明显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做法,详细说明存在的实际困难,以求其他成员的体恤和谅解,并为我们援引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打下舆论基础。另一方面,我国还应积极参加对我国贸易伙伴贸易政策的审议,因为他们的贸易政策和做法直接关系到我方的切身利益,参与对他们的贸易政策的审议,一则可以更好地了解与理解这些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二则可以针对他们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提出质询,对于那些明确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制度或承诺的行为提出早期警告,以确保我国的对外贸易渠道保持畅通。
第三,我国的企业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秘书处出版的《贸易政策审议报告》。世贸组织成员提交的经贸政策报告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一国总体经济现状、经济发展目标、贸易政策目标、经贸法律制度、金融政策、管理进出口的措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贸易协定、已完成的贸易自由化改革和即将实施的经贸政策改革规划。世贸组织秘书处的报告,内容结构上与成员提交的报告大致相同,但由于它更具客观性,因而参考价值更高。企业作为贸易行为的主体,应认真研究这些报告,做到在经贸活动中“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案例分析:3-1
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对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提起磋商:
本案争端源于中国官方在2004年至2005年颁布了三部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的文件,分别是:《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004年5月21日,以下简称《产业政策》)、《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令第125号,自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海关总署第4号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核定规则》)。通过这三部文件,我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组装整车进行销售的汽车生产企业所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凡构成整车特征的将征收相当于整车的关税(25%),而并非是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中所承诺的汽车零部件的10%关税。
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认为,这些措施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和中国入世所做的承诺,抬高了国外汽车零部件进入中国的门槛。2006年3月30日,欧盟和美国根据DSU第4条、GATT1994第22条、TRIMs协定第8条以及SCM协定第4条和第30条等规定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指控中国实施的措施对其出口到中国的汽车零部件产生不利影响。2006年4月13日,加拿大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同年5月11日和12日,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在日内瓦共同与中国进行了磋商,澳大利亚、日本和墨西哥作为第三方参与了磋商。
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向世界贸易组织请求成立专家组:
磋商过程中,中国为了避免矛盾激化作出了一些让步。2006年7月12日,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发布通告称:“原定于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以及有关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A、B类关键件的区分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实施。”这一标准的延缓执行很明显是对欧美汽车生产商的妥协,但是欧盟、美国对中国的让步并不满足,坚持要求取消这一条款。2006年9 月15日,欧盟、美国及加拿大联合起来正式要求世贸组织设立专家组,审理中国有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措施。世贸组织总干事于2007年1月29日设立了专家组,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日本、墨西哥、中国台北和泰国保留作为第三方参与专家组程序的权利。2007年1月29日,总干事设立了专家组审理“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在2007年6月7日和7月16日,专家组向国际海关组织发出两封信件,请求其就“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HS)的相关事项予以解答。国际海关组织于2007年6月20日和7月30日分别回复了专家组的询问。争议双方都对该回复发表了评论。2008年3月20日专家组向当事方提交了最终报告,并于2008年7月18日正式公布。专家组报告认为,涉诉的争议措施属于GATT1994第3条所规定的“国内措施”,该措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的国内税超过了国内同类产品的税率,违反了GATT1994第3.2条第一句,并且该措施使进口汽车零部件享受了低于国内汽车零部件的待遇,同时违反了第3.4条的规定。在“选择性”裁决中,专家组认为,如果该措施属于GATT1994第2.1 (b)条第一句所规定的范围,即中国所征收税额超过了中国关税减让表中所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则该措施构成了对GATT1994第2.1(a)和(b)条的违反,并且该争议措施不属于GATT1994第20条(d)款所规定的例外条件。对于将具有“整车特征进口汽车零部件归为整车税目之下,专家组认为该措施并未违反GATT1994第2.1(b)之规定,但是违反了《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93段所承担的义务。另外,专家组根据司法经济的原则没有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GATT1994第3.5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1(b)和3.2条进行审查。
中国就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
2008年9月15日,中国常驻日内瓦世贸组织代表团根据《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第16.4条和《上诉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第20条之规定,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了上诉通知,对专家组所做的相关法律解释和裁决进行上诉。2008年9 月22日,中方提交了上诉状;2008年10月10日,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分别提交了应诉状,阿根廷、澳大利亚和日本分别提交了第三参诉方诉状。同日,巴西、墨西哥、中国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独立关税区和泰国分别通知上诉机构其出席口头听证会的意图。2008年9月17日,中方致信上诉机构请求根据《工作程序》第18(5)条规则批准其更正上诉通知的两处文书错误。本案上诉庭征求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第三参诉方的意见,在没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于2008年9月19日准许中方对其上诉通知中的文书错误进行更正。2008年9月19日,美国致信上诉机构请求根据《工作程序》第16 (2)规则将口头听证会的时间由10月27日至28日改为10月28日至29日。同日,上诉机构征求了加拿大、中国、欧盟以及第三参诉方的意见。在当事方和第三参诉方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上诉庭于9月26日函告各当事方和第三参诉方将口头听证会的开始时间改在2008年10月28日。2008年10月10日,上诉机构收到了法庭之友的建议。
在征求了当事方和第三参诉方意见后,上诉庭认为不答复法庭之友的主张对其作出裁决没有影响。同日,美国向上诉机构请求对之前的三份专家组报告分别作出独立的上诉机构报告,各自写明裁决和评论。当事方和第三参诉方对此均无异议。在2008年10 月28日至29日的口头听证会中,当事方和巴西、日本做了口头陈述。当事方和第三参诉方对上诉庭提出的问题做了解释和回答。
2008年12月15日,世贸组织就“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措施”案分别对欧盟、美国、加拿大发布上诉机构报告:(1)支持专家小组报告第7.212段的裁决,认为争端中提及的中国所征收的关税是GATT1994第3.2条意义上的国内税,而非GATT1994第2.1(b)条意义上的普通关税;(2)支持专家小组报告第7.223部分的裁决,认为争端措施中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征收整车关税的措施不符合GATT1994第3.2条第一句话的规定,以致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所征收的国内税与其对国内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关税有差别;(3)支持专家小组报告第7.272段的裁决,认为争端措施中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整车关税的措施不符合GATT1994第3.4条的规定,以致进口零部件所享受的待遇低于中国国内同类国产产品所享受的待遇;(4)上诉机构认为,没有必要就D1939、DS340、DS342案的专家小组报告中有关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所采取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2.1(a)和(b)条规定的“选择性”裁决作出裁决。
(资料来源:WTO与法制论坛http://www.wtolaw.gov.cn/)
分析:“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是中国入世五年后对专家组裁决报告提起上诉程序的第一案。本案在经历了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程序后还是以失败告终,但其实这仅仅是个开始。中国今后漫长的崛起过程,将遭遇越来越多的类似问题,因此对中国各方而言,如何通过该案的应诉过程,汲取更多经验教训,总结方方面面的启示,才是最重要的。毕竟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比较公正透明的争端解决体制,只有积极全面地利用它才能够使我国更从容地面对国际贸易的风起云涌。
本章知识点
世贸组织决策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
政策审议机制
投票决策的方式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
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范围
争端解决机制特点和原则
广义的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复习思考题
1.介绍世贸组织决策机制的具体安排。
2.为什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
3.论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
4.简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小组的设立、组成及其职权。
5.描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6.世贸组织的政策审查机制的目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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