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装运前检验协议》
一、协议产生的背景
装运前检验(Preshipment Inspection,简称PSI)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惯用的一种检验方式。它主要是指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或进口国政府的强制规定,委托或授权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下的货物在出口国装船启运之前进行的有关检验。GATT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装运前检验协议》对此定义为:“装运前的检验活动系指所有涉及到用户成员方的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包括汇率和金融条件,或关税税则目录商品分类情况的检验”。受成员方协议委托或授权执行装运前检验任务的任何机构都属于“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据此定义,装运前检验所涵盖的范围远较一般意义上的货物检验更广,不仅包括货物品质、数量、价格的检验核对,还包括了与货物进口有关的汇率、金融条件或关税税则目录商品分类情况等事项的检验工作。这种检验一般是根据进口商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委托或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商品在出口国领土上进行货物发运前的检验。这里的用户成员方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的任何机构授权委托或者实施各项装运前检验活动的成员方(协议第1条第2款),即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检验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装运前检验机构可以是政府的官方检验机构,也可以是检验公司或其他任何受成员方委托或授权执行装运前检验任务的机构。除政府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机构外,世界上许多国家还存在着由商会、同业公会或私人设立的半官方或民间商品检验机构,可以承担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和鉴定。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别于官方商品检验机构承担的行政责任,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更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自已的技术、信誉及对国际贸易的熟悉,为贸易当事人提供灵活、及时、公正的检验鉴定服务。由于商品检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对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言,进行科学、合理和公正的检验并非易事。因此,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其外国产品必须在装运前经另外一国的专业检验公司检验,方可进口。目前在国际上比较有名望、有权威的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有:瑞士通用公证行(SGS)、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KKK)、新日本检定协会(SK)、美国安全试验所(UL)、加拿大标准协会(CSA)、国际羊毛局(IWS),其中最大的一家是瑞士通用公证行。
装运前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的常见做法之一。国际贸易的双方由于相距遥远,不在同一个国家,相互大多了解不深,且交易过程较长,容易出现各种欺诈行为。科学、公正、合理地进行装船前检验能够起到维护交易各方正当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遏制商业欺诈行为的作用。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交易双方通过讨价还价形成市场价格,一旦这一点被人为破坏,市场机制就会失去作用,也就不再称其为市场经济。装运前检验,特别是对价格检验的流行,使得一些商人担心,交易双方协定的成交价格通过装运前检验而不被进口方政府接受,破坏了商品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同时对装运前检验规定过分复杂和繁琐的手续或程序,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或者针对不同贸易对象实施不同的歧视性待遇,就可能构成一种非关税壁垒。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装运前检验协议》除序言外,共有9个条款,分别对本协议适用范围和定义、用户成员方的义务、出口成员方的义务以及有关程序问题做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
协议规定的范围为“在成员方领土内进行的所有装运前的检验活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由成员方政府授权或委托进行的检验;(2)由政府部门的任何机构授权或委托进行的检验。这里的“成员方”实际上是指出口成员方,因为协议序言中已指明,“按规定这类检验是在出口成员方境内进行”。
(二)用户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协议第2条标题中,使用的是“用户成员方”这一概念。按照第1条的定义,“用户成员方”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的任何机构授权委托或行使在装运前的各项检验活动的这一成员方”,简言之,即“进口成员方”。用户成员方政府根据协议应负有以下义务:
第一,遵循非歧视原则,尊重并保护出口商的合法权益,以公正、公平、平等的态度和方式对待同一状态下的所有出口商,并给予其国民待遇。进口成员方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活动所采用的操作程序和标准的客观公正性,确保检验机构的所有检验人员在检验时具有一致性。
第二,保证装运前检验活动的透明性。进口成员方除应尽快公布与装运前检验有关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外,还应保证能按协议的规定,应出口商的要求“提供确切的信息”,包括操作程序、标准、出口商对检验机构的权利以及有关的申诉程序等。协议还规定,现行检验程序一般不得予以变动或补充,除非有关出口商被告之原安排的检验日期发生变动。为进一步保护出口商合法权益,协议在第2条第15款还进行限定,即除非“经出口商方面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在原安排的日期进行检验,否则原定之日期不得变动。基于平衡考虑,同时也防止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由于协议限定过死而丧失灵活性和变通性,协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检验程序的补充要求和变动可在GATT1994第20和第21条(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基础上,在告知有关出口商之前予以采用。
第三,对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协议也尽可能详尽地做了规定。通常情况下进口成员方应确保所有装运前的检验活动,包括检验结果(清洁报告或不合格通知单)的签发,均应在出口该产品的关境内进行,检验的标准应以买卖合同中双方的约定为准,如无此约定,则应采用相关的国际标准;对于在检验过程中获得的所有商业机密,进口成员方应予以保密,同时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类资料。对这一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况是:(1)按惯例应信用证或其他支付方式要求;(2)海关要求;(3)进口许可或外汇管制要求。
只在上述3种情况下,检验机构可向委托或授权他们进行检验的政府机构提供这些机密性商业资料;进口成员方应确保非经出口商自愿,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要求出口商提供专利数据、未公开的技术数据、内部定价、利润水平以及其他不合理的与检验活动无关的资料;为避免检验过程中发生不合理的延误,除不能随意改变原检验日期外,进口成员方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在收到最终单据及完成检验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有关的检验结果清洁报告或提供不出清洁报告的书面解释。
在后一种情况下,出口商应得到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并要求在某一双方议定之日期进行复验;为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预防欺诈性交易,避免发票价格的高开或低开,进口成员方授权或委托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可以对买卖合同项下的商品进行价格核实。但在此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协议设定的有关准则:首先,应接受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约定之价格;其次,当装运前检验机构经调查证明双方之约定价格不符合规定时,可以在考虑与进口国和某国或某些国家用以进行价格比较的有关经济因素(如销售的商业水平和数量,交货期和交货条件,价格上升条款,质量规格,特殊设计要求,特殊装运或包装规格,交货量,现货销售,季节性影响,许可费和知识产权费用,劳务费用等)的基础上,采用能提供有效比较基础的价格。但是装运前检验机构不能依据向不同的进口国出口的货物的价格而强行制定一个最低价,也不得在价格核实的过程中采用同类产品在进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第三国该类出口产品的价格、生产费用以及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或价值。除此之外,在价格核实的任何阶段,装运前检验机构应给出口商建立一套对出口商的申诉接受、考虑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合理、合法和规范地处理此类申诉。
(三)出口成员方的义务
按协议之规定,出口成员的义务有3条:(1)非歧视原则,出口成员方应确保在执行有关装运前检验活动的法律和法规时,应持非歧视的方式;(2)透明度,出口成员方应尽快公布所有与装运前检验业务有关的适用法律和法规,使其他国家的政府和贸易商都能了解;(3)技术援助,出口成员方在用户成员方的要求下,向用户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以促成本协议各项目标的实现。
(四)独立的审议程序
由于装运前检验直接涉及到进出口方的经济权益,在装运前检验过程中,各方极有可能出现矛盾,产生各种各样的争议。故协议鼓励装运前检验机构和出口商共同协商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延误,防止某一方的故意拖延以及保证争议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协议给予了双方向独立的审议机构提交争议的权利。这一机构由一个代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组织和代表出口商的组织联合组成,它是专门为执行本协议解决争议的组织,各成员方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机构独立性的维护和协议规定之程序的建立。独立审议程序的组织形式是专家小组。根据协议,独立审议机构有3组专家名册,分别由代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组织提名的一组人员、代表出口商的组织提名的一组人员以及独立审议机构提名的一组独立的贸易专家构成。这些名册应每年进行调整并公开发布。当争议发生且出口商或装运前检验机构有意提请解决争议时,应与独立机构联系请求组成一个三人专家小组:出口商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分别从自己一方提名的专家组名册中选出一名成员,第三名成员由独立机构从独立贸易专家组中选出并由其任专家小组主席。专家小组负责作出必要的决定确保争议能尽快得到解决以及确定与此有关的其他程序性问题。三人专家小组的决定采用多数议决制,审议决定应在提交独立审议要求后的8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通知各方。该时限经双方协商可予以适当延长,但不应造成不必要的开支和延误。如果各方协商一致,以使争议能尽快得到解决,装运前检验之争议也可由一个独立的贸易专家来单独审理。这一名独立的贸易专家应由独立审议机构从独立贸易专家这一组名册中筛选确定,由其负责作出必要的决定,确保尽快解决争议。
无论是三人专家小组或单个独立贸易专家所作出的决定,对做为争议当事者的出口商和装运前检验机构都具有约束力。
(五)其他程序问题
协议第5条至第8条分别就“通知”、“审议”、“协商”、“争议解决”和“最后条款”做了规定。协议要求,当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对有关成员方生效后,各成员方应向秘书处提交其使本协议生效的法律、法规文本。装运前检验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如有变动,在没有正式公布前不得实施,公布后应立即通知秘书处转告其他成员方。“各成员方应保证他们的法律和法规不与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相抵触”。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应每三年对本协议条款的内容、实施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并对本协议各项目标的实现和在执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进行回顾。作为此类审议的结果,部长会议成员方在其他成员方的要求下,应就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有关事宜与其他成员方进行协商。各成员方为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按照WTO争端解决谅解的规则处理。协议最后强调,各成员方保证他们的法律和法规不与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相抵触。
三、协议的作用和影响
“协议”为国际贸易装运前检验规范了定义,制定了装运前检验运行和操作的国际规则,保证装运前检验能按照GATT基本原则施行,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中国应充分利用装运前检验为进口贸易服务。尤其是装运前检验内容和方式的发展变化,必将推动和促进我国进口贸易制度的完善和管理的规范化,这对我国进一步扩大吸收和利用外资,做好外商作价投资,设备资产评估,重要商品进口检验验收工作以及商检工作与国际接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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