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一、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概念和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TBT协议,1994年在“乌拉圭回合”中签署,它的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TBT)。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WTO/TBT协议已经成为世贸组织的各项协议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各不相同,差异较大,给生产者和进出口商造成困难,甚至形成了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普遍认为有必要制定有关规则,以约束大家的贸易行为。在“东京回合”谈判期间,经过反复讨论、协商,最终就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与实施,以及解决争端等问题达成一致,并于1979年4月签署了《关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自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简称GATT/TBT协议。
1986年“乌拉圭回合”在日内瓦举行,GATT/TBT经过6年运作,各国充分认识到了它的重要意义,同时也发现了新的问题,并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GATT/TBT)重新进行了修改。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世贸组织成立时,在马拉喀什正式签发了《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是为了防止、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避免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给正常的国际贸易带来不公平的阻碍。要求在各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的评定程序、标签标志制度等方面加强国际间的协调和沟通,遏制贸易保护的发生,以及防止对贸易伙件的技术歧视。加强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为世界经济全球化服务。
为了实现上述原则,各个成员国修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技术法规、信息的交流、标准的划分和界定、法规及标准,在统一性、公开性、公平性等机制方面都做了适当的调整和改动,更有利于上述原则的实施,使之具备了更强的可控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总共可分为正文和附则两部分,正文包括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等,共15条。其中3个附件是附件1:本协定中术语及其定义;附件2:技术专家小组;附件3: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也导致了世界经济集团化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差距的逐步加大。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的科技、经济、政治等优势,强强联手,国际贸易壁垒已逐步由最初的经济行为向政治行为靠拢。发达国家为了保证自身利益,推波助澜,设定高门槛的同时,促使发展中国家恶性竞争,导致产品降价,从中渔翁得利,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两极分化日益严重,更加剧了技术性贸易公平性的缺失。
二、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遵守的原则和具体规则
(一)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须遵守的原则
根据《TBT协议》,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在采取技术性措施时,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特别是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在采取技术性措施时,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不能造成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任意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成为变相限制进口贸易的一种手段。
1.非歧视原则
这个原则包括两项待遇,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具体说,一是本国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的规定和程序,对所有成员方没有高低、亲疏、宽严之分,一视同仁;二是对本国企业商品和外国企业进入本国的商品,其待遇也是一视同仁。
2.正当合理原则
对贸易有限制作用的措施,不应超出正当目标的范围。这些正当目标是:国家安全要求;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这项原则也称有限干预原则。
3.采用国际标准原则
在有关国际标准己经存在或即将完成的情况下,各成员方在制定本国标准或技术法规时应以其为基础。除非由于本国的地理、气候因素等才允许与国际标准有差异或不予采用。
4.透明度原则
成员方拟采取的措施与国际标准内容有实质性不一致、并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通过适当方式提前通告其他成员方,并简要说明理由,对其他成员方的意见应进行讨论并予以考虑。因此,各成员方都应按WTO/TBT的要求设立咨询点,建立通报和咨询程序。成员方所有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都应公开透明,让所有国外厂商都能了解。
5.争端磋商机制原则
一旦某签约国违反了WTO/TBT协议,制造技术壁垒,受损害一方可以向世贸组织投诉,启动争端磋商机制,磋商失效时,世贸组织可以决定采用贸易制裁。
(二)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则
1.贸易影响最小规则
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时,不能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努力采取对贸易影响最小的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也不应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要考虑不能实现合法目标可能带来的风险。
2.合理性规则
若采取对其他成员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措施,经其他成员请求,该成员应说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
3.协调规则
TBT协议鼓励成员为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作出努力,以减少国家间的差异对贸易造成的障碍。
4.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
在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履行协议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向它们提供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TBT协议要求特别考虑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问题。
三、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一)技术法规
1.概念
技术法规,即必须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国家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决定、条例;技术规范、指南、准则、指示;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许多强制性标准也是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
2.特点
从技术法规的定义可以看出,技术法规至少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
技术法规是由立法机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机构制定的并强制执行的法规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技术法规管辖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符合技术法规的相关要求。
(2)对贸易的影响大而直接
虽然自愿性标准、经济手段、产品责任法、教育引导等方式能对国际贸易进行调节,但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的调节更直接、影响更大。
(3)约束范围广
技术法规既可以规定产品特性,诸如产品的大小、形状、功效和性能,甚至包括对出售之前加贴标签、标志的样式和包装的方式等多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还可以对适用于产品的相关过程或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进行约束。
(4)表现形式多样
根据技术法规的定义及实践,技术法规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国家法律、政府法令、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强制性文件。
3.具体类型
技术法规的分类可以有不同的方法,如根据技术法规的法律层次分为立法机构,制定发布的法律和政府部门制定的法规等,根据技术法规的规范的产品类别分类可以分为机电产品技术法规、食品技术法规、纺织品技术法规等,根据技术法规的描述特性可将其分为两类,即规定性技术法规和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
(1)规定性技术法规
规定性技术法规是指确定了达到特定结果方法的一类技术法规。规定性技术法规确定了要达到特定结果的方法,其焦点集中在达到目标的唯一途径上。因此,规定性技术法规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确定性。由于规定性技术法规为被调控者和调控者提供了确定性,所以,很容易将执行者拘泥在单一解决方案上,而没有机会采取其他既可以达到目标又具有经济性的方案,从而成为抑制创新和采纳新技术的障碍,对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得影响。但是,在实现目标的途径非常有限、或要处理的问题处于静止的情况下,采用规定性技术法规又会具有很多优点,如具有相同的法规评价标准等。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性要优于灵活性。
(2)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
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以精确的术语规定了要达到的目标,但允许通过对实体本身进行调控来确定其达到结果的方法,这一类技术法规被称为功能型技术法规。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允许为被调控的实体设计最有效率和效果最佳的达标方法。只要最终结果相同,可以采用多种技术途径。因此,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的最大特点是其具有灵活性。
由于在确保目标实现的同时提供了灵活性,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比规定性技术法规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这种灵活性为企业提供了技术创新和采用新技术的空间,因此,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作用较小,《TBT协定》中规定“各成员应在任何适当的情况下以产品功能需要,而不是以设计或描述来确定技术法规的要求”。这可以理解为《TBT协定》鼓励采用对贸易限制较小的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
(二)标准
1.概念
标准,即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也是标准的组成部分。
标准是国际贸易的规矩,是衡量产品质量的准绳,是信息交换的桥梁,是实现协调的纽带,是政策实施的量规。标准化是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科学活动,通过开展标准化不但可以对国际上形形色色的贸易技术壁垒进行有效调控,同时也可以有效保护本国的利益。
2.标准的主要类型
美国学者从法律的角度根据标准制定者的不同,将标准分为了以下3类:(1)政府标准化组织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标准,称为“法律上的标准”;(2)单个企业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极少数企业建立的标准,叫做“事实上的标准”;(3)私人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普通标准,该标准区别于“事实上的标准”的标志就是标准的发起人不是一个或极少数的几个垄断企业,而是十几个或者几十个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提起的。
这种标准按开放程度可以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两种:
开放型标准是现在比较常见的,其特点就是建立后或建立中经过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或W3C等这些官方机构的调整和确认,就可以转化为de jure标准,像正EE1394工作组就是私人化标准组织在政府授权的官方标准化组织EIEE的派驻机构。封闭型标准的典型代表就是HAVI标准和蓝牙标准(BLUETOOTH),像HAVI标准,建立时就是8家公司倡导并提供标准体系的全部技术方案。不过封闭性标准是可以转化为开放型标准的,像HAVI标准经过发展之后,现在就转化成开放型标准,已经向任何公司开放了。
(三)合格评定程序
1.概念
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一般由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三个方面组成。
2.内容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的评价、验证和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以及它们的组合。《TBT协定》未对上述内容给出进一步的定义,根据在ISO/IEC有关符合性评估的标准和指南,可以对这些内容作出解释。但应该注意的是,ISO/IEC给出的定义是从标准化的角度作出的,因此,这些解释可作为理解《TBT协定》中这些内容的基础,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的含义可能会有差别。
3.形式
合格评定程序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从以下几个不同的角度理解合格评定程序的表现形式。从《TBT协定》给出的合格评定程序定义和对其内容的注释,可将合格评定程序分成检验程序、认证、认可和注册批准程序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检验程序(包括取样、检测、检验、符合性验证等),它直接检查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与技术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属于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直接的合格评定程序。
第二个层次是认证,主要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等,体系认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和健康体系认证以及信息安全认证等。
第三个层次是认可,世界贸易组织鼓励成员国通过相互认可协议(MRAs)来减少多重测试和认证,以便利国际贸易。
第四个层次是注册批准程序更多为政府贸易的管制手段,体现了国家的权力、政策和意志。
四、通报、评议、咨询、审议制度
(一)TBT委员会
世界贸易组织设立TBT委员会,负责TBT协议的执行,委员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作为观察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通报和评议制度
为了确保成员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有透明度,只要不存在相关的国际标准,或拟采取的技术性措施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而且这些措施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TBT协议规定成员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三)咨询制度
成员应设立TBT咨询点,咨询点要有能力回答其他成员或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能提供有关部门、机构包括非政府机构及其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加入或参与国际或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等信息。如果一个成员设立一个以上的咨询点,则应提供每个咨询点职责范围的完整和明确的信息等。
(四)审议制度和争端解决
TBT委员会应在1997年底对TBT协议运行和实施情况包括透明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此后每3年审议一次。在适当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建议对TBT协议进行修改。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适用于TBT的争端,TBT协议规定可以设立一个技术专家小组,负责向争端解决专家组提出建议。
TBT协议要求世贸组织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TBT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技术法规等效性原则、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认可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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