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审计
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概述
一、资产管理业务简介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即受客户委托,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对客户委托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的一项综合理财业务,主要有三种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针对机构客户和富裕个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针对中小投资者,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主要满足特定客户的特定需求。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投资方向,通过单一客户专用证券账户管理委托资产活动。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单个客户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资产可以是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证券公司会根据客户风险偏好需求、收益率预期、流动性安排、理财期限、费率结构等因素,为客户度身定制一套定向资产管理方案,并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的证券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经监管机构批准,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将客户资产交由可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特定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均等份额,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特定客户是指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参与集合计划资金的最低限额按计划是限定类为5万元,非限定类为10万元。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限定性集合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的比例不受限制,而且还可以投资于基金。
(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客户特殊要求和资产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业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或一对多的运作模式。
目前国内证券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是集合理财计划,类似于私募基金,由于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实行严格审批制,以集合理财计划为主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对较缓慢。从海外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来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主流。所以,随着国内定向资产管理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推广,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正迎来一个大发展时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条件和一般运作程序
(一)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4)具有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完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一般运作程序
(1)审查客户申请,要求其提供相应文件,并结合有关法律限制决定是否接受其委托。委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商业银行除外)。个人委托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机构委托人应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委托人需对其所委托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委托资产不可以是按法规规定不得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如信贷资金、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和国家指定专款专用资金。
(2)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中将对委托资金数额、委托期限、收益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具体规定。
(3)管理运作。在客户资金到位后,证券公司便可开始运作。操作中应做到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骗取客户收益。同时还应遵守法律上的有关限制,防范投资风险。
(4)返还本金及收益。委托期满后,按照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要求,在扣除受托人应得管理费和报酬后,将本金和收益返还给委托人。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及控制
一、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分析
近年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管理和控制缺陷及操作不规范等原因使得资产管理业务成为证券公司主要风险点之一。由于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以投资组合方式运作,其风险种类和表现形式与自营业务风险相似,不过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所有权属于客户,客户理所当然成为风险承担者。如果风险控制不好,公司和客户均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威胁公司生存。近10年来,国内出现的多起因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不善而导致金融机构破产的事件,如大鹏证券、汉唐证券、天同证券等,无疑为资产管理风险控制敲响了警钟。随着定向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模式兴起和金融产品多样化趋势,证券公司在大力发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风险控制是第一要务。
(一)市场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动向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控制性,导致证券价格上下波动,由此造成证券公司管理客户委托资产亏损。这是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中面临的主要风险。由于证券公司不能保证客户委托资产收益,所以根据《试行方法》的规定会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客户承担。
(二)法律风险
由于证券公司代为管理客户委托资产,证券公司除收取管理费用和收益分成外,并不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如此可能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利用委托资产为自己牟利或转嫁风险,将委托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合操作等。由此可能导致证券公司受到监管措施的处罚,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三)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操作资产管理的业务中,由于错误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而导致客户委托资产受到损失。尤其在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产品时,证券公司在经营资产管理业务时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如果该项业务运作失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证券公司将发生严重支付危机,进而使客户财产蒙受损失。
(四)管理风险
在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中,公司管理能力发挥了关键作用。尤其在国内资产管理业务尚处于发展阶段,操作人员疏忽或违规操作将导致客户资产损失、违约或纠纷。证券公司作为资产受托人,须对业务操作管理不善承担赔偿责任。
二、资产管理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客户资产;(2)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3)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4)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6)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7)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8)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2)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的无限责任投资。
三、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和监督
(一)风险控制
1.及时、准确地披露
证券公司应如实向客户披露其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充分揭示潜在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其他投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的投资风险。应秉持诚信原则,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投资方向、风险收益及客户权利等。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应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对于集合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应至少每周披露一次份额净值。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2.充分了解客户
证券公司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客户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力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做出承诺。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3.保证委托资产独立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托管 资产业务,并 将托管集合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二)监督措施
1.证券公司制定内部检查制度
制定并定期自行检查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检查制度,及时掌握运营情况。
2..及时备案
按季编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报告,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在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如果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报注册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设立情况报告给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年度报告
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证券公司应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年度审计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管理业务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单项审计意见。将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计报告应同时提供 给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5..资料保存
证券公司应妥善保存好相关会计账册,有关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如果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确保上述资料至少有15年的保存期。
6.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督
证券和期货交易所会严格监控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账户交易详情,此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证券 公司和托管机构业务情况。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审计
一、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
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近年来大力发展的一项新业务,该项目承载的潜在风险也成为证券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对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是该项目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证券公司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应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
(一)防范规模失控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二)规范运作细节
证券公司应针对业务受理、投资运作、资金清算、财务核算等各个环节制定并规范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控制措施。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要严格制定考核标准,对委托人的资信状况、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及资金来源合法性等进行全面详尽的了解。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规范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合同中不得有承诺保本或收益的条款。
(三)统一管理独立运作
由受托投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并引入有资质、有良好声誉的银行作为托管人来托管受托资产,防止操作人员挪用客户资产,进行账外经营等违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应与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确保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和其他客户资金分户管理,使各个业务之间形成独立决策、独立运作的模式,以确保受托资产安全和完整。
(四)设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规范的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由独立监督检查部门或风险控制部门监控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价。
(五)信息合理披露和有效管理
制定明确、详细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委托人对管理计划的知情权。合同到期后,证券公司应将结算报告交由委托人确认,必要时由中介机构或托管人对其审核。加强资产管理业务合同、交易、投诉处理等资料的集中管理,恰当记录浮动盈亏的详细状况,并向委托人及时提供受托资产估值和风险状况报告。
二、资产管理业务审计目标
资产管理业务审计目标主要包括:
(1)检查证券公司对定向、集体、专项受委托资产的记录方式,以及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确认证券公司对定向、集体、专项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期末余额核算是否正确。
(3)保证客户委托资产分别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不同客户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三、资产管理业务控制测试
资产管理为近年来逐步兴起的一项新业务,目前国内资产管理市场发展尚未成熟,资产管理业务将会成为证券公司未来拓展的主要方向。所以对于审计资产管理业务而言,对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测试和评价尤为重要。
(一)初步调查
审计人员首先会对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估,以确定后续审计策略和步骤。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首先应对证券承销内部控制进行评估,以进一步判断其可靠性。在初步调查中,审计人员应主要考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的合规性与规范性。查明证券公司是否针对各相关部门职能制定规章制度以规范操作,同时投资操作决策是否由与操作员独立有关的负责人决定,并对操作员操作进行严格监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是否与所有代客理财都签订了合同,是否对客户和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核,客户资金是否存放在专门账户,是否存在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或允诺保本等违规操作。此外,审计人员还需留意受审计单位是否及时将交易单据交给财务按客户分别做账,是否定期将客户账户实际资金余额与库存证券、财务账进行核对。
(二)符合性测试
基于对内部控制的初步调查,如果发现证券公司相关内部控制无效或不存在,或者进行符合性测试的工作量可能大于进行该测试所能减少的实质性测试工作量,那么,审计师可选择不进行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入实质性测试程序。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主要通过对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合同管理循环和财务做账循环进行审查。合同管理循环旨在考核理财过程中证券公司是否建立起有效的监管组织机构。比如,在合同受理和签订中,是否向公司理财部请示,资金部是否签署意见,财务总监是否签署意见,总裁是否批准等。如果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理财合同,则直接进入实质性测试程序,检查包括审计期间及本期已终止的全部理财业务。财务做账循环则主要侧重财务对于因理财发生的有关证券交易是否及时获取交易单据,是否按客户分列明细账,以及是否及时入账并进行定期核对。
四、资产管理业务实质性程序
资产管理业务实质性程序主要如下:
(1)获取或编制受托资产和受托资金明细表,复核其中的记录方式和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有关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核对。
(2)验明受托资产和受托资金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以恰当方式充分披露。
(3)检查有无长期挂账受托资金并做出记录,选择金额较大或异常受托资金明细账户,检查相关原始凭证及委托管理合同是否合法,包括合同主体资格、佣金及收益分成、投资范围等。
(4)选择年度内发生的受托买卖证券业务,检查其具体操作是否符合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是否以正确的会计方式进行处理。
(5)检查期末有无大额已实现但未结算的收益或损失,如有,应做出调整并做出合理的解释。
(6)审核期末受托资产成本,并与资产市值相比较,查明是否有大额未实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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