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适度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探讨
薛宝华
我国是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污染物排放量和虚拟治理成本给GDP造成的指数扣减为1.8%。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配合与支持。《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保险发挥社会职能,为我国行政管理创新提供支持,环境责任保险是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解决环境责任纠纷,分散企业风险,为环境侵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有效途径。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志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指被保险人依法将应该承担的民事损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一类保险。
二、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可作为构建《基于环境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框架》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方式,对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可以转移风险,降低企业经营负担、减少政府环境压力。
(2)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可事前预防,提升企业防线管理水平。
(3)保险公司通过法律强制的形式参与到环境治理的程序中,可有效降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的环境污染纠纷交易成本,有效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三、影响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
(1)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污染赔偿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执法过程中污染赔偿责任绝大部分往往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企业压力不够大,缺乏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动力,污染者缺乏参加保险的风险意识,法律环境的缺失影响了环境责任保险推进的步伐。
(2)需要政府部门的推动力度。我国试点推行的是自愿责任保险制度,没有成为环境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手段,不具有强制性,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在购买保险方面存在侥幸心理,不会主动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3)道德风险和保险逆选择。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其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巨大,且责任认定较为复杂,保险公司很难对损失原因进行准确界定,保险企业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挑战。因我国经验数据缺乏,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很难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导致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较高,赔付率低,企业没有投保的积极性。
(4)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较窄,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范围,逐渐性污染事故污染而制造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及意义
我国作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强制要求散装货油的船舶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对于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也已经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1991年大连最早试点开展此项业务,保险规模很小,只有几个或十几个企业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趋势。从法律环境来看,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没有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在环境问题日益受重视的环境下,对我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有现实的需求。建议:
(1)政府引导和行政评估、强制相结合的模式试点推行。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制环境不太健全的条件下,可针对不同行业的污染情况和环境污染事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制定涉及空气污染、水污染和有害废弃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政府规定提出“行政建议”,“行政建议”可包括环境风险转嫁方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财务担保要求、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准备金等内容。
(2)针对特殊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历程是随着污染事件对环境破坏程度的增大而逐渐推行的。我国对载运散装货油的船舶、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已经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在此基础上,进而可以对石油、化学、造纸、燃气等高危行业推行强制保险,完善应急和风险防范体系。
(3)我国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可界定为:对意外和突发事件污染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渐进性污染损失和可预见的经常排放物引起的损失则列为责任免除。
(4)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大,需要政府支持。污染的责任主要受国家法律环境影响,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复杂,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较大,企业经营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推行环境责任保险,需要政府在税收、基金及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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