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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问题和建议

时间:2023-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缺乏法律保障,对企业是否参保没有制度约束,加之我国目前缺少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自身缺少参保动力,难以深入推进。同时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难以及时合理地确定环境污染责任,因此形不成保险的规模效应。因此环保部门要尽快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的标准,以及相应的核算指南,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性质的事故规定总的赔付上限,或者单一个体的赔付上限。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问题和建议

尉立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在我国很多地区和很多保险公司开展了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仍然存在很多的困难和问题,制约其进一步地发展,在众多的困难中笔者认为最急需解决的是以下三个问题:

(1)企业投保动力不足,投保数量过少,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较高。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缺乏法律保障,对企业是否参保没有制度约束,加之我国目前缺少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自身缺少参保动力,难以深入推进。同时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健全,难以及时合理地确定环境污染责任,因此形不成保险的规模效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风险集中,不能有效地分散,并且在承保理赔上难度加大。开展此类业务的成本和经营的风险都非常高,因此保险公司开拓此类业务的热情也被极大地抑制。

(2)缺乏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完善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与责任认定上存在困难,灾害损失风险难以把控,进而影响到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厘定和产品的开发。

(3)环保部门以及保险公司、银行等部门还没有完全形成合作互动机制,对污染企业的制约,各部门目前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战,缺乏有效的合作和互动,没有形成合力,不能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

对此,建议如下:

(1)由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共同尽快制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产业或者产品的目录,同时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2)制定专门的法规,通过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方式,解决投保率过低的问题。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业产品目录以及企业风险等级划分为依据,确定一个标准。在标准以上的企业可以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进行投保,在标准以下的企业可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进行投保。

(3)环保、保险、银行等部门共同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建议政府部门、保险公司、银行三方合作互动机制,根据高污染风险产业的目录以及风险等级划分的标准,凡是强制投保的企业,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跟它获取信贷资金的资质挂钩,通过这种市场化的手段引导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形成从立项一直到信贷等多个环节的制约措施。

(4)制定统一的行业赔偿标准,环境污染侵权受害的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而且不确定,赔偿数额一般情况下比较巨大,同时不好确定固定的保险赔偿额。因此环保部门要尽快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的标准,以及相应的核算指南,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性质的事故规定总的赔付上限,或者单一个体的赔付上限。

(5)尽快建立和发展权威独立的风险与损失评估机构,评估环境污染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价值,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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