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货时间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CIF、CFR三种都属于装运港交货,所以习惯上常把“交货”与“装运”等同。但要注意可能发生的例外情况。
1.确定交货时间的可能情况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前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前装运;
(4)规定在某几个连续月内装运;
(5)规定在收到或货款后若干时间内装运;
(6)规定在合同签约后立即装运(“即期装运”或“尽快装运”)。
2.规定合同的交货时间应考虑的因素
(1)货源因素:即货源是否可满足交货时间;
(2)货运因素:货物是否能按期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地点按时装运;
(3)季节情况:有些货物的情况是随季节(或时间)变化的,应予注意;
(4)商品情况:商品的防潮防热等特点应考虑季节、航线地理等因素。
二、港口条款
装运港:明确无误地规定“装运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环节。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买方提出经买卖双方同意而确定。
协商确定目的港时应注意:
(1)不能接受我国政府不允许的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为目的港。
(2)对目的港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字句。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的解释,而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运费和附加费,也可能有很大的差别。
(3)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5)对内陆国家,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非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安排。
(6)目的港港口名称有重名问题。世界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重名的港口,应加注国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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