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中国无疑是个受益者,不仅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还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来争取项目。发达国家为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在2008年至2012年的5年时间里,每年需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购买2—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额度,这需要开展大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才能够满足。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中国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最大潜在市场,将可以提供“清洁发展机制”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约合1—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苏杨,2005),这将给中国带来不小的经济利益。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早在2002年就已进入中国。2002年下半年,荷兰政府和中国政府就中国第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签署合同,合同规定该项目年平均二氧化碳减排量约为5.4万吨,减排量计入期为10年,投资该项目的中国企业由此获得了总计约2.7亿元人民币的收益。来自清华大学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研究的资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备选项目清单显示,仅仅从2002—2005年,就有77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被投入到中国四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未来中国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市场的潜力非常大,余慧超和王礼茂(2006)对此进行了研究。他们按照中国在该类项目中所占的全球份额,假设2010年所有非附件一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率为70%,估算出2010年中国基于清洁发展机制开发碳市场的规模是0.525亿吨,相应的碳市场潜力为8.306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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