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国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开放与发展,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领域。我国对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开展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实行“同等优先、重点支持”的原则。凡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属于我国中西部地区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有些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过批准,也可以适当放宽限制。在中西部地区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地区限制发展的一些外商投资,在中西部地区仍是得到鼓励发展的,这表现了国家对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政策的倾斜。
200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对中西部地区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此后几年,国内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形势发生了许多新变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已基本结束,利用外资政策需要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发布施行后,外商投资的相关产业政策也有了新的变化,也很有必要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在2008年再次修订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在目录的修订过程中坚持了三个原则,其中一个原则就是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原则,注重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衔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止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产业和项目及落后工艺、设备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修改后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共列条目411条,比原目录增加126条,修改了原有条目154条,进一步扩大了中西部地区开放的领域和范围,以促进产业转移有序承接。所列条目涵盖了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矿区采空、塌陷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等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领域,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优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增值电信业务、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等服务领域。在这些领域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方式,有利于发挥中西部地区资源、产业、劳动力等优势,促进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家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振兴东北战略的实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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