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是倡导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经济组织,关税减让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关税减让并没有限制各国实行“绿色”关税政策。WTO允许成员国在合理的条件下使用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关税,如1994年的GATT第2条,授权成员国根据自己的环境计划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关税;允许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征收不超过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环境调节税;成员国还可以对那些消耗本国大量自然资源但对输入国的环境污染极轻或无污染的初级产品或半成品征收资源出口税或环境附加税,用于资源的补充更新。而且对于环境关税的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没有具体规定,而是由成员国自行确定。在国际贸易规模日益增长的今天,国际贸易发展与环境恶化的矛盾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绿色”关税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这一手段目前在中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走了一条以量取胜、以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道路。因此将污染密集型行业和产品纳入出口管制范围,扩大出口关税征收范围,对高污染产品加征环境税,减少资源耗竭逆差,建立绿色关税制度,是一个很好的方向(沈晓悦等,2008)。在绿色关税制度改革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突出关税的环境调节功能
长期以来,关税被作为我国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其经济调节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则被忽视。一般而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流转税尤其是口岸税收的财政地位将逐渐被其他税收所取代,但其调节经济的功能将越来越突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了30年的高速经济增长,已经具备了由财政性关税向经济性关税转变的条件。特别是在加入WTO后,在总体关税不断下降的大趋势中,我国更应该重视发挥关税的调节作用,将关税作为调节国际贸易发展与环境恶化之间矛盾的一种工具。具体而言,可就各种商品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对环境产生的危害进行评估,对那些危害环境较为严重的商品,征收高于平均水平的关税,发挥关税的环境调节功能(毛道根,2008)。
2. 设置动态的环境关税产品清单
在现有出口退税、调节出口税率等贸易政策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出口量大的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加征出口环境关税,逐渐减少“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比重,缓解资源和环境方面的压力。需要注意的是,制定的环境关税征收产品清单应是动态更新的,随着产业技术升级而不断进行调整。
3. 在出口退税环节寻求出口环境税的过渡
征收出口环境税的目的是避免以牺牲国内环境换取对外贸易量的增加,同时避免使用配额等有争议的贸易管理手段来加强环境管理。现在我国对一些“两高一资”产品减少了出口退税,实际上也可以算是起到了征收出口环境税的效果,可以作为出口环境税改革前的一种过渡。结合我国当前的情况,在出口退税环节征收环境税可能是个较好的方式。如方莉(2006)认为,对那些生产过程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应全额扣除出口退税并加征出口环境关税,以弥补国内环境保护规章的不健全和环境排污收费低于环境治理成本,进行公平贸易。对于资源性产品出口,免于出口退税,并将减免部分作为环境税收入,用于资源开采后的环境修复。对于造成一定环境污染的产品,则根据环境成本的不同而实施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此外,要关注原料和市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造成的环境问题,不应一律免税,应区别增收出口环境税。对于税率的确定,可根据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达标排放的情况,每一类产品设两个税率。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公布企业的环境绩效,并与海关出口退税系统联网,鼓励环境表现良好的企业,使它们能够获得多一些的退税。在实施步骤上,可先选择污染密集型产业出口产品进行试点,不断摸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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