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缪尔森的经典著作《经济学》中开宗明义,指出经济学要解决三个问题:WHO、WHAT、HOW。即:为谁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会计学要解决的问题可以类似地认为:为谁生产会计信息(产品)——谁需要?生产什么样的会计信息?生产信息量多少为宜?前面两个问题连接起来就是:谁需要怎样的会计信息?很显然,虚假会计信息的大量供给肯定是市场上存在对虚假会计信息的需求,因此要治理失信问题,就要首先了解谁是虚假会计信息的需求方(WHO)。谁需要?很简单,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有者、经营者、金融机构、税务、统计等政府部门以及潜在的投资者等。他们需要怎样的会计信息?真实的抑或虚假的信息?一些人认为,现实世界虚假盛行,大家都需要虚假的而不是真实的会计信息,委托需求缺少真实性动机,这才是缺乏诚信的内在因素。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制度约束才是遏制虚假会计信息蔓延的灵丹妙药。只有让每个人明白,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要远远大于可能产生的收益,才可能遏制人们的造假冲动,人们才可能自觉地立德守信。
如同生产过程中制造假冒伪劣商品一样,会计失去了诚信,生产制造的虚假信息也就是伪劣商品。那么我们是如何对付假冒伪劣商品的呢?以有用的方法和手段类似地应用和嫁接到会计上是否可行?
我们知道,对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上有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惩治性措施,中有广泛的诸部门的联合执法和打假,下有千千万万的消费者的“雪亮的”眼睛监督和举报,但造假还是屡禁不止,这里面固然有为了“300%的利润而不怕冒杀头的风险”的制假贩假者的因素,也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复杂关系,但毕竟假冒伪劣商品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偶露峥嵘,说明全社会的庞大的反假思想、措施和网络已经形成并深入人心。尽管还有人喜欢假冒伪劣商品,但这与虚假会计信息不同:假冒伪劣商品是先造出来,买不买是消费者自己的事情(明知是假的),主动权在消费者手上;而虚假会计信息不同,由于制度性缺陷,我国会计市场上出现的是委托者自己出钱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自己财务数据的怪现象,他们是花钱定制假冒伪劣商品。至于广大消费者(潜在投资者)并没有花钱使用会计信息而是搭便车,信不信随你——这是审计合谋双方的心态吧。
由于这个区别,笔者以为,对于遏制虚假会计信息、重塑会计诚信的工程中,我们要关注对于两类不同主体应采取不同的措施:第一类主体是消极主体或者被动主体——CPA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人员与企业单位。对于这类主体,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他们从本质上就具备造假或维护假象的主观动因,因此要求他们通过道德自律或道德教化的手段消除虚假信息是不现实的,而必须走以法治假的道路:对CPA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与义务,应该以《注册会计师法》进行规范;对于会计人员与企业单位的造假惩治措施,应该以《会计法》予以约束。第二类主体是积极主体或者监督主体——受益第三者(类似于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个体)、政府监管机构(类似于技术监督局、食品检验检疫局、环保局、生产质量安全监督局等机构的财政部会计管理司、证监会等部门)、半官方组织——中注协(类似于消费者协会之类的机构)。这类主体是打假的主要力量,是遏制造假的保证力量。只有把打击虚假会计信息提高到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高度进行认识和防治,打一场类似的人民战争,才可能遏制人们的造假冲动。事实上,金融部门、物价部门等的一些相关做法也已经给我们提供了较好的思路,值得会计行业借鉴。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盛林透露,我国价格主管部门将建立并逐步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信息记录公布制度,让守信者在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经营者价格诚信信息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共用共享(新华社上海2005年7月28电);无独有偶,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8月30日宣布: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基本实现各商业银行联网试运行,共享各自的个人信用记录。由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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