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SEC前主席Levitt在1994年提出的。1996年SEC发布了关于“核心准则”的声明,提出了三项评价“核心准则”的要素,其中第二项是“高质量”,SEC对高质量的具体解释是可比性、透明度和充分披露。此后,SEC多次重申高质量会计准则问题,并将透明度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加以使用。根据我国学者魏明海(2001)的研究,会计透明度包括三个层次的涵义(参见第四章第三节)。判断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是否达到高透明度,应当以外部使用者是否可以及时、准确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作为标准。
当安然事件再一次将人们的目光引向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上时,我们必须明白:会计信息是信息输出的主要载体,而透明度则是体现CPA行业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外在形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透明度与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有着密切的联系,高透明度的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转的一个基础性前提。由于信息不对称的现实问题的存在,只有使处于信息强势地位的大股东有动力披露更多的会计信息,才能使资本市场实现更有效的运转。
要真正实现信息披露的高透明则离不开监管,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难点问题。首先,要健全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信息市场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不规范运作已成为会计信息披露不透明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应积极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由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管理,真正实现行业自律;使有限责任合伙制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形式,加强和完善与有限合伙制有关的制度建设;建立与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信用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信誉程度进行动态的评定,从而对其行为进行约束,促使其严格执业。其次,要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近年来会计不透明的原因之一就是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查处不严,造成会计造假成本过低,当违约的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经营者就会选择违约。目前的状况是,守法者未得到有效的保护,造假者未得到严厉的制裁。这就要求社会各界及时监督,加大力度予以惩罚,降低预期风险的净收益。只有当相关会计环境使得提供不透明会计信息的预期收益为负数时,会计透明度才成为可能。第三,要完备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我国证券立法中有关强制披露的规定比较符合国际惯例,但有关强制审计和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有欠缺。《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显得残缺不全,《证券法》则丝毫未对会计信息披露做出有关强制审计的规定。有关法律责任的不完备性体现在我国相关证券立法对民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只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做出了较完善的规定,从而未能通过针对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来有效制约违法者。因此,应尽快完善目前的证券立法,尤其是对于违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劣势者的法律保护。
显然,这里所说的透明性,并不仅仅局限于会计信息披露上的透明,还应该从源头上保证透明:准则的制定。这方面IFAC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已经做出了榜样。IAASB致力于尽可能透明地制定准则:IAASB的会议对公众开放,议题文件、背景资料和会议纪要都被公布在IASC网站上。人们可以浏览所有项目的历史记录,可以下载IAASB会议的音频记录,还可以下载IAASB准则征求意见草案,并浏览监管当局、会计公司、准则制定机构及其他人对这些征求意见草案的所有评论,IFAC职业道德及教育委员会也以相似的透明方式制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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