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反洗钱给CPA行业既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同时又带来了新的艰巨的挑战。所以我们在确定CPA在反洗钱中充当什么角色和如何定位时,笔者以为,在参考国际经验的前提下,既不能面对挑战急于求成,也不能面对机遇无所作为,而是应该以稳健和职业谨慎的务实态度很好地把握这个度的问题。
我们知道,稳健和职业谨慎是会计和审计中常用的两个原则。先看稳健性原则。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是导致稳健性原则存在的最重要原因,它造成企业的经济活动结果具有某种程度的不可预先确知性,从而要求会计师必须对这些商业活动的结果进行估计和判断,而乐观的估计比悲观的估计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损失,稳健性原则于是理所当然地成为会计师进行估计和判断时予以自我保护的首选方法。而所谓应有的职业谨慎,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具备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如第十章第三节所述)。基于以上两个原则,笔者以为,以目前中国CPA行业的执业人员素质而言,在如何发挥CPA在反洗钱中的作用时,应该抱慎重态度。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首先,从国际上来看,CPA从来没有在反洗钱活动中充当主要角色。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实践证明,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洗钱的主要通道。但是反洗钱单靠金融系统抓好银行内部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地下洗钱需要公安部门来打击,与上游犯罪——贪污受贿和走私贩毒相关的,需要司法部门给予配合。洗钱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与司法秩序,因此,“反洗钱”工作应该由金融系统、公安和司法部门等作为反洗钱的主力军。只是由于金融机构越来越强化内控制度,洗钱分子已难以通过金融体系洗钱,开始寻求新的渠道。如通过律师、会计师、企业等渠道洗钱。因此,反洗钱报告的主体才不应仅限于金融机构,还应包括现金密集型行业、律师、会计师等。因此CPA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可能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其他经营主体和个人需要纳入反洗钱体系这个浩大的系统工程之中,在反洗钱系统中发挥的作用充其量只是配角。其次,运营成本增加、执业风险增加、“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等都是我们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由于CPA行业的特殊性,国际上免除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报告客户洗钱嫌疑义务正在形成一种趋势。例如在英国,律师业已经不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客户洗钱嫌疑,2004年8月,英国内政部接收会计职业团体的建议,提议应参考律师行业的做法,豁免注册会计师报告客户洗钱嫌疑的义务。因此,我国在反洗钱立法中,应充分考虑注册会计师职责集中在法定审计业务,发现反洗钱可能性极小的现实情况,可以暂不对注册会计师报告客户洗钱嫌疑的义务作出规定。但是,笔者认为CPA应该抱稳健和职业谨慎的态度参与反洗钱,并不是说面对困难畏首畏尾,无所作为,而只是认为应该以稳健的步伐,逐渐推进,而不鼓励一步到位,一下子让CPA行业担当反洗钱体系中的重要角色,让其承担行业目前尚不能承担之重,这样势必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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