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业
税法援助制度是市局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拓宽涉税争议救济渠道而建立的一种工作制度。税法援助制度的推行,对缓解征纳矛盾、协调涉税争议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做好税法援助工作,提高维权服务水平,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深入思考。
1.做好税法援助工作,是关注关爱民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征纳双方对税法的理解和掌握不同,出现税务争议是必然的。相对于国家税务机关而言,纳税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纳税人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人和公民,具有自己的多项权利,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税收法律救济权利。税法援助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纳税人及其他税务行政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法援助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税务机关所给予的解释说明、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等活动。如果没有税法援助,那么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就没有途径使其得到恢复和补救。因此,做好税法援助工作,给纳税人搭建一个有别于常规诉讼、复议、听证的平台,可以妥善解决涉税争议,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征纳矛盾,使纳税人切身体会到作为公民的尊严。
2.做好税法援助工作,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迫切要求。温家宝总理指出:“依法行政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从根本上说,一方面,税法援助制度具有预防和控制税收执法中侵权行为的功能,能够促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增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做到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税法援助不仅能够维护税法的公平正义,还可以促进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税收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税法援助是一个普法过程,有助于提高纳税人对依法纳税的认识水平。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税收相关法律认识不深、认识错误甚至没有认识所造成。一旦纳税人对依法纳税义务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有了准确的认识以后,其对税收机关依法进行的税收执法行为的异议自然就消除了。因此,税务机关通过税法援助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解释、阐明,既可以解决纳税争议,又可以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必将对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起到积极作用。
3.做好税法援助工作,是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现实需要。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实施税收法律救济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纳税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措施,这种救济措施不能在纳税争议初现、尚未形成征纳矛盾时使用。纳税人一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征纳双方的矛盾已然形成。同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一种对抗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征纳双方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呈对抗状态,最终由相关部门做出裁判。而裁判一旦做出,无论纳税人是否认同,必须要遵从。现实中,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做出的裁判,虽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但在心理层面上,往往很难消除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不利于化解征纳矛盾,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而税法援助有别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一种事前、事中解决纳税争议的方式,是一种协商解决争议的机制,在征纳双方矛盾尚未激化前,双方在税法的框架内进行相对平等的、充分的沟通交流,有利于形成共识、解决争议,有助于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
1.坚持三个服务的原则。落实税法援助制度,必须更新税收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三个服务理念,即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公正执法时最佳服务、纳税人正当需求应当给予满足的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要切实尊重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注意保障纳税人各项合法权益;要坚持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要拓宽税法援助渠道,依法解决税收争议,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税务行政行为,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
2.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治税方针,由“治民”向“治权”转变,坚决制止税收执法过程中侵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落实税法援助工作中的申请及受理、协调调解、情况反馈等工作程序,及时提醒纳税人注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要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提高税收行政执法效能。对在税法援助过程中反映出的执法责任问题,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坚持风险管理的原则。税收风险无论对纳税人还是对税务机关,都是一种潜在的危险,而税收风险管理既能消除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也能降低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对征纳双方来说,是一个实现“双赢”的管理模式。税务机关在税法援助工作中,一方面要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纠正和弥补纳税人对税法认识的偏差和错漏,化解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引导纳税遵从。另一方面要针对在解决税收争议过程中,对发现的税务机关自身的税收管理风险实施有效的识别和控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预警和监控,有效地防范和堵塞管理漏洞,化解税收管理风险,实现税收管理效能的最大化。
1.加大对税法援助工作的宣传引导力度。由于税法援助制度实施的时间较短,有的纳税人了解得还不十分全面,发生税收争议后,不主动申请税法援助。还有的纳税人存在畏惧心理,怕申请税法援助,得罪直接管理者。为此,首先要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互联网站、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税法援助制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法援助工作的认识,打消他们的疑虑,在有涉税争议时通过税法援助的途径及时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要改进宣传方式,将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中有关纳税人权利等内容汇集成册,免费发给纳税人。再次要完善税法公告制度,开展各种类型的咨询服务,引导纳税人利用税法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2.拓宽税法援助工作的渠道。要认真分析研究税法援助的需求与特点,突出税法援助的日常化,随时随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法援助。在税法援助的实践中,莱西市国税局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探索。2011年,莱西市国税局把税法援助作为税收宣传活动的着力点,创新工作方式,组织开展了“税法援助365,维权服务100%”系列活动,通过举办研讨会,征求了各方对税法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成立了维权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了税法援助工作的快速响应机制;利用互联网建立“税企e家”QQ群,搭建税企沟通平台,开启了税法援助绿色通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莱西市国税局实施“延伸工作法”,利用“在审理之前,倾听纳税人意见”方式,把审理工作延伸到被查单位,使税法援助工作提前介入,提高审理质量,化解征纳矛盾,较好地满足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需求,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莱西市国税局的这些做法为拓宽税法援助工作的渠道起到了一定的启示和参考作用。
3.加强税法援助工作的队伍建设。对内,建立税法援助工作联系人制度。在建立局长亲自抓、分管局长靠上去抓,法规、纳税服务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在每个基层分局和业务科室设专门的税法援助联系人,负责对税法援助的工作协调、信息搜集、维权指导,形成系统内税法援助的工作网络,优化税法援助队伍的结构,提高税法援助的工作效率。对外,建立税法援助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律师、税务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组成,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参与监督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与服务的过程和环节,协调处理征纳双方之间的涉税纠纷。
4.进一步提高国税干部的整体素质。税收法律专业性极强,税收法律形式相对繁杂,加之当前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税务机关在对法律的认识以及进行税收执法活动的过程中难免出现疏漏与错误,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涉税争议,引起征纳矛盾。为此,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执法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尽量防止和减少争议发生,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国税机关内部,从根本上消除涉税争议的发生,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税收发展环境。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西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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