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税务稽查是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体系的有效方式,税务稽查作为征管体系中的“重中之重”,其打击偷、逃、骗、抗税,推进依法治税的职能越来越显著地凸显出来,在发挥震慑作用的同时,稽查规范征管的作用愈发显得重要。随着津税系统等一系列系统平台的推广应用,税收工作现代化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比较而言,税收现代化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应用滞后于征收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现代化的整体提高。因此,对于税务稽查部门来讲,加强税务稽查现代化建设任务迫切,意义重大。
所谓税务稽查现代化,从狭义上讲,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依托计算机,采取人机结合,运用严格、缜密、智能、网络的方式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检查、监督和控制的一种形式。从广义上讲具体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现代化的服务理念建立稽查服务机制。二是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提升稽查工作水平,严格遵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按照“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的业务流程规范执法行为,使稽查四环节,环环相扣。三是改变目前存在着的稽查机构设置分散,体制不畅,职责不清,职能不能很好发挥的现状,实现“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的税收管理体制。四是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增强稽查的科技含量,积极加强信息技术在稽查领域内的应用,提高稽查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现代税务稽查在目标上,从组织收入为主走向反偷逃税为主。传统税务检查主要以检查数量来评价检查工作的。组织收入固然是税收工作的根本目标,但是,税务检查的目标仅仅是以收入多少论高低,那么必然会引导检查人员把检查重点放在税源大户上,放在追补税收上,而容易忽视打击偷逃税收的违法行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虽追补了税款,但实质上没有对偷逃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历制裁,不利于堵塞偷漏税黑洞,不利于制止偷逃税收现象的蔓延。传统税务检查不能把流失的税收最大限度地追补回来,不能充分依靠法制来确保税收安全,从而无法在根本上保证税收持续、稳定的增长。税务检查的主要目标应是打击偷逃税收行为,从法律上促进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事实证明,不论纳税大户还是纳税小户,不论有税户还是无税户,不论减征户还是免税户,税务部门都应依法进行税务检查。但是,仅仅依靠税务检查人员是难以承担的,即使年年开展群众性税务大检查,也很难有效地制止偷逃税的问题。如果税务人员能依靠现代化的服务理念,那么有利于纳税人对稽查局及检查人员的工作心悦诚服,对稽查工作感到很亲切,很温暖,增进税企和谐;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提升稽查工作水平,规范检查,有利于高效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规范地方税收秩序,达到“以查促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改”的目的;建立一级稽查模式,实行集约化管理,实行专业化分工,有利于实现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的根本转变,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检查,规范稽查执法行为,加大稽查打击力度,提高稽查效能;依靠信息化手段,依靠计算机用科学、规范、高效、智能的方法开展税务检查,有利于打击偷逃税目标的实现,最终就能有效地保证组织收入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稽查选案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传统税务检查的选案比较原始,主要根据上级税务部门要求检查面,或按群众举报,或按性质、行业,或按常见性问题选择确定的,具有较浓的随意性特征。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的应用,选案已逐步摆脱了人为的随意性,采取计算机随机选择,即用编码顺序组合排列,将税收数量大小差别、申报纳税状况等作为选案依据。虽然随意转为随机,但仍具有非规范性的特点,难免影响税务检查的质量。因此,在选案环节上进行变革,主要依托计算机资源共享、信息灵敏的功能,充分享用网络互通,大容量收集历史的、现实的、纵向的、横向的相关信息,为税务检查提供科学、严密、规范的选案依据。
1.检查是税务稽查实施阶段,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本环节也是稽查结果定性、处理的依据。受到稽查人员水平和人员素质、办案经验等诸多方面条件的制约,在检查环节容易出现违反法定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从而导致执法过错的行为。如检查通知、询问通知等文书的滞后下达;稽查中间1人下户或随意变更稽查人员;调取账簿未办理相关手续,调取的资料不退还或造成调取资料缺失等等。以上执法程序的违法,必然直接侵犯纳税人的经济权益,导致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失败,执法人员也将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受到行政制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二是税务检查事后由于缺乏监督和管理,纳税人对检查结果不作正确的账务调整,后续检查时亦未查看以前结论,导致企业再次偷税。如一企业对账外销售收入补缴了税款、罚款,但并未做账务调整,偷逃当年度所缴税款。三是税务稽查方法存在缺陷。因受税务稽查力量所限,不可能对所有纳税对象进行全面详查,便广泛采用抽查方法,因此稽查结果必然带有一定的误差。
2.税务稽查人员信息实际运用能力有待提高。多年以来,稽查人员的信息数据核查和报表审理都是用手工完成,大部分稽查人员还偏重于检查纸质的会计资料,不习惯看电脑显示数据。在纸质资料面前很有办法,是“老手”;但在电子资料面前,却是“新手”,真正核算起来受到使用习惯的诸多限制,对电子数据的检查不是那么得心应手。举例来说,在查案过程中,稽查人员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提供其财务资料,财务人员以核算、审理都是在总公司为借口,拖延提供资料时间,而这中间稽查人员碍于传统检查方法限制,并没有完全拷贝其整个账套信息,只是针对其提供的有限会计资料“点对点”查询其原始财务信息,这样得到的信息比较零散,检查效果也会打折扣,且这中间还客观上存在财务人员通过计算机暗箱操作的现实可能性。现在税务稽查系统缺少集税收、会计、计算机运用为一体的复合型人才,这从客观上制约了税务稽查的办案效率。
审理税务案件,长期以来是由检查人员按照检查结果,依法提出审理定性意见,报规定部门审批处理结案,这是一种传统模式。这种审理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往往会受到“人情”“关系”的制约,容易失去公允。如审理人员不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告知的不告知,应听证的不听证,或者告知、听证程序不对,事实调查不清,都会对最终的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再如,审理人员对检查情况不加审查,即认定处理;对案件证据未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对证据是否合法、是否有效、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没有进行审查,对已有证据与认定事实的逻辑关系没有进行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案件未要求进行补正,草率定案,造成少征或多征,极易造成玩忽职守。
税务处理决定下达后,需要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写出《执行报告》,并告知纳税人补缴税款金额、缴纳方式及限缴日期等内容,监督被稽查人补税人库情况,至此,案件执行完毕。有时已查结的案件虽已作出稽查报告及送达各种税务文书及税票,若发生欠税与滞纳情况,如纳税人未按期及时缴纳税款,在税务机关限期缴纳期间,案件仍处于执行登记阶段,或许会出现长期挂线上不能结案的情况。
1.计算机选案是重要起点。在选案环节上进行变革,主要依托计算机资源共享、信息灵敏的功能,充分享用网络互通,大容量收集历史的、现实的、纵向的、横向的相关信息,为税务检查提供科学、严密、规范的选案依据。选案应当以依法治税为基本标准。只有税法才是判别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偷、逃、骗、抗税收的准则。税务检查软件设计人员,要了解现行税收法律条文、法律纠纷、法律责任及法律结果。用税收法律的眼光,编制计算机稽查选案数据信息,主要可分六大类,一是企业的经营数据;二是财务数据;三是纳税申报数据;四是税款缴纳数据;五是违反法规数据;六是行政处罚数据。这些数据构成一个税务检查信息库。可按税法规定,设定选案数量指标,由计算机进行历史的、现实的、同行的、同类的反复比较,交叉筛选确定选案的数量值的范围,选出应进行税务检查的对象。
2.计算机稽查是中心环节。在稽查环节,根据微机存储信息(如BO系统)查阅被检查人的基本信息,研究稽查方案,确定工作重点,进行查前登记。以《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后实施稽查,查结后将稽查结果录入微机,即进行查后登记。建议编制一个大型综合型的稽查数据库,将包括纳税人偷税手段、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及相关法律、内部控制系统等内容,统一编制固定模块,使稽查所在实施稽查及进行查前、查后登记记时,只需根据违法事实调出菜单,找到相应模块,在模块显示的内容上,填充数据或做简要删改,就可使备查问题及处理情况清楚准确地显示在微机上,相对应的处理依据自动产生,从而提高税务稽查文书的准确性。
针对稽查人员信息化水平不高的现状,应以计算机为依托,加强税务稽查内部信息化建设。培养一支技术水平过硬的稽查队伍。会操作使用计算机,会使用各种税务稽查应用软件,会从局域网和互联网上调取所需资料,会用查账软件与企业计算机连接调取企业资料,会使用各种现代化办案设备。能依法妥善处理好办案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并能按稽查底稿要求完成各种稽查文书的填写。建议:(1)在学习查账软件的同时,加强稽查人员学习基础性计算机知识的能力。 (2)适当增加新进公务员在稽查系统中的比例。现在稽查队伍年龄偏大,运用计算机信息化能力不强。新公务员一般在大学里系统性地学习过计算机知识,可以把其“信息化学习能力”和老稽查员的“查账运用能力”有机结合,做到优势互补,更好地查办案件。
3.计算机审理是必经程序。在审理环节,审理人员可以根据稽查后录入的检查内容,查出问题、数据及处理依据进行审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处理适当。发现疑点就要重新核实,返回稽查实施,直至重新派人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于稽查报告的审理,可以利用微机程序控制。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生疑问,如处理意见不当,税务文书不规范等,建议重新稽查,即审理未通过程序提示后回到查后登记阶段。审理环节做出审理结论,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内容,打印出《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审批后进入执行登记阶段。通过稽查审理,形成约束机制,如无特殊情况,要求在4天内完成,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影响干部年度考核。审理部门的严格把关,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既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复议和诉讼。
4.计算机执行是基本方式。在执行过程中,针对已查结的案件虽已作出稽查报告及送达各种税务文书及税票,但由于各种原因发生欠税与滞纳,导致案件仍处于执行登记阶段的现象,建议在稽查信息统计系统中设置登记欠税或滞纳的辅助台账,经常与处于执行登记阶段的案件相对照,发现错漏查找原因,使系统运行中的案件状态与案件实际状态一致,反映出真实的稽查状况。凡是在执行登记阶段的案件,待罚款补税入库后,案件即执行完毕,然后在辅助台账上及时销号。执行登记是稽查“四环节”的末端,这一环节实施完毕,才能真正结案,才能体现一个案件完整的稽查过程。
“一案双查”。“一案”即稽查一件税案;“双查”,即对涉税案件一查纳税人偷逃税问题,二查税收管理员和稽查人员执法缺位、错位、越位现象,就是说在查办涉税案件时,既外查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也内查税收征管漏洞和成因,并对涉案税务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由执法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一做法,既赋予稽查部门外查内析的双重职责,又拓展了监察部门的案件来源,对于增进稽查、征管、监察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联手互动作用,推动税务干部队伍教育、强化监督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该做法也是我局近年来积极创新稽查工作机制、拓宽稽查工作思路、推行稽查工作现代化方面进行的一项有益尝试。
1.探索建立系统化的稽查案卷档案,增强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工作的前瞻性,主要是在现有一户一卷、一案一卷的归档方式基础上,按条块结合的方式分别建立纳税人申报纳税基本情况档案、生产经营情况档案、纳税检查资料档案和检查分析资料档案,进一步加大稽查档案资源的深度开发应用。
2.强化档案信息化管理理念,努力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对信息管税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信息化建设投入也逐年增加,建议市局结合“津税”等平台,借鉴征管查互动系统的做法,开发专门的稽查档案管理软件,对档案管理实行自动生成、检索和共享,通过集中式管理,整合档案信息资源,降低管理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资料为征管、评估、稽查服务的功能,提高税务档案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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