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水贤
钱荒、倒闭、跑路……小微企业危情此起彼伏。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税收毫无疑问成为小微企业“减负解困”的焦点。在全民谈“减税”的当下,在众多企业呼唤“结构性减税”之余,税收如何给力小微企业,进而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值得深入研究。
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2011年6月18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体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并特别说明个体工商户也可参照执行。小微企业,就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简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微企业大量涌现,已经超过4000万家,其中包括3700多万家工商个体户,吸纳了2亿多人口就业。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是企业成长的必经阶段,是创造社会财富、安排劳动就业的主要载体。其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约占企业总量的97.3%,创造了60%的国内生产总值、50%的税收和80%的就业岗位,是我国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不过,小微企业规模小、资金少、收益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差,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属于“弱势群体”,而且自身管理粗放、人才短缺、创新不足,在发展当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障碍,尤其在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下,小微企业的生存压力加大,不仅受困于融资难、融资贵和税费偏重等问题,还面临着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增加、节能减排压力、人民币升值、企业订单减少、赢利水平下降等一系列难题。
从税费的角度看,小微企业除了负担税率较高的货劳税和税负较重的所得税外,还要缴纳货劳税附加以及名目繁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阿里巴巴集团于2012年5月22日发布的《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显示:1407家小微企业中,60.81%的小微企业认为,当前税费负担已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33.57%的小微企业认为,当前税费负担已占到企业实际经营成本的10%以上,且这一数值还是躲避税费后的数据。实地走访的73家企业中有90%承认逃税。可见,沉重的税费负担已经成为阻碍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
1.整体效果不佳。个人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20000元,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不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而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效应。
2.受益面太窄。虽然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大幅度提高,值得注意的是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还有许许多多小微企业不在其内,且销售额或营业额高于起征点的要求全额缴税。虽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优惠标准过低、期限过短,不利于小微企业的长期发展。
3.有失公平。其一,直接影响小微企业出口退税。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审核期内,小型出口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一次性退给企业。由于不能按月正常办理退税,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资金占用。其二,间接影响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为从事放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依法开展贷款业务,在税收政策上与金融机构有着明显区别。例如,利息收入需要全额按5%的税率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不能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减按3%缴纳营业税的待遇。此外,小微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后,除要支付远高于银行借款的利息,还将面临利息费用所得税前只能部分扣除的尴尬。
4.门槛较高。主要表现:一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苛刻。不但存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限制,还存在行业、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事实上,苛刻的认定条件,繁琐的备案手续,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真正能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少之又少。二是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的政策无缘于小微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实际上大部分小微企业无法同时达到这些标准。比如,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5.目标绝对化。现行政策规定,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降低一般纳税人门槛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但事与愿违,通过降低门槛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结果是部分年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愿主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而是采取化整为零、注销登记、隐瞒销售收入等各种办法和手段来逃避转认定。主要原因一是税负增加,如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增值部分集中在劳动力投入较高,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少,认定后税负不降反升;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达标后,即使选择简易征收办法纳税,税负也比小规模纳税人高3个百分点。二是纳税成本增加,如进行财务核算聘请财务人员的支出、税务机关的要求提高和违法被处罚几率增大带来的预期支出等。三是逃避缴纳税款。小规模纳税人现金交易多,采购可以不索取发票,销售可以不开具发票,更容易从事账外经营。
6.支持不到位。在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小微企业方面,缺少类似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待遇,挫伤了民间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在吸引人才到小微企业就业方面,针对人才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少,企业想要吸引留住人才不容易。在提升小微企业创新能力方面,没有考虑小微企业比大中型企业要面对更大更多的困难,应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
7.重复征税严重。增值税覆盖领域不够全面,部分运输与现代服务业企业购买设备、制造业企业购买劳务和服务重复征税,加大了小微企业负担。
8.优惠形式单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形式侧重于税收减免、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其他方式较少,体现更多的是“照顾”而不是“鼓励”,不利于增强小微企业的发展后劲。
1.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的规定,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只对销售额或营业额中超过月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同时,对“免征额”部分一并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建议放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延长税收优惠期限。建议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由其自行选择是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提出申请的予以认定,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强制认定。建议加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进程,在非试点地区,通过拓宽营业税扣除项目降低营业税负担率,减少重复征税问题。
2.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税收政策。一是要给小额贷款公司“松绑”。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为激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税收上可将其视为金融机构,还小额贷款公司一个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二是要启动民间资本向小微企业投资。从企业层面上,以借款利率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为标准扣除利息费用,突破仅能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前扣除的不客观现象;从居民层面上,降低现有利息收入的税负,特别要明确个人投资者从小微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计征个人所得税,逐步将民间融资纳入税收监管,改变宁有高名义税率而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的怪象,切实减轻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成本。
3.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上,适度向小微企业倾斜;在研究开发费用上,提高小微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在损失结转上,参照国外的经验采取“前转”和“后转”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延长补亏的期限;在加速折旧上,凡用于创新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在专项准备金设立上,准许小微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自主创新,并税前据实扣除;在引进人才上,对高科技人才和专家到小微企业工作或兼职的,其取得的收入按工作年限减免个人所得税。
4.取消小微企业的歧视性税收政策。建议取消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按照正常出口企业同等对待,按月计算办理退税。
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管理,总体上具有管理内容复杂、管理队伍庞大、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成本较高等特点,直接导致了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比较高。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适用的税种多达十几个,内容复杂,不同组织形式、不同产业适用不同税制,税收负担不均衡。如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企业主要缴纳增值税,其他服务业主要缴纳营业税,但税率按照行业不同分为3%、5%、5%~20%。复杂的税制使得小微企业纳税负担重、缴税成本高,也无形中加大了征管成本。同时,大多小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而且从现时的纳税诚信状况看,所建账证的可信度相当低,现实征管中税务机关往往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当然,小微企业利润微薄,对小微企业还应该尽可能轻税负。因此,要研究借鉴国际或境外经验,将小微企业征收的税种进行合并,对总收入或利润按综合征收率计征,再按比例拆分入库。如俄罗斯新税法对小企业实行“五税合一”,小企业或缴纳营业额的6%,或缴纳利润额的15%;巴西对微型和小型企业征收“超简单税”,取代先前的全部8种税。简明征税不仅使小微企业获得了大幅度的减税优惠,政府也降低了征税成本。俄罗斯税改后小企业纳税额减少50%~70%。
1.利用外部短信平台开展涉税风险提示。借助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的网络通道,开通涉税短信服务业务,内容包括申报缴纳提示、逾期申报缴纳提示、发票缴销提示、超标认定一般纳税人提示等。通过逐户告知提示,增强小微企业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降低小微企业因自身原因产生的纳税风险。
2.利用内部CTAIS税收征管系统实行监管。单独开发减免税备案操作软件,将企业备案类减免税的所有事项纳入备案操作软件处理,并就CTAIS系统企业纳税申报表与减免税备案表进行关联控制,未进行备案类的事项,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税收优惠栏目不能直接填报且发出备案提示,从而堵塞征管漏洞,引导小微企业自我修正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当前,我国税收管理服务体系有待完善,缴税程序复杂,企业纳税成本高。有调查表明,我国企业年缴税耗时398小时,高于全球平均277小时。为此,要拓展多元办税,改进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丰富服务内容,为小微企业提供操作简便、程序简化、成本节省的纳税服务。要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执法标准和程序,保护小微企业合法经营。
(作者单位:福建省泰宁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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