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文化产业”一词,伴随着新世纪的朝阳,进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短短10年多时间,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文化生产力被激活,文化产业异军突起,在我国进入了快速成长期,向着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目标,实现着跨越式的发展。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文化改革发展,显著提高了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显著增强了国家文化软实力,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强大精神力量。”任何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扶持和支持,文化产业作为我国新型突起的产业,它的发展状况如何,税收政策在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完善税收政策来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快速增长,我们以淮南市文化产业为例进行了研讨。
发展文化产业已形成社会各界的共识。十六大以来,淮南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建设五彩淮南,打造两型城市”目标,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淮南市文化产业呈现出总量快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主体日趋壮大、市场逐步繁荣的态势,极大地提升了文化产业的引领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据淮南市文广新局统计,截至2011年底淮南市共有文化产业企业1719家,比5年前增长了319.5%,其中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2家:淮南市文景天宝工艺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和淮南乐森黑马乐器有限公司;影视基地1家:焦岗湖影视城;动漫企业2家:淮南志高动漫园等。
2009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5%,达到12.5亿元。为加快文化产业的发展,淮南市委、市政府颁发了《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历史名城的决定》的文件,未来五年,淮南将建成毛集实验区焦岗湖影视城、淮南志高文化科技动漫产业园、八公山区地质博物馆和淮南子文化园等一批文化实体,充分展示中华文化、安徽文化、江淮文化、淮南文化元素,这些实体是国内首例以旅游为纽带,打造动漫产业、文化旅游、商业运营完整产业链的文化创意城。淮南市文化企业的飞速发展必将使淮南成为皖北地区重要的旅游景区和文化名城。
从淮南市的各类文化主体来看,1719家中除尚未形成生产能力的几家大型文化企业外,缴纳营业税的有1127家,缴纳增值税的只有500余家,而且,大部分为未达超征点的个体户。
2011年9月,在第十八届中国豆腐文化节期间,淮南市文景天宝工艺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和淮南乐森黑马乐器有限公司,被省文化厅命名为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1.淮南市文景天宝工艺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地方特色资源和传统文化为依托,研发、生产紫金砚、寿州窑等文化旅游工艺品的企业,拥有两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寿州窑、紫金砚传统制作技艺保护名录,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人。其紫金砚、寿州窑传统制作技艺充分体现了淮南历史文化的厚重,对挖掘地方传统文化资源,打造地方特色文化产品市场品牌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该公司现有员工52人中,安置下岗人员33人,接收大学生就业5人,带动淮南地区奇石、雕砚作坊200余家,从业人员达3000人。该公司于2012年3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目前已实现销售收入19.75万元,实现增值税5926元。在做好寿州窑、紫金砚传统工艺保护创新的基础上,该公司拟投资1600万元建设天宝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园,该项目共占地18亩,由寿州窑仿古技艺园、八公山紫砂园、紫金石文化园、展示收藏馆以及研发中心、非遗传习基地等项目组成,是集创意策划、产品研发、生产加工、文化展示为一体的休闲体验观光型文化园。2013年,公司计划投资天宝非遗文化园二期——八公山文化市场“汉街”建设。“汉街”项目占地200余亩,位于天宝非遗文化园后侧,依托八公山汉文化背景,以加工生产、展示经营“紫金奇石花卉、紫金砚、寿州窑、剪纸”等传统文化产品为主,以“豆制品、地产蔬果、农家美食、休闲旅游”为辅的大型文化市场,整个项目投资预计约1.5亿元,现已进入规划设计阶段,将在2013年初开工建设。
2.淮南乐森黑马乐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电吉他、电贝司、乐器音频扩大器等相关设备为主的电声乐器出口生产企业,现已拥有五个出口商标,1个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了相关产品的CE及ROHS认证。该公司以出口为主,以参加国内外展销会接收订单生产为主,以欧美市场专业琴行为销售对象,基本上以销定产,没有内销,2009~2011年度,该公司出口退税分别为88.20万元、81.65万元、44.48万元。未来5年,该公司将投资2000万元,完成电吉他出口生产基地建设,生产基地占地10亩,建成主生产线1条,以生产中高档电吉他为主,年生产能力设计为10万把以上,年产值500万美元以上。该公司现有职工70余人,人工费占生产成本的15%以上,受国际市场、汇率的影响较大。
目前,淮南市各类文化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淮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2009~2011年,享受增值税分别为53.02万元、50.75万元、56.34万元。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公司与淮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2009~2011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分别为179.41万元、217.34万元、290.48万元。淮南市新文报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淮南日报社印刷厂),2010年免征增值税1.61万元,减免所得税额8.08万元;2011免征增值税9.44万元,减免所得税额21.68万元。二是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淮南市除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公司2009年呆滞出版物税前扣除税额11.35万元外,其他项目无。三是出口企业享受退税政策的企业。淮南市乐森黑马乐器有限责任公司出口退税2009年至2011年分别为88.20万元、81.65万元、44.48万元,2012年1~5月份受国际经济衰退的影响,出口呈大幅度的下滑,退税仅19.63万元。
加快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符合规定的各类电影企业取得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给予营业税优惠;对出版图书、报纸、期刊、影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对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出版、发行企业符合规定的库存呆滞出版物,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等,这些税收政策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文化产业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要求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认为,税收政策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1.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覆盖面较窄。一是没有专门的针对文化企业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享受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即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和支持有线数字电视发展的税收政策。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多为国有大中型文化企业,或为原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而文化产业的范围却非常大,大量新办文化企业、民营文化企业等却未有相应的税收优惠,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未涉及,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不利于民间资本对文化产业的投入。二是没有对文化产业从业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文化产业的从业者多是作家、艺术家等创意者,他们的收入波动性较大,容易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而目前只有稿酬减征30%的规定,特别是缺乏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转让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税收优惠覆盖面较窄。在上述四类文化优惠政策类型中,也不是所有的纳税人均可享受,以淮南为例,近年来享受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只有新华发行集团淮南公司、凤台县分公司,从淮南日报社改制剥离出的印务有限公司等几家,而急需政策扶持并拥有两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景天宝有限责任公司却因为不在优惠政策范围内,而无法得到政策扶持。
2.税种税率设计不合理,难以避免重复征税。首先,大部分文化企业是缴纳营业税的,致使文化产品在流转的过程中,因不能环环抵扣,难以避免重复征税。其次,文化企业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我国只有图书销售为13%的低税率,其他大部分税率为17%,而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报纸、刊物、书籍、电影等文化产品的增值税或者销售税税率很低,一般都是正常税率水平的一半,有的国家则实行免税;从现行的有关税率优惠来说,只有动漫企业有相关的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1〕119号)。再次,文化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资产多表现为知识产权、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购买和开发无形资产的过程中,智力投入占绝大部分,而人工成本是不能抵扣的;以淮南市省级文化示范基地单位文景天宝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原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实际税负也只有3%;因该企业的销售收入超过了50万元而于今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达到17%,但该企业紫金砚和寿州窑两个产品的原材料具有地域性和特殊性,只有淮南八公山至寿县这一段山脉才能获取,原材料的采集和购买均为从当地村户家中收取,对方基本上均为当地村民,无法提供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不适用于农副产品收购抵扣,所以该企业基本上没有什么进项税额,其实际税负几乎达到了近17%的税率水平。从另1户省级示范基地淮南乐森黑马有限责任公司情况看,如果其产品不是出口而全部内销的话,则其2009年至2011年的实际税负水平分别为4.64%、6.06%、9.69%,基本上都超过5%的营业税税率。
3.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单一,办理手续繁琐。现行的对文化企业税收优惠以定期减免为主,没有持续性,对文化企业基本上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忽略了企业的不同经营对象和盈利水平,忽略了文化创意产品需求在区域、服务对象等方面的差异,差别税率设计过粗,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发挥。根据相关规定,对党报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在办理相关手续上,需要经过向市财政局申报、税务部门稽查、人民银行国库审核再到财政部专员办审批的过程,单位规模较小、财务人员较少的企业,操作成本较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会因繁琐或享受数额较少而不去办理。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文化产业发展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现行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文化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1.完善文化产业税收立法,扩大税收优惠覆盖面。一是加大对文化产业的税收立法,明确文化产业的范围和标准。目前,我国对文化产业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只对文化企业的界定和范围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附件中作了相关的列举,其法律地位仅为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其所列的18种文化企业类型也并未涵盖所有文化产业。因此,要尽快完善文化产业税收综合立法,扩大税收优惠面。加快对文化产业的综合立法,明确文化产业的范围和标准。由于我国特定的国情,不同行业隶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因此,明确国家对文化产业扶持的范围、标准及文化产业认定程序等,规范文化产业相关各方的行为,通过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不断整合与优化文化产业资源,营造良好的文化产业投资和发展环境,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发挥文化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增强其竞争力。二是完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法律体系,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要根据文化创意产品和文化创意服务的社会效益和类别,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特别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文化产业基地或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形成富有活力的“专、精、特、新”文化企业群。三是统一优惠政策口径,实现税负公平,针对从事同一文化产业的实体单位,不论单位属性,一视同仁,比如新华书店系统,应将优惠面扩大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级新华书店,对党报收入,不仅在出版环节实行先征后退,而且扩大到发行环节。
2.优化税种税率设计,充分发挥税收综合政策效应。一是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全面推进文化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力度,有步骤、有重点地扩大文化产业增值税征税范围,缩小文化产业营业税范围,在上海“营改增”试点、完善的基础上,逐渐在全国推开“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其次,要降低文化创意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实行13%或6%的低税率,同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允许文化企业购买的技术设备、知识产权等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和开发的投入,比照高科技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文化创意企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二是充分发挥所得税优惠政策效果。首先,结合文化产业特性和规律,调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手段和周期,扩大、优化所得税优惠领域和项目,区别文化创意企业和非创意企业,对所有新办的文化创意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其次,鼓励个人和企业投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产业,加大对捐赠文化产业的优惠力度,对于能扩大国家影响,带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国民素质的文化产业,可以参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对其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20%进行抵扣,或给予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并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扩大文化转制企业税收优惠的范围,不区分所有制类型,鼓励民营资本对原有的国有、集体文化企业的兼并、收购或改制,尽量使每个文化创意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公平的税收优惠环境。四是对于文化创意产品出口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除给予足额出口退税外,还要对出口部分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创新税收优惠方式,简化税收优惠相关手续。首先,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结合税前优惠与税后优惠,以税前优惠为主,逐步转向税基式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比如,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可以制定捐赠扣除、加速固定资产的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以充分调动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创意的积极性;其次,扩大税收优惠期间,对前期投资大、时间长、见效慢的文化创意产业(例如动漫企业)可以延长税收优惠期间;对文化改制单位税收优惠5年期满后,不是简单的顺延,而是结合税收形势及税种改革的发展变化而重新制定等。再次,加强与经营性文化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联系,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同时,简化有关审批手续,对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或党报党刊,实行直接减免而不是先征后退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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