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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产品低价销售问题抗辩

时间:2023-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被调查产品低价销售问题抗辩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经常遭遇反倾销调查,多数是指控中国产品低价销售,是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竞争优势。如欧盟针对中国出口彩电发起反倾销调查时,选取新加坡作为劳动力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参照,并依此确定反倾销幅度。

第五节 被调查产品低价销售问题抗辩

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经常遭遇反倾销调查,多数是指控中国产品低价销售,是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竞争优势。因此,在抗辩时应该充分说明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一、比较优势抗辩。比较优势抗辩是指应诉企业用会计证据陈述涉案产品涉及的某种生产要素存在别国无法比拟的比较优势。该比较优势构成了涉案产品的主要成本优势之一,在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应该体现这种比较优势,采用涉案企业自身的要素价格而非替代国要素价格。中国产品具有劳工成本、土地成本、原材料及运营费用等方面的成本优势,据资料,中国内地劳动力成本是美国、欧盟和日本的1/20,是墨西哥和匈牙利的1/3,是新加坡、韩国的1/10。中国产品因原材料、劳动力和运营成本都低,产品生产成本本身就低,从价格和成本来看肯定不是倾销。

在印度对华焦炭反倾销案中,经过律师和各应诉企业的分析,中方就针对焦炭实际成本进行抗辩。中方认为,起诉方无视中国具体情况,起诉方焦炭生产厂距离焦炭产地较远,生产工艺落后,运费、管理成本较高,使其生产的焦炭无论从质量还是价格上都缺乏市场竞争力。而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焦炭,是使用中国山西省焦煤生产的,焦化厂靠近焦煤产地,生产设备较先进,劳动力成本低。中国生产的焦炭价格低于印度,是合情合理的。印度起诉方还忽视了中国丰富的煤炭资源,竟然在起诉书中指控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焦炭全部是使用从澳大利亚进口的优质煤为原料生产的,以此大大抬高中国焦炭的生产成本。按照1.5吨焦煤才能生产出1吨焦炭的实际计算,中国在1997年出口到印度的190万吨焦炭须从澳大利亚进口的焦煤285万吨,实际上,从海关统计来看,中国在1997年从澳大利亚进口的煤仅为25万吨。

二、采用替代国价格不符合中国出口产品生产成本的实际情况,将严重背离反倾销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如欧盟针对中国出口彩电发起反倾销调查时,选取新加坡作为劳动力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参照,并依此确定反倾销幅度。殊不知新加坡的人工成本是中国的10倍以上,计算出的彩电价格自然要比中国彩电的价格高出许多,其结果导致对中国彩电征收高达44.66%的反倾销税。

三、被调查产品在申诉国的销售价格远远高于在国内的销售价格,也不存在被调查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问题。这方面的抗辩陈述应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运用严密的会计数据、权威的第一手会计材料,进行会计说明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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