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争取单独税率抗辩
长期以来,欧美国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在政府控制下组成一个“非市场经济实体”,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有产品的生产方式和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这一实体,所以不可能区分各个生产者。基于这个原则,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某种出口产品的所有出口商被认为如同只有一个,因此,必须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如果分别征收反倾销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将通过低税率的企业出口产品,从而逃避反倾销税的制裁。
但是随着国际上一些国家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欧美国家逐渐承认某些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可以根据各自的倾销幅度确定单独的反倾销税率。2002年欧委会制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享受单独税率待遇的标准,这些标准是:
一、企业的资金和利润能够自由汇出(适用于外资企业或者合营企业);二、出口价格和数量、销售条件和条款能由企业自行决定;
三、多数股份由私人持有,董事会或者关键管理职位上的政府官员明显为少数或者必须证明该企业在政府干预方面具有足够的独立性;
四、外汇兑换按市场汇率进行;
五、如企业获分别待遇,则政府的干预不会导致规避反倾销措施。
美国反倾销法律也要求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方必须证明其出口活动在法律和事实上均不受到政府控制,才可以获得单独税率。但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单独税率待遇不同于市场经济待遇。在市场经济待遇条件下,企业可以将本企业涉案产品的内销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与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并进一步测算倾销幅度;而在单独税率待遇条件下,企业只能以本企业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与被选定的替代价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并测算倾销幅度。
争取单独税率待遇,对应诉企业非常有利。一方面,应诉企业可以用自身的数据为自己争取有利的地位,而无需受制于他人;另一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单独税率比统一税率低,可以减少应诉企业损失。因此,中国出口企业要尽可能争取单独税率,若调查方不予出口企业单独税率待遇,则应积极抗辩。
(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口行为的独立性,不受政府控制。具体来讲,应提供以下资料:中国政府近年来的法律法规中对公司独立地位的规定;中国政府关于许可权的规定;出口企业独立制定出口价格、确定出口数量、签署合同和其他协议、选择管理人员的证明;出口企业可以保留出口销售收入并自负盈亏的证明、企业的会计账簿及报表等会计资料;股权分布、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结构证明等。
(二)享有单独税率是WTO规则赋予应诉企业的基本权利。尽管WTO《反倾销守则》没有“一国一税”的法律依据,但该协定第6条第10款规定:“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
由于各自的倾销幅度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由此可见,享有无条件的单独税率是WTO规则赋予应诉企业的基本权利。因此,反倾销调查机关应考虑给予中国企业单独税率待遇,如果在反倾销实务中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单独税率是违反WTO规则,是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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