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除了1980年等少数年份利率特别高以外,民间借贷利率一直维持在月息3分左右,发挥民间利率的过滤风险职能。1986年曾出现高潮,大约在1994年民间金融的发展达到了顶峰,此后民间金融便走向衰退。从目前来看,温州民间金融发展的趋势有二:第一个趋势是大量体制外资金向体制内循环,投资所需资金大量减少,许多原先意义上的借贷资金转向官方部门。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目前宏观经济并不十分稳定,而且相对于温州经济起步阶段市场已日趋成熟,缺少商机。另一个原因是银行和信用社发展较快,个人凭借存款积数进行贷款比较方便。第二个趋势是民间金融部门的资金大量沉淀或是在房地产、市场摊位以及股市等寻租性很强的项目上进行个人投资,参与社会集资的趋势加强,而原来意义上的民间融资已经开始走向衰退。
要解释温州民间金融兴衰变迁的原因虽离不开市场对民间金融的需求,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民间金融所面临的制度环境。民间金融作为与官方金融制度相抗衡的一种金融,对它的定位一直是灰色的,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它的发展。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在1978年以来得到发展,首先是由于它符合非国有经济部门的利益,而且非国有经济部门的发展符合地方政府的利益,因此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其次,1978年以来的货币现金投放可以给官方金融带来货币化收益,因为对于成长的官方金融部门而言,现金是一种最合理的负债方式。再则由于借贷市场处于分割状态,起初成长起来的非正规金融部门对官方金融还构不成威胁,至少没有力量与其相抗衡(尤其在达到1986年的高潮前还没有城市信用社组织创新大规模的出现),因而对民间金融也采取默许的态度。
但事实上,在中国的“二重结构中,上层结构总归是处于控制地位,因此,民间金融业无论怎样活跃,都需要首先与具有‘暴力潜能’的上层结构达成妥协才能最终获利。因此,滋生于民间的金融组织(如典当、农村合作基金会等)总是要与上层结构达成合谋来共获收益便成为一种制度演进常态,比如山西票号。这也是在中国历史上产生的许多金融形式最终都未能演化为现代金融制度安排的深层次原因”(张杰,1998)。但在温州,出现一个特殊的中间层结构即地方政府。上层结构的利益集中地体现在温州市的官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处于领导地位的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而下层结构当然是民间的非正规金融部门。
饶有意味的是,由于直接处于谈判地位的是人民银行的地方分(支)行,其本身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十分密切,其代表上层结构的利益以及作为地方性机构的利益有时会出现冲突,因而它在作出选择时会出现两难,具体的表现是地方政府在未经官方金融的许可下明确支持部分民间金融的发展时,例如在农村合作基金会20世纪90年代刚成立时,温州市体改委批准11家,农委批准2家,其他机构批准2家,地方分(支)行也只有默许。而当农村合作基金会出现问题时,金融部门也是先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才进行清理整顿的,此时作让步的是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一方面具有一定的与上层结构谈判的能力;另一方面它也具有保护地方利益的动机。当非正规金融部门的存在和发展在意识形态上可能与上层结构存在冲突时,地方政府的最佳选择是默许。默许的成本最低,非国有经济部门因此获得体制外的增长。尽管默许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是最佳的选择,但相对于民间金融部门却不是最好的支持。由于得不到金融法规的支持,民间非正规部门自身的发展得不到规范,市场的盲目性和风险性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便会显现出来,温州市曾经发生的三次民间金融大风潮便是很好的证明。上层结构总归是处于控制地位,当民间的非正规金融部门需要得到金融法规的支持时,地方政府此时的选择是两难的。一方面民间金融出现风潮亟须规范,否则它对非国有经济部门的支持因此而减弱;但另一方面,上升到制定金融法规意味着表明明确的态度与上层结构的利益选择相冲突,付出的代价相当高昂。民间金融的最大特点就是货币(现金)在体制外循环,现金的增加与国家控制金融成本的上升是成正比的,再加上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民间金融本身的问题就会凸现出来。例如,当中央政府在1993年以来由于全国的宏观形势趋向于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经济增长以及对货币流通量的控制加强的时候,地方政府便作出让步,民间金融至此成为首先要清理整顿的部门。在这种制度背景下,民间非正规金融部门便开始出现衰退迹象。
伴随着民间非正规金融的衰退,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资金出现短缺,与此相对的是国有金融部门的存差不断扩大,而现存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尤其是城市信用社,在严格的管制下也趋于衰退,融资体制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因此,目前的这种三元金融结构都不能很好地适应温州的经济体制,从而也不利于继续更好地支撑温州经济的发展。
非正规金融部门积累了大量的原始资金并协助非国有经济部门完成了初期内部积累,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如今在非正规金融部门支持下成长起来的非国有经济部门已初具规模,也因此有了到中小金融机构贷款的资格,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不再依靠民间的地缘、人缘关系。再则外源融资尤其是高利率的外源融资其成本也是相当高昂的,事实上在经历了初期的高投资回报后,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递进,投资回报率将会不断递减,民间金融意义上的参与投资的一部分回报率(由于项目风险带来的收益)也应该从利率中分离出来。
可以认为,目前是温州建立民营化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契机。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具备了民营化的中小金融机构的条件,尤其已有适当规模和一定的地缘、人缘关系,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改变金融市场的格局,使信息规范化、透明化,从而使得借贷契约得以履行。关键因素仍在于利率,在于中小金融机构本身该以何等的速度进行资金积累才足以使非国有经济部门得以融资。显然,这种中小金融机构与民间非正规金融部门中的单个经济实体相比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因此首先要放开利率,允许中小金融机构以市场利率来吸收存款(吸收民间的闲散资金)和进行贷款(满足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资金需求)。但必须使新建立的中小金融机构成为新兴市场自由化的部门,尤其是进入壁垒要相对低,使具备资格的法人都能进入。中小金融机构之间要有足够的激励和竞争;政府可以规定相应的税收。
此外,新的金融格局的建立,也要求进一步加快国有银行的改革,使其规模优势能充分发挥,为大中型企业进行融资,并逐步退出政策性的国有企业市场,逐步放开利率,从而形成一个融资体制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1]张杰.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
[2]张仁寿,李红.温州模式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3]李丁富.温州之谜——中国脱贫致富的成功模式.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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