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业务是企业或银行的经营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企业的外汇管理制度直接影响着该企业的外汇业务的交易状况。作为一名出纳人员,必须熟知企业的外汇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在处理外汇业务时的准确性。
外汇业务是大中型企业和跨国公司及金融机构很重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尤其是对于一些外资或合资的企业和银行来讲,外汇业务是其运营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外汇可以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行为和过程,也可以指以他国货币来表示本国货币价值,用于支付流通、金融交易和经济活动的有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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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并不一定在工作中需要时时刻刻处理外汇业务,但是必须做好外汇入账的准备。
汇率也称“汇价”,是将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时的比率,具体表现形式为用一种货币价格来表现另一种货币价格。考虑到世界各个国家货币名称的不同,币值不等,一个国家在将本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时,要规定一个兑换比率,即汇率。汇率的制定通常受该国货币所兑换外币的需求和供给所决定,同时,世界经济的走向,黄金价值的浮动都会对汇率造成一定影响。
我国实行的是介于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之间的汇率管理机制,原因就是我国产业结构已大幅度改变,以前的固定汇率已经阻碍了市场经济发展,但是浮动汇率又会带来剧烈的经济波动,而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所以采取可变更汇率这一灵活手段,目的就在于既能遵循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又能对外汇市场进行微观调控。
外汇管理局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外汇管理机构,在我国,管理外汇事务的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是重要的国家机关。
一般来讲,外汇管理局通常设在一国首府,我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设在我国的首都北京。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分别设有分局和外汇管理部。我国的两个外汇管理部分别设在首都北京和直辖市重庆,同时在深圳市、青岛、宁波、大连、厦门设有外汇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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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汇管理情况的不同,汇率也有两种不同的分法,即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官方汇率由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公布,市场汇率是在外汇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所产生的。
除了全权管理我国的外汇交易市场外,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对外办理一定的外汇业务,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分支机构通常与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多年来我国外汇管理局在确保外汇交易市场稳定和谐发展的前提下,不断改进外汇项目的管理手段,完善外汇管理措施,保证了外汇业务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在全球经济处于委靡的时候,我国的外汇市场还能有条不紊的运转,不仅没有受到经济危机的波及,同时也促进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外汇管理条例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适用于一切外汇事务的管理措施,是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条例,旨在保障外汇事业的稳步发展,保障外汇交易市场能有一个良好有序的内部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将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所有参与我国外汇交易的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外汇管理条例。
外汇局日常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一章《总则》如下: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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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属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机构,属副部级的国家局,属于国家权力机构。《中国外汇》杂志社是隶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核销员管理办法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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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
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193号文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次年1月国务院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而我国现行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版已于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先后几次大规模地修订外汇管理法规,使得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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