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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各项体制机制

时间:2023-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改革都不是孤立的,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除了前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着重推进的重点工作以外,在实践中还特别需要同步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以做好体制机制保障。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法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在民生领域的相关立法相比经济领域立法落后得多,与民生相关的社会法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任何改革都不是孤立的,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除了前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着重推进的重点工作以外,在实践中还特别需要同步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以做好体制机制保障。

加快推进财政体制改革进程。由于国家财政与民生改善之间的紧密关系,财政体制改革构成了我国民生建设的首要配套条件。在这方面,值得考虑的改革取向包括:一是建立保障民生投入持续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用制度保证财政民生投入。在加大政府民生投入的同时,要千方百计争取吸引和利用更多的社会资源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基本民生。二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原则,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在各民生领域内的事权,再对财权进行相应的调整,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三是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实现财政政策从经济建设型向民生建设型转变。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对整个财政支出结构进行合理调整:削减不必要的开支,压缩行政公务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逐渐降低财政支出中直接用于经济建设的份额,不断扩大民生建设领域的投入,千方百计增强财政支出的公共性。这就要求不仅要在增量上下功夫,还应当对现有财政分配格局进行调整。这是因为仅靠增量来调整支出结构不仅步伐缓慢、力度小,而且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部分领域低效、浪费严重与民生事业投入不足并存的现象将依旧存在。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法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在民生领域的相关立法相比经济领域立法落后得多,与民生相关的社会法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加快基本民生领域的社会立法步伐,并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增强可操作性,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将所有民生事务全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任何新民生项目的设立以及对原有制度的修订,均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与修法的方式来确立。只有这样,我国的民生建设才是真正成熟的法治化事业。中国特色民生领域法律体系的构建,既要加快新法立法步伐,又要修正、完善现有法律。在民生法制建设中,还应当将消除城乡间、地区间以及群体间的待遇差异和制度分割现象作为重点,促进民生领域的社会公平;切实加强民生领域的执法工作,使得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主体都能够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范围内行事,并加大对民生领域腐败及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

加快建立健全民生领域的民主决策机制。民生建设还需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作为保障。因为离开了民主决策机制,离开了公众参与,民生建设就变成了无的之矢,就会出现许多拍脑袋、想当然、浪费钱的劳民工程。民生建设旨在让人民群众得实惠,该建什么制度、该上什么项目,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需求者最懂得自己的需求,民生制度建设应突出强调需求导向。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决策者往往忽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呼声,只关注民生项目建设,而较少关心这些项目是不是人民群众真正需要的,结果经常是“好心花钱办坏事”,反而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民生事业涉及的内容和主体都十分广泛,各方面的需求和意见往往差异较大。再加上普通群众在民生各方主体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没有合适的渠道和机制,他们的诉求往往很难有效表达并准确地传递给决策层。因此,需要建立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公众参与民生决策的机制,充分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使民生决策能够契合绝大多数群众的需要。

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服务体系。在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主要民生领域中,很多民生供给都是以非货币形式提供的,除收入分配之外,其他几个领域都可以归入公共服务的范畴。在民生建设过程中,科学、高效的管理服务体系是将民生制度之利高效地递送给人民群众的组织保障和技术支撑,对于提高民生服务的可及性、可得性至关重要。对此,应当着重从理顺管理经办体制、完善多元服务体系、改进信息技术手段等方面入手。具体而言,在管理经办体制方面,应当着眼于理顺管理体制、提升经办效率,适当减少管理经办层级、适量扩充管理经办队伍、适时推进垂直管理方式、适度集中管理经办事项;在多元服务体系方面,应当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专业服务外包等形式借助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乃至公民个人的力量做好民生领域的服务提供;在信息技术手段方面,应配合国家推进信息化总体战略,并结合自身实际在各民生领域推进信息化工程建设,实现网络化、智能化,以达到增能增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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