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似乎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见解,认为“所有制”等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在对“生产资料所有制”条目的解释中,就把它与“所有制”混用。孙冶方在《经济研究》1979年第8期发表的、在我国引起重大争论的《论作为政治经济学对象的生产关系》一文,也把二者完全等同。更为有趣的是,不同意孙冶方意见的学者们在把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等同上,见解却完全一致。如马树方说:“人们一般只把所有制看成是生产资料所有制。”[20]佐牧说:“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简称。”[21]实际上,争论恰恰是从对这两个范畴内涵的不同理解上产生的。
一部分学者认为,所有制(或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这种观点,可称之为“总和论”。如于光远认为:“所有制关系,同生产过程四个环节中的生产关系不能并列。它在经济上是通过生产过程上述四个环节来实现的,否则就是空的。”[22]孙冶方说:“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就是所有制形式或财产形式的全部经济内容。”[23]持类似观点的还有林子力、周叔莲等。[24]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所有制(或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基础论”。如卫兴华认为:“无论在任何社会中,生产资料所有制都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是起决定作用的最根本的关系。”[25]张效英也认为:“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26]持这种观点的还有朱剑农、王彤舜等。[27]
有规律的现象是,凡不同意斯大林生产关系定义的,对所有制(或生产资料所有制)都作“总和论”解释;凡肯定斯大林生产关系定义的,都作“基础论”解释。并以此为论据,各执己见。
既然这两种彼此截然不同的理解都是把“所有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等同看待,而理解又相去甚远,我们就应该反过来问问:“所有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究竟能不能等同?能不能当做同一范畴?
既然学术界对此问题尚无规范的解释,我们就只能从创立和使用“所有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理论大师们那里去探求其本来的含义。“总和论”和“基础论”的论争,是建立在马克思经济学这一共同基础上的。所以,首先要明确的是马克思的“所有制”或“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准确含义。
在生产过程之外的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无疑只能以法权形式来体现。为了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纳入经济范畴,后来人便对它的定义作出许多附加性的说明。例如,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定义为“人与人之间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形式的关系。”[28]这里实际上暗含着一个悖论:生产资料所有制存在于生产过程之前,而在生产过程之前人们并不发生经济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若是一种现实的经济关系,它就必然存在于生产过程之中,而不会存在于生产过程之前。又如,佐牧认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以及这种归属关系的实现形式,构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涵”。[29]佐牧是赞同斯大林生产关系定义并明确表示“我坚持把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当做一个独立的问题加以研究”的,他的自相矛盾更为明显。赞同斯大林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与生产、分配并列的一个独立的方面,并主张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当做一个独立的问题研究。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独立于并外在于生产、分配的一个方面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同时又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涵规定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以及这种归属关系的实现形式”。在经济上,生产资料归属关系实现形式都包括些什么呢?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只能通过而且必须通过生产、交换、分配来实现。要研究作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以及这种归属关系实现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不仅要研究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还要研究生产、交换和分配,这种含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早已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也不只是生产、分配之前的一个独立的方面了。
无论后来人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如何定义,只要是像斯大林那样,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外在于生产、分配的一个独立的方面,它的基本含义——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是确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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