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那么,经济学研究不研究这种意义上的所有制呢?如果不研究,道理何在?如果研究,又怎样去研究?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已有的认识。
有人指出:“按照所有制等于生产关系总和这一观点的内在逻辑,把所有制当做一种独立的经济现象加以研究已没有什么意义”。[36]这是完全合乎逻辑的。既然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就不能够、也没有办法去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现象,在经济学的某一特定部分中去研究。这并不奇怪。回顾一下马克思的经济学体系,他是在《资本论》的哪一卷、哪一篇把所有制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现象加以研究了呢?绝对没有。要想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体系中找出“所有制卷”或“所有制篇”,是根本不可能的。不在经济学的某一特定部分去把所有制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现象加以研究,并没有造成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缺陷,反而使马克思的理论体系十分严谨、完整。我们有什么样的理由要求马克思一定要搞“所有制卷”或“所有制篇”呢?
这样说来,所有制在经济学中是否就没有立足之地了呢?分析至此,不能不谈已故经济学家孙冶方的观点。在我国经济学界,认为孙冶方“主张把所有制排除于政治经济学研究范围之外”的学者不在少数。[37]我觉得,这其中或许多少存在着对孙老的误会。孙冶方对此有两段论述,其一:“原来财产关系(或译作所有制关系或所有制形式)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而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生产关系的,既不是研究它的法律形式,更不是研究它的法律用语的……法律(法制)并不是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本身。”其二:“或许有的同志会说,既然所有制或财产问题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特别强调的……把它作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即生产关系的第一个组成部分单独列出来有什么不好呢?”[38]
从孙冶方的论述来看,他是反对把所有制在两种意义上作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第一是反对对所有制从法律用语或法律形式的意义上把所有制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对象;第二是反对把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第一个独立的方面纳入政治经济学的对象。这两点实质上是统一的。因为把所有制作为独立于生产、分配之外的第一个方面去研究,只能成为法制形式上的研究。在这样的意义上,不能说孙冶方的观点没有一点道理。以往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研究,大都是依据《宪法》条文进行的。这种对法律条文的“复述”无疑是应该排除在经济学研究之外的。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所有制,因而政治经济学正是研究所有制,是专门研究所有制的全部内容的。的确,马克思曾经说过,“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那不过是说,生产关系在法律上被称为财产关系,它们所指的是同一个客观事物。这一事物自身的客观性质,不会因为它在政治经济学的称谓之外又有一个法律用语而发生变化。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总是客观存在着的现实的生产关系,而不会是反映这一关系的范畴或用语。不论对所有制是理解为经济范畴还是法律用语,它所包含的客观内容,都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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