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变更的内容
(1)建筑物功能未满足使用上的要求引起工程变更。例如,某工厂的生产车间为多层框架结构,因工艺调整,需增加一台进口设备,在对原设计荷载进行验算后,发现现有的设计荷载不能满足要求,需要加固,对设备所处部位如基础、柱、梁、板提供了新的变更施工图。
(2)设计规范修改引起的工程变更。一般来讲,设计规范相对成熟,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做某种调整或禁止使用。例如,碎石桩基础作为地基处理的一种措施,在大多数地区是行之有效的,并得到了大量推广应用,但由于个别地区地质不符合设计或采用碎石桩的要求,同时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地下暗浜、流沙等发生的情况频繁,不易控制房屋的沉降,因而受到禁止,原设计图不得不进行更改。
(3)采用复用图或标准图的工程变更。某些设计人和发包人(如房地产开发商)为节省时间,复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或采用标准图集施工。这些复用图或标准图在过去使用时,已做过某些设计变更,或虽未做变更,也仅适用原来所建设实施的项目,并不完全适用现时的项目。由于不加分析全部套用,在施工时不得不进行设计修改,从而引起变更。
(4)技术交底会上的工程变更。在发包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上,经承包人或发包人技术人员审研的施工图,发现的诸如轴线、标高、位置和尺寸、节点处理、建筑图与结构图互相矛盾等,提出的意见而产生的设计变更。
(5)施工中遇到需要处理的问题引起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考虑到的具体情况,需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工程变更。例如,挖沟槽时遇到古河道、古墓或文物,经设计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研究,认为必须采用换土、局部增加垫层厚度或增设基础梁等办法进行处理造成的设计变更。
(6)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开工后,发包人由于某种需要,提出要求改变某种施工方法,如要求设计人按逆作施工法进行设计调整,或增加、减少工程项目,或缩短施工工期等。
(7)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这是指施工中由于进度或施工方面的原因,例如,某种建筑材料一时供应不上,或无法采购,或施工条件不便,承包人认为需要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因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可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很多,如合理化建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各种洽商都可能是工程变更的内容或会引起工程的变更。
2.工程变更的控制
由于工程变更会增加或减少某些工程细目或工程量,引起工程价格的变化,影响工期,甚至影响质量,又会增加无效的重复劳动,造成不必要的各种损失,因而设计人、发包人、承包人都有责任严格控制,尽量减少变更,为此可从多方面进行控制。
(1)不提高建设标准。主要是指不改变主要设备和建筑结构,不扩大建筑面积,不提高建筑标准,不增加某些不必要的工程内容,更应该防止“钓鱼”工程现象和利用工程建设之便,追求豪华奢侈,满足少数人的需要,避免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三超现象发生。如确属必要,应严格按照审查程序,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方可办理。
(2)不影响建设工期。有些工程变更,由于提出的时间较晚,又缺乏必要的准备,诸如某些必需材料的准备、施工设备的调遣、人员的组织等,可能影响工期,忙中添乱,应该加以避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提出工程变更,一般也不应影响工程的交工日期,增加费用。
(3)不扩大范围。工程设计变更应该有一个控制范围,不属于工程设计变更的内容,不应列入设计变更。例如,设计时在满足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的条件下,在施工图中说明钢筋搭接的方法、搭接倍数、钢筋定尺长度,这样,可以避免因设计不明确而可能提出采用钢筋锥螺纹、冷压套管、电渣压力焊等方法,引起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即使由于材料供应上的原因,不能满足钢筋的定尺长度规定,也可由承包人在技术交底会上提出建议,由发包人或设计人作为一般性的签证,适当微调,而不必作为设计变更,从而引起大的价格变化。
(4)建立工程变更的相关制度。工程发生变化,除了某些不可预测无法事先考虑到的客观因素之外,其主要原因是规划欠妥、勘察不明、设计不周、工作疏忽等主观原因引起,从而发生扩大面积,或提高标准,或增加不必要的工程内容等不良后果。要避免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就要提高工程的科学预测,保证预测的准确性;要避免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就要建立工程变更的相关制度。首先,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工程的投资负责;其次,规划要完善,尽可能树立超前意识;还要强化勘察、设计制度,落实勘察、设计责任制,要有专人负责把关,认真进行审核,谁出事,谁负责,建立勘察、设计内部赔偿制度;更要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增强职业道德观念。在措施方面,既要有经济措施,又要有行政措施,还要有法律措施。只有建立完善的工程变更相关制度,才能有效地把工程变更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5)要有严格的程序。工程设计变更,特别是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有关材料指标。对于其他工程变更,要有规范的文件形式和流转程序。设计变更的文件形式,可以是设计单位做出的设计变更单,其他工程变更应是根据洽商结果写成的洽商记录。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洽商记录同时应经过三方或双方签证认可方可生效。
(6)明确合同责任。合同责任主要是民事经济事件,责任方应向相对方承担民事经济责任,因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从而导致非正常的经济支出和损失时,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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