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无论由哪一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1)签发原则。
1)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设计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应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
2)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引起承包人的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作决定。
3)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而有可能超预算时,更要慎重。
4)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应办理材料代用单,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纯材料用量的变更。
5)设计变更要尽量提前,最好在开工之前就发现。为了更好地指导施工,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确需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也要在施工之前变更,防止拆除造成的浪费,也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6)设计变更应记录详细,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原因、背景、变更产生的时间,参与人、工程部位、提出单位都应记录。
(2)设计变更的实施与费用结算。设计变更实施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在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生变更,则应注意因牵扯到按原图施工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3)调减或取消项目也要签署设计变更,以便在结算时扣除。
(3)分析设计变更,追究责任方的责任。
1)若由于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等费用,由造价工程师协同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协商是否索赔。
2)若由于监理单位的失职或错误指挥造成设计变更应由监理单位承担一定费用。
3)由于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费用应由设备供应单位负责。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承包人自负,若对工期、质量、造价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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