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发展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环境也未足够成熟,资产证券化这项复杂工程,仍有不少问题需要面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面临的主要难题,首先是审批相对困难,周期较长;其次则是资金规模、成本等因素制约了发行速度;再次则是不能实现出表功能的障碍,需要开发新途径来推动业务的发展。
2013年岁末,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称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金融租赁公司未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操作性,让一直以来力求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发展和壮大的金融租赁企业看到了希望。
2007年3月,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合格金融机构参股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随着大型商业银行的进入,我国金融租赁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目前已经有金融租赁公司23家。截至2013年底,23家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769亿元,占到整个融资租赁业的四分之一,业务规模达到近9000亿元,占行业整体规模的40%多。
虽然金融租赁规模发展快,但是长期以来,仍面临着资金难题。资金限制最主要的原因是监管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杠杆有严格限制,租赁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2.5倍。以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股东增资、银行贷款、同业拆借等。但随着业务规模的高速增长,这些融资方式都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尽管2012年也有金融租赁公司(工银租赁、民生租赁)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盘活资金的个例,但参与度不高,整体规模较小,尚未成为主流融资方式。自2009年8月底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银行系统金融租赁公司开始发行金融债补充资金,但由于金融债的发行要经过央行和银监会两个监管部门,审批周期比较长,另外发债要求较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债的发行。
近期,资产证券化被视为多元化融资渠道的一大利器。金融租赁公司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补充资金已经得到监管部门的一定支持。2012年5月,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重启,民生租赁、交银租赁、招银租赁、兴业租赁、农银租赁5家金融租赁公司都积极申报了资产证券化产品。
2013年初,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银监系统内部会议上将“推进扩大信贷、租赁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纳入了2013年银监会工作任务之一。
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此前已有资产证券化尝试。国内第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融资租赁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早在2006年就发行了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1年8月又发行了远东二期专项计划,二期募集资金约12.8亿元。在资本市场得到了好评。2012年11月,工银租赁资产证券化得到突破,首只获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证监会审批。该产品优先级规模约16亿元,加权平均期限1.36年,债项评级AAA。该产品以工银租赁当时租赁资产中优选的9笔融资租赁款收益权为基础资产,涵盖航空、航运、轨道交通、物流等行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首只金融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最终未能如期发行。工银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被叫停可能和监管部门最终没能出台详细制度有关。相关人士表示,产品获得证监会的审批还不够,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是融资方式的一个创新,银监会缺乏相关管理办法。2013年末,“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资产证券化具体如何操作,业内仍在继续关注。
2013年11月,深交所为广发证券设立的“广发证恒进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转让服务,规模5.33亿元,成为首只登陆深交所的融资租赁类创新集合产品;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首单私募资产证券化项目完成签约和资金导入,其中优先级二年期产品发行规模为5.9亿元。这让长期以来受资金制约的融资租赁公司看到了多元化融资的希望。业内人士认为,广发证恒进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4个月完成募资并挂牌交易,是抓住政策监管的一个空白点。广发证恒进1号采用的“集合计划”与“基金专项计划”两个载体,全部实行备案制,令该产品得以避开审批流程,快速实现募资与挂牌交易。对于广发证恒进1号采取的上述“双SPV”载体,广发证券称之为“MABS”,就是“基于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双SPV”的出现,将是继信托、专项资管计划之后的第三种资产证券化通道。
从过往案例的经验来看,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面临的主要难题首先是审批相对困难,周期较长;其次则是资金规模、成本等因素制约了发行速度;再次则是不能实现出表功能的障碍,需要开发新途径来推动业务的发展。另外需要考虑到的是风险因素的存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发展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环境也未足够成熟,资产证券化这项复杂工程,仍有不少问题需要面对。如2012年12月5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就曾指出,“资产证券化要有一定的风险留存,以防范道德风险”。
【注释】
[1]本文发表于《金融时报》2014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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