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作金融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权制度、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效率和分配五个方面。
1.2.3.1 产权制度
刘岩、仲晓天(2000)认为合作金融产权制度既不同于以职工个人所有为基础的私人产权制度,也不同于由职工共同筹资、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共同享有劳动成果的集体产权制度。确切地说,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可以概括为复合产权制度,它是由众多数量大体均等的个人产权复合而成的,由此形成的关系,是合作金融所特有的平等合作关系。[9]马忠富(2001)也认为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是一种复合型产权制度。马忠富对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关于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多种观点进行了分析。一是私有产权说:合作社的产权结构是以个人为核心的,实质是私人产权;二是“二元所有、一元经营”的产权制度说:合作社在产权和管理制度上,实行个人所有与集体所有相结合的所有关系,实行社员集体占有、使用的经营关系;三是集体产权制度说:合作社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筹资,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共享劳动成果,应是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中国宪法对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定性即如此;四是自由人联合体产权制度说:合作经济是建立在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集体所有,这更符合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概念,更接近马克思设想的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对信用合作社而言,马忠富认为“二元所有、—元经营”产权制度说比较符合信用社的实际,它兼顾了信用社股金与公积金两种所有复合的客观状况。[10]张贵乐(2001)认为合作金融的最初产权是一定范围内直接结合的个人对同一范围内金融资源的大体均等的个人所有:第一,参加合作金融的人,一般都是经济上的弱小者,他们能够投入合作金融组织中的资金都是比较有限的,再加上合作金融组织所特有的投资上限的规定,其组织起来的资金一般都是比较有限的。所以,这种合作金融组织的规模显然只是小企业的规模,其人均资金即合作金融组织的技术构成(资金—劳动比)只能处于较低水平。第二,合作金融实行“自愿进出”的原则,股金归成员个人所有。这在实践中会产生两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在合作金融组织中,没有自己的不归任何个人但同时又归每一个人共同拥有的财产,这不利于形成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二是在现行制度下,成员退出合作金融组织时,一般的做法是撤走其投资,如果这种资金转移达到一定程度,合作金融的规模就要被削弱,严重时,合作金融组织面临着垮台的危险。正是上述缺陷,形成了对合作金融制度进行调整的必要。这样,合作金融的产权框架就演化成了股金制度和公积金制度的结合,具体说就是,一定范围内直接结合的个人对同一范围内金融资源大体均等的个人所有加上合作金融组织成员对一定金融资源的集体所有。确切地说,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可以概括为复合产权制度:第一,它是由众多数量大体均等的个人产权复合而成的;第二,它是由已经集合的个人产权与集体产权复合而成的,由此形成的关系是合作金融所特有的平等合作关系。[11]
岳志(2002)对信用合作社的衍生产权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信用合作社原产权制度是社员对信用合作社股金大体均等的个人所有。这一基本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两个缺陷:一是信用合作社股金采用较低的出资额并有最高额的限制,这就使得信用合作社的资本金较其他企业为弱;二是信用合作社的自愿进出原则,允许社员退社时撤走其投资,使得信用合作社的核心资本处于不稳定状态。信用合作社资本金弱小和不稳定使得其经营和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内生地要求产权制度的调整和变革。
合作金融组织在实践中创造性地采用一些方式来调整和完善产权制度。首先,为了扩大股金规模,合作社多采用放宽股金上限的政策。这一政策使得信用合作社允许个人持有的股金数量有逐步上升的趋势。其次,合作社为持续地扩大资本规模,大多采用鼓励社员将合作社盈余分配所得留在社内,转为股金扩大资本基础的政策。再次,限制社员自由退社退股。上述三方面的制度调整虽然并没有从根本上修正合作社的基本产权制度,合作社本质上仍然是个人所有,仍然呈现自然人企业的特征。但是,从实际运行的结果看,它们还是在原生的产权制度之外衍生出一些新的内容:股金上限制度和退社自由制度的调整,修正和完善了单纯的、机械的均等共享、自由进出的理念,是合作制的理想与现实的一种务实结合。由此,合作社在动态发展过程中,就逐步积累起一笔产权不直接属于社员个人而属于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这一资金在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中起着重大作用。因此,从再生产角度考察信用合作社,其产权制度就是个人所有的股金制度和集体所有的公积金制度的集合。岳志认为,随着信用合作社的衍生产权制度中存款化股金制度是合作金融组织对信用制度和股份制中优先股制度的创造性应用,完整的合作金融产权制度模型可表述为:股金制度+公积金制度+存款化股金制度。[12]
美国的米歇尔·L·库克对合作金融中的集体行动的不明晰产权方面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他指出,长期以来,合作社的股本获得一直被认为是合作社的一个问题(Hansmann 1996,Hart and Moore 1998),合作社中股本的获得之所以被认为是个限制因素,是因为存在搭便车、眼界和资产组合问题。
合作社的搭便车问题以两种形式出现:外部或内部的。眼界问题指合作社缺乏在长期项目上进行投资的激励,特别是当一个社员对一种资产所产生的净收入拥有剩余索取权的时间短于该资产的使用年限时就会产生眼界问题。合作社的第三种投资问题称为资产组合问题。对解决合作社的投资问题,米歇尔·L·库克提出通过明晰产权和在新出现的合作社形式中股份和转让权可以实行互换和股份赎回计划。
对合作社的产权问题提出以一种封闭的社员资格政策加上销售协议[13]来作为解决搭便车,特别是内部人搭便车问题的解决办法,另一种是建立合作社股份的二级市场。合作社股份二级市场的存在,也被认为是解决眼界问题和资产组合问题的重要先决条件。合作社股份的可转让性和可增值性可以使社员将与合作社投资组合相关的风险与个人的风险偏好协调一致,从而改善资产组合的限制。
米歇尔·L·库克通过实证分析,考察产权的修改对社员赞助人在合作社中投资的激励的影响。在实证模型中待检验的假设是:在产权界定良好的合作社中的特征,如封闭的社员资格、社员承诺的义务、可转让和可增值的股份工具等,将使得这种合作社中的投资激励高于产权界定不清晰的传统合作社,这些传统合作社的特征是开放的社员资格、自愿的社员承诺、不可转让和不可增值的股份工具,以及没有短期的股份赎回计划。最后米歇尔·L·库克总结出结论:澄清产权提高了创造投资激励的可能性。[14]
Fulton等(1995)也认为改善合作社的产权安排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15]
1.2.3.2 治理结构
丁为民(1998)认为西方各合作社内部的治理结构基本框架是大体相同的,即社员大会负责合作社的战略管理,经理(或非正式领导)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社员负责最终实施经理的决策。如果进一步拓宽研究视野可看到,西方各合作社内部的治理结构实际上又是各不相同的,治理结构与其管理制度基本模型是相一致的。[16]
岳志(2002)认为合作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随其规模大小而有较大差异。为了保证合作金融企业的稳健发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合作社监事会在信息和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避免监事会因本位主义立场可能产生的不公正的决策,许多国家又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起合作金融企业内控体系之外的强制性审计监督制度,对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外部人控制与内部人控制两种控制权配置模式进行了分析。[17]
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团考察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CA),考察报告(2002)认为,CA最具特色的是其“混合治理结构”。混合治理结构的特点体现在机构功能上,集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合作制于一身;在业务分布上,既从事零售银行业务,也从事资产管理和私人银行业务,还涉足批发业务。[18]
张远军(2005)认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治理结构,就是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相结合的内控机制。[19]
国外在治理结构方面的研究有:关于董事会结构与股东价值之间的关系,Carter,Simkins,Simpson(2003)比较了《财富》杂志1000家企业的董事会构成情况,发现在相近规模、产业类型和其他治理要素条件下,女性、非裔美国人、亚洲人、拉美人在董事会中的参与程度与股东价值之间存在显著的统计正相关性。为此,建议董事会应增加上述成员的数量,以提高公司治理效能。[20]Leblanc(2003)分析了董事会运作效率与公司财务绩效的关系,认为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因素比董事会的独立性因素更重要。如果董事会在公司战略决策方面是高效的,那么公司的财务绩效将得到提升。[21]
关于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Hassan,Wolfe和Maroney(2004)的研究表明,基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特殊的资本结构和经营目标、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特殊的市场环境和政府管制、昂贵的并购成本、存款保险制度安排等原因,银行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更符合利益相关者理论模型。改进银行公司治理除加强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制度建设外,还应强化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金融监管。[22]
Miguel,Pindado,Torre(2005)考察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和西班牙六国的公司所有权结构和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认为在所有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必须依赖强有力的投资人保护措施、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董事会的高效运作。[23]
Gillan和Martin(2007)分析了美国安然公司破产的教训,认为其主要问题是公司董事会未尽到对管理层的监督责任,同时对公司的商业战略风险缺乏深入把握。在公司治理中,独立审计、内控系统和报告路线是极其重要的。[24]
David Hess(2007)比较了美国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认为加强信息披露是维护公司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证。信息的披露和使用涉及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成本-收益考虑,同时信息质量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具有直接关系。[25]
1.2.3.3 经营管理制度
刘岩、仲晓天(2000)认为管理制度是由产权制度决定的。由于已经明确合作金融是一种复合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呈现出三个主要特征:第一,它的产权主体是个人而不是集体或整体,我们称之为产权主体的个体性;第二,合作金融组织的每一个成员(而不是部分人或少数人)都拥有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称之为产权主体的普遍性;第三,所有权主体对其客体的拥有量是受到限制的,其下限是个人进入合作金融组织的进入费,其上限是各合作金融组织规定的认购股金的最高限额,这就是说全体成员对他们在合作金融组织的财产拥有一个确定的分布区间,我们称之为产权客体的均齐性。在实践中,正是上述产权特征形成了合作金融特有的管理制度:产权的个体性要求确保个人而不是法人对其财产的管理权;产权主体的普遍性要求所有成员而不是少数人或部分人对其财产具有管理权;产权客体的均齐性要求每个成员拥有相同的管理权。合作金融产权的上述要求在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的整合,就形成了其特有的管理制度框架: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集体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要求由合作金融组织的全体成员集体拥有对其全部经济活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在实质上体现了合作金融组织每一位成员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反映了他们之间的平等互助关系。从管理的内容看,在合作金融组织中,管理者同时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出现,被管理者同时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实际上,这体现的是合作金融自我管理的制度特征。[26]
马忠富(2001)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企业管理制度。新制度经济学则从节约交易费用的角度出发,认为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最初以资本所有者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已演变成现代资本主义企业的以企业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信用合作社复合性产权制度决定了信用社特有的管理权制度:产权主体的个人性要求确保个人而不是法人对其财产的管理权,每一个社员都拥有信用社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要求所有社员而不是少数人或部分人对其财产有管理权,所有权主体对财产有限制的拥有要求每一个社员拥有相同的管理权,否定了部分人以持有股份多,与信用社的命运比别人更密切为由而提出拥有更多管理权的要求。因此,信用合作社实行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集体管理权制度。该管理制度要求由社员集体拥有对信用社全部经济活动的支配和控制权,实质上是信用社的每一位社员享有平等的企业管理权,反映了在信用社管理权上社员之间的平等关系。但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及信息成本差异、廉价投票权和企业家阶层缺位等因素(魏杰等,1996),又不可避免地使信用社在管理方面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需要通过真正实现社员对信用社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来解决。[27]
岳志(2002)从资本制度、法人治理制度、经营制度、利息理论分析、资产负债结构的制度性缺陷及联合体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机构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六个方面对合作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进行了研究。[28]
1.2.3.4 经营效率
美国学者艾林爵(Paul N.Ellinger)和奈弗(David L.Neff)运用随机成本边界法和非参数成本边界法来评估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并用对数成本函数来估计农村金融机构成本关系中随机成本的边界,如下式:
②Paul N.Ellinger,David L.Neff,1993,Issues and Approaches in Efficiency Analysis of Agricultural Banks.Agricultural Finance Review,53(1):82-99.
式中:z=1,…,n,代表农村金融机构;TCZ=(WX)Z为农村金融机构总成本;XZ=(X1Z,…,XnZ)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投入;WZ=(W1Z,…,WnZ)为农村金融机构投入价格;YZ=(Y1Z,…,YmZ)为农村金融机构产出。
BZ=uZ+bZ为合成误差项,uZ为对称性误差,服从均值为0,方差(uZ~N(0,
))的正态分布。此误差项表示随机扰动、测量误差及其他统计“噪声”。第二个误差项bZ服从均值为0,方差
(bZ~|N(0
)|)的半正态分布。bZ表示相对于随机边界的无效性。
岳志(2001)认为金融制度效率准确地说是指某种金融制度的收益与该制度的运行成本之比。用公式表示为:
在一定收益的条件下,交易费用高就意味着低效率,交易费用低就意味着高效率。他采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剖析了各种金融交易费用的构成,并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狭义上看,金融交易费用指金融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负债业务的交易费用、资产业务的费用、中间业务的费用、银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共同性费用等;从广义上看,金融交易费用指整个金融制度运转的费用。他重点分析了间接金融交易的交易费用构成。最后运用交易费用的相关理论,以商业银行为参照物,论述了合作金融制度在农村金融市场和城市部分金融零售市场中仍具有相对效率优势,合作金融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在金融体系中仍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29]
马忠富(2001)从制度绩效的视角分析了经营效率,认为经营绩效作为经济组织对社会生产力的适应和作用能力指标,从根本上决定了经济人对组织的态度或组织存在的根据,决定了经济组织的竞争力或生命力。信用社的制度绩效,主要指信用社发展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制度安排各方面实际运行的绩效。由于信用社股金制度决定了信用社的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因此股金制度对信用社的整个经营绩效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马忠富分析了股金制度的缺陷对信用社绩效带来的两难选择:首先,股金制度使社员拥有信用社的财产所有权,提高了社员对信用社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使其关心信用社的经营,如果信用社员工也是信用社社员,则进一步促使其提高工作责任心与工作效率。其次,由于信用社制度决定了其不能像股份制企业那样通过发行股票来增大资本金,只有通过扩大社员规模或提高社员股金份额来进行。社员人数增多,可能会影响社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削弱民主管理的作用,提高股金份额又可能将部分愿意参加信用社的人拒之门外,影响信用社的规模,进而影响信用社的经济绩效。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金制度只能为信用社发展提供一个有限的空间。
马忠富分析虽然公积金制度是由股金制度派生出来的信用社的非基本产权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或扬弃了股金制度的缺陷,在信用社产权制度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同时成为信用社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公积金制度对信用社也有明显的消极作用。从静态看,公积金制度减少了社员的眼前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收入分配对社员积极性的激励作用。公积金的产权是一种静态产权,社员个人对该部分财产无独立的可量化的所有关系,由于这种集体财产对社员而言可能是一种无成本财产(公积金可能是几代社员积累下来),可能被社员低效率甚至无效率使用;在信用社市场退出时也会暴露出产权主体不明晰的问题,造成产权转移过程中的摩擦和财产损失,即集体产权变量多表现出对信用社产出没有显著性作用甚至有消极作用。但总体而言,公积金制度是以牺牲信用社眼前的某些效率而实现其长期稳定发展,即更多地表现在维护信用社长期稳定发展,而不是表现在实现信用社现期产出和效率最大方面。[30]
1.2.3.5 分配
刘岩、仲晓天(2000)认为合作金融的分配制度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重的。多重分配制度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其产权制度决定的,正是合作金融的复合产权制度决定了其复合的分配制度。在这种复合的分配制度中,按社员个人实际完成的业务量分配在其中居主体或支配地位。合作金融分配制度的基本框架概括为:以按实际业务量分配为主的复合分配制度。[31]
马忠富(2001)认为分配制度是对剩余权的规定,不同的剩余权必须以不同的初始产权为前提(冯开文,1999)。新制度经济学派承认股份制企业中存在经济剩余,认为凡是团队生产的地方,都有“搭便车”问题,经济剩余就是为解决该问题而加强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所产生的收益。为激励监督者,这部分剩余应归监督者所有,形成古典企业中资本所有者、监督者和剩余索取者统一于一体的格局。随着经营活动的复杂化,这种剩余索取权又逐渐转移到企业资本所有者的代理人——经理人手中。合作制的基础是“剩余分享”,其产权结构的特点是剩余索取权不可转让。企业成员每人拥有不可交换的剩余索取权(张军,1994),导致合作社缺乏激励机制。但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和经理人员缺乏刺激机制,使合作企业制度成为企业规模扩大的制度障碍。按资本分配意味着公司价值的增值部分归原有股东享有,是事先确定的,而按交易额分配意味着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是事后按交易额确定的。剩余索取权分配的差异导致公司实际上代表原有资本提供者(股东)的利益,合作社则真正能代表外部交易对象(或社员)的利益,能把交易的合作剩余充分内部化(周兆生,1999)。信用社和其他合作社一样,实行根据交易额(存款或贷款额)按比例返还利润,同时坚持社员以股金所有者的身份进入经济剩余的分配,实行的是一种以股金红利和交易额返还利润的混合分配方式。[32]
综上所述,对合作金融制度的研究不应该只从静态、从一个角度进行研究,而应该放在制度的演化过程中或合作金融的演化过程中进行动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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