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思想是在合作经济思想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主要由舒尔茨的城市合作金融思想和雷发巽的农村合作金融思想演变形成。
雷发巽1866年撰写了基于邻里主义思想的《当作农民救济手段看的信用合作社》一书,大力倡导信用合作社运动。雷发巽信用合作社的原则主要有:(1)组建信用合作社的目的,不仅在于增加社员的物质利益,而且在于提高道德和精神素养,社员的一切活动都要表现出博爱精神;(2)在农村一定区域内组建信用合作社,每社社员约1000人为宜,社员只能是农民;(3)社员入社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信用,包括经济上和道德上的信用,不是非常熟悉及互相信任的人不能入社;(4)社员要承担合作社的无限责任;(5)社员入社可以不入股,合作社所需资金,向外借贷或运用社员存款(1917年改为要求社员入股,每股50~100马克);(6)股息与银行普通利率相同;(7)社员必须互相信任,意气相投,社员的权利不得转让或买卖,合作社不能发行股票及其他债券;(8)合作社的红利及公积金不得分配。红利作为填补合作社所受损失之用,公积金作为合作社的共同财产,即使是社员退社或合作社解散,也不分配给社员,而作为公益事业和合作宣传资金;(9)一切信用合作社都要形成系统的联合,除了信用事业外,可以经营供销及其他一切农村合作事业;(10)信用合作社属于中央金库领导,各合作社之间有相互交往的义务;(11)信用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有义务办理合作社的一切事宜;(12)社员从信用合作社所借款项必须用于生产方面,将来以生产收入偿还。雷发巽的合作金融思想及其创办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模式,旨在使农民免受高利贷剥削,并促进农业生产和防止农业灾荒。
继雷发巽之后不久,在德国农村倡导信用合作运动并产生很大影响的赫斯,根据实际情况对雷发巽原则进行了修改,区别主要是:社员应缴纳股金,并按农民的出资能力,规定其缴纳的金额;不完全采取无限责任制,而视当地情况而定;必要时盈余可以分配;信用合作社专营信用业务;基层合作社不完全受联合社的约束;宗教活动不渗透到合作社中。应该说,赫斯的原则比雷发巽更符合罗虚戴尔原则。1930年,这两种自成系统的合作社进行了合并,加入共同的全国联合会。
舒尔茨基于个人主义的思想,制定了如下信用合作原则指导合作社的经营与发展:(1)合作社的成立须具备一定的股金,否则不能成立;(2)由社员集股,其投资额无限制;(3)以对社员贷款为主,社员职业不限;(4)实行有限责任制,入社者须缴入社费;(5)股份可以自由买卖转让;(6)按股分红;(7)准备金、公积金为社有财产,而以股份形态作为全体所有;(8)合作社的经营,以信用业务原则,对小生产者实行短期信用贷款,以便发挥平民银行的作用;(9)信用合作社事务由领取工薪的理事管理;(10)实行自助主义,严拒政府补助;(11)社员平等自由,实行民主集权制;(12)专门经营纯粹的金融业务,不经营其他经济业务;(13)可以不隶属于中央金融机关。
上述原则集中反映了舒尔茨合作金融思想的内涵,依此原则而建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是以城市小生产者的自愿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的储蓄和相互信用而融通资金,目的在于便利城市的小市民。它把城市小生产者组织起来,进行资金互助,免除高利贷的剥削。
然而,雷发巽和舒尔茨的合作金融思想又有差别,由他们各自创立的信用合作原则集中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1)组织体制不同,舒尔茨的合作是合作社不隶属于中央金融机关,雷发巽合作社则要求隶属于中央金库;(2)组织性质不同,舒尔茨的合作是纯粹的互助性合作,雷发巽的合作社带有宗教色彩和慈善色彩;(3)资金合作方式不同,舒尔茨的合作社要求社员入股和缴纳入社费,雷发巽对社员没有入股要求,农村各阶层的人都可以自由参加,并且不支付股息;(4)贷款条件不同,舒尔茨的合作社实行信用贷款,且以短期为主,雷发巽的合作社贷款须以个人名义即道义保证来发放,且期限较长;(5)服务对象不同,舒尔茨的合作社要求社员入股为商人服务,雷发巽的合作社是为农民服务;(6)分配方式不同,舒尔茨的合作社可按股分红,雷发巽的合作社全部利润都不分给社员。
综上所述,合作金融思想的产生,是雷发巽与舒尔茨信用合作思想融合的产物,二者的统一构成世界合作金融思想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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