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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起步阶段

时间:2023-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化运动,为了推动信用合作的开展,人民银行1951年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人民银行于1954年3月召开第一次全国信用合作会议,提出“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要求各地根据不同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不同的发展速度和步骤,做到既稳且快。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化运动,为了推动信用合作的开展,人民银行1951年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信用合作的法规。1951年,新中国的第一个信用社在北京郊区诞生。1951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所有这些都为信用合作的大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1952年,人民银行提出了“积极组织,加强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在方法步骤上采取“典型试办,逐步推广”的办法,试点原则为在党政统一领导下与农业生产合作同时进行。坚持自愿原则,防止强迫命令。组织由小到大,业务由简到繁,形式由低级到高级、循序渐进,不强求一致,不搞“一刀切”。信用社建立起来以后,要及时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和开展业务,以利于巩固和发展。

试点取得了很大成功,到1953年底,全国建立信用合作社9400多个,全国有50%的县、30%的乡建立了信用社,社员600多万人,股金1200多万元,吸收存款7400多万元。还有信用互助组1万多个,供销合作社内的信用部2000多个。

人民银行于1954年3月召开第一次全国信用合作会议,提出“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要求各地根据不同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不同的发展速度和步骤,做到既稳且快。

1954年11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提出“合作社的资金要求,应予以合理满足。除由国家给以必要的贷款以外,主要是吸收社员投资和发展信用合作社。全国应争取到1955年春发展13万~15万个信用合作社和更多的信用小组,1956年春基本上做到乡乡有社”。

到1957年底,全国80%的乡都设立了农村信用社,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88368个,存款20.6亿元,社员股金3.1亿元。[1]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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