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是互联网时代区别于传统融资的新型融资模式。从参与主体角度看,众筹融资涉及多方主体,包括投资人、募资人、众筹平台,并且这些主体都不同于传统上的类似功能主体,如投资人以小额投资为主,募资人一般多为小型企业、初创企业或者艺术、科技等领域的创意项目所有人。从平台角度看,众筹融资平台一般是互联网形式,而不是传统的金融机构、交易所平台。从具体用途看,众筹融资可以用于支持各项事业,如疾病救济、竞选活动、艺术演出、初创企业融资、科学研究等等。相对传统融资模式,众筹融资是一种更为大众化的筹资方式,其兴起为更多小规模企业或拥有创意项目的人提供了融资可能,也为普通民众小额投资提供了新渠道。
众筹的出现,源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具备了技术上的可能。但这种新的金融业态之所以能够很快从美国传播到全球,在中国等新兴市场也大行其道,变成热门的关键词,很重要的因素在于传统的金融体系具有相当的封闭性,融资流向表现出典型的“马太效应”,即金融资源错配。
在众筹出现之前,中小企业和债务方一般都会利用民间融资渠道,需要付出很高的融资成本;而且,由于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经常会受到政策法规的极大抑制。因此,在最近几年,一方面民间闲置资本总量不断累积,不断推高房价、艺术品价格等一切可以带来短平快投机利润的交易产品或项目的价格;另一方面,实体经济缺乏足够的资本支持,创业者通常很难获得正规金融渠道及民间融资渠道的青睐。
众筹是典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最直接的价值就在于渠道价值,借助大数据形成信用评价体系,促成供需双方直接对话并完成融资对接。包括众筹在内,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交易规则、交易模式、中介游戏规则都带来了颠覆性的挑战,可以有效解决部分金融资源错配的问题。但众筹等新模式也引来了很多非议,因为其挑战的不仅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业务,还包括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理念,风险是很难控制的。
众筹的出现,迎合了融资市场上最有活力的小微企业和新兴产业服务的资金需求。在美国,甚至有人把众筹比作“挽救美国经济的最佳创新工具”。认为众筹给人民带来了新的动力,因为允许任何人为商业创新、生意机会乃至一项公益事业提供资金,从而使每个人都可能“有所作为”:同时,众筹允许社会各个阶层资助能够带动就业的新企业,也为这些企业提供了可筹借贷资金的新渠道。
案例:Oculus
Oculus是Kickstarter上的一个明星项目,致力于建造一款头戴式可沉浸娱乐设备,当时炫目的视觉效果以及与游戏结合的生态吸引了很多人。2012年8月在Kickstarter上1日便募集了超过25万美元的目标,一个月累计募集了接近250万美元。
此项目采用奖励众筹方式,除了可以获得T恤与海报外,资助超过275美元的投资人将会在项目成功时获得至少1套组装完毕的机器套装和配套软件(这套设备售价约350美元)。伴随着项目设备的成熟与发展,2013年6月与12月分别完成了A/B轮融资,最后于2014年3月被Facebook以2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
从商业的角度来看,这个项目在运作上堪称一个完美的成功案例。但是各方对于这个结局的看法显然是不同的。虽然最初的众筹出资人很多都收获了那套他们预想的设备,但是他们中的很多人认为自己被愚弄了,他们为这个项目投入了大量的感情期望并且一直期待这个公司能够做出一些基于狂热创造想法而非侧重商业化的产品。
其实,很难说在这个项目上谁是对的,正如一名评论人士所说“只有在Kickstarter上这样一笔20亿美元的被收购能够被称为失败。”如果Oculus当初采取的是股权众筹,现在又会是怎样,至少这笔收购可以让绝大多数小股东们兴奋好长一段时间。
在美国,常见的众筹发行方式有私人发行公开募集众筹、州内众筹、注册式众筹等。201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正式将众筹融资合法化,明确了发行人基本信息披露义务,建立起了小额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了众筹中介角色与职能。如今,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对众筹融资的平衡监管,从强制注册和信息披露为重点转向设定投资者上限。2012年,全球已有超过100万个众筹项目成功募集到了资金,增长率高达8l%,资金募集总额达26.7亿美元。
当然,众筹平台和项目运作最为成熟成功的地区,仍是北美和欧洲。众筹在中国的发展面临良好机遇,这就为解决金融资源错配难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现在的问题就在于:第一,现有的众筹项目同质化程度较高,绝大多数都是初级形态“粉丝经济”的项目变种;第二,发起方一般都经验不足,发起方与参与者不仅存在盲目乐观情绪,而且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公众金融风险意识薄弱:第三,众筹项目平台缺乏风险控制能力,与金融监管部门、传统金融机构的联系不够紧密;第四,金融等监管部门对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认识不到位。
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在短期内出台专门的众筹立法或监管体系,难度较大。更可能的做法是,立法者和监管者采取中国特色的试错方式,允许深圳、上海等城市一地或多地开展这方面的实验。
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表示要“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体现出明显的支持态度。7月18日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则第一次对股权众筹及相关概念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这为行业的发展无疑注入了 “强心剂”,股权众筹无论在身份上还是未来发展都已经得到了决策层的认可。
或许股权众筹的中国式崛起真的能吹起那些“风口上的猪们”。股权众筹不仅降低了股权投资的门槛更为创业者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不少业内人士都认为股权众筹平台可能会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版”。为了提高众筹项目的成功率帮助项目成长不少平台也与孵化器、风投机构等专业机构合作。
目前也有不少平台给企业提供一条龙的融资服务。以早期成立的天使街为例,他们主要是以互联网为手段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从天使轮到A轮的在线众筹股权融资再到B轮到C轮的股权+债权融资服务最后到C轮Pre-IPO的股权转让服务和IPO的转板服务。
除了融钱,还可以“融智”、“融资源”、“融用户”等等,股权众筹平台成为了创业者们迈出市场累积用户的第一步。对于初创企业而言,从0到1的过程往往是最难的,这时候如果有在各个专业领域的“意见领袖”投资者的话也可以成为企业发展最好的“智囊团”。
众筹融资的构成包括以下几项:
1.项目发起人(筹资人)
项目是具有明确目标的、可以完成的且具有具体完成时间的非公益活动,如制作专辑、出版图书或生产某种电子产品。项目不以股权、债券、分红、利息等资金形式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国籍、年龄、银行账户、资质和学历等),拥有对项目100%的自主权,不受控制,完全自主。项目发起人要与中介机构(众筹平台)签订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发起人通常是需要解决资金问题的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的创业者,但也有个别企业为了加强用户的交流和体验,在实现筹资目标的同时,强化众筹模式的市场调研、产品预售和宣传推广等延伸功能,以项目发起人的身份号召公众(潜在用户)介入产品的研发、试制和推广,以期获得更好的市场响应。
2.公众(出资人)
公众(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创意项目进行小额投资,每个出资人都成为了“天使投资人”。公众所投资的项目成功实现后,对于出资人的回报不是资金回报,而可能是一个产品样品,例如一块Pebble手表,也可能是一场演唱会的门票或是一张唱片。
出资人资助创意者的过程就是其消费资金前移的过程,这既提高了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效率,生产出原本依靠传统投融资模式而无法推出的新产品,也满足了出资人作为用户的小众化、细致化和个性化消费需求。
3.中介机构(众筹平台)
中介机构是众筹平台的搭建者,又是项目发起人的监督者和辅导者,还是出资人的利益维护者。上述多重身份的特征决定了中介机构(众筹平台)的功能复杂、责任重大。
首先,众筹平台要拥有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虚拟运作的方式,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实施这一步骤的前提是在项目上线之前进行细致的实名审核,并且确保项目内容完整、可执行和有价值,确定没有违反项目准则和要求。
其次,在项目筹资成功后要监督、辅导和把控项目的顺利展开。最后,当项目无法执行时,众筹平台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项目发起人退款给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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