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普遍认为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但是小微企业的概念是相对的、历史的,甚至是模糊的,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定义,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着不同的标准,而且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下面我们将从历史发展、行业划分的角度,借鉴国外经验对小微企业的内涵做一个翔实的介绍。
一、国际上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
国际上一般以企业人数、资产总额来定义小微企业,但各国又因各自发展水平、角度不同而定义不一。当前各国家和地区普遍制定统一的定量方法来界定小微企业的标准,部分国家还将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结合使用。原因在于:定量指标具有直观、规范、灵活的特点;而定性指标虽全面但较模糊,易产生歧义。如果采用复合指标则可以同时发挥两者的优势。一般来说,各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小微企业的界定主要依据的是雇员人数、资产总额和营业额这三个指标。其中,雇员人数因为较易统计所以被各国普遍使用。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雇员人数在1~10人、总资产在100万美元以下、年销售额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被规定为微型企业;雇员人数在11~50人、总资产和年销售额均在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被界定为小型企业。表1-1以雇员人数为标准介绍了世界上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小微企业的界定。
表1-1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小微企业的界定
续表1-1
(一)美国
1953年小企业局(SBA)的成立标志着中小企业已经为美国政府的决策层所重视,而《小企业法》和《小企业投资法案》的出台更是为小微企业提供了系统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小企业法》中明确提出:“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且在某一行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属中小企业。”此后,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对小企业进一步作出了界定:“小企业的业主同时也是经理;小企业的资本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提供的;小企业产品主要在当地销售;和本行业的大企业相比,这个企业属于小型企业。”从具体数字上来看,那些雇员人数少于500人的制造业企业和人数少于100人的服务业企业都被SBA认定为小企业。微型企业指的是当地人拥有的、雇用员工不超过10人,或由贫困人口经营或拥有的公司,依据是2000年的《微型企业自力更生法》及2003年的《微型企业援助法》。很显然,美国习惯从从业人数和市场份额的角度对企业的大小进行划分。
(二)日本
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按照行业、资本金和经常雇佣的员工数对企业进行规模划分。另外,其在实际的政策执行中,还要依据是否具有家族经营性质、经营收入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程度、经营者生活与经营活动的密切程度等要素来辅助判断是否为微型企业。具体来说,零售业以及服务业的资本金在1000万日元以下,或者常雇员工在30人以下的企业,一般就被认定为中小企业。在定义微型企业时,日本还把产业特征纳入考虑范围,将制造业中20人以下、商业服务业中5人以下的企业定义为微型企业。目前,日本的中小企业已占企业总数的99%。除了具备一般中小企业的特征外,日本中小企业还具有纵向交易关系多层次化的特点,表现为小企业通常与大企业联合,承包大企业非关键性零部件的生产,并对业务进行多次转包。多层次的纵向交易关系使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相互依附性较强,这也成为日本企业间的典型结构。
(三)英国
与美国类似,英国也习惯于按照雇员人数将企业划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以及大型企业等。其中,微型企业是10人以下的企业,小型企业是50人以下的企业,中型企业则是250人以下的企业。更为严谨的考证来自博尔顿委员会1971年公布的一份报告,里面明确提出要从三个特征来界定小企业的边界。第一,小企业一般占有相关市场的较小份额,这意味着它对价格、数量或所处的环境具有很小的影响力,或没有力量施加影响;第二,小企业没有正式的管理机构,是由业主亲自管理并且负责决策;第三,小企业是独立的,而非大企业的一部分,不受外部控制。英国现有约450万家企业,而根据官方数据,小微企业在英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达到了95%,2011年,中小企业数量更是占到国内全部私营企业总数的99.9%。
(四)欧盟其他国家
欧盟委员会称,99%的欧盟企业是中小企业,而其中的99%是微型企业。一般来说,欧盟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划分是根据企业员工和年销售额或资产总额来确定的。其规定的小型企业是员工人数在10~50人,且年销售额或资产总额在200万~1000万欧元的企业;微型企业是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且年销售额或资产总额在200万欧元以下的企业。在欧盟国家中,法国对小微企业的界定尤为细致,凡是雇员人数在500人以内且年营业额不超过4000万欧元,或大企业持有股权在25%以下的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制造业企业即为中小企业。此外,遵循雇员人数的原则,对中型、小型和超小型企业也做了严格的区分。雇员人数低于10人的为非常小型企业,10人到499人的为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在整个欧盟成员国中,意大利是小微企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该国99.9%的企业为中小企业,而其中94.6%属于微型企业。
(五)其他国家
加拿大对小微企业的划分结合了企业雇佣人数和行业来确定。其工业部制定了具体划分指标:小型企业为雇员人数5~100人的制造业企业及雇员人数5~50人的服务业企业;而雇员人数在5人以下者为微型企业。巴西将雇员人数为1~9人的企业规定为微型企业;将雇员人数为10~49人的企业规定为小型企业。投资额小于5万美元的制造业企业及投资额小于2万美元的服务业企业在印度均归为微型企业;而那些投资额小于10万美元的制造业企业及投资额小于4万美元的服务业企业则为小型企业。东南亚国家结合本国实际,对小微企业也有自己的划分和界定标准。例如,印度尼西亚将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印尼盾,且营业额小于3亿印尼盾的企业规定为微型企业;将资产总额大于5000万小于或等于5亿印尼盾,营业额大于3亿小于或等于25亿印尼盾的企业规定为小型企业。马来西亚则将雇佣人数少于5人的企业定义为微型企业;将雇佣人数在5~50人的制造业企业及雇佣人数在5~19人的农业和服务业企业定义为小型企业。而新加坡对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在固定资产上有不得超过800万新元的规定,并且公司至少30%的股权由本地人拥有,除制造业外,服务行业雇用员工不得超过50人。
二、中国对小微企业的界定
(一)中国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它首先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他认为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特别是2011年以来,民营小企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经营困境和生存威胁,这一概念频繁出现于媒体和官方文件中。
2011年7月,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小微企业的概念第一次从学术领域扩展到政府层面。《规定》最大的特色就是将原本笼统界定的中小企业进行了细分,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比如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等。小微企业概念的提出有利于政府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表1-2介绍了《规定》对部分行业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表1-2 2011年后部分行业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二)中国小微企业的特征和作用
1.中国小微企业的特征
世界范围内的小微企业一般都具有基数庞大而基础薄弱的特征,中国小微企业亦是如此。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小微企业有其独有的特征。
(1)历史延续性。从小微企业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到,中国小微企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当然也不是昙花一现的,其具有漫长而曲折的历史。从“扶助”“利用”私营经济,到“割除姓资尾巴”,再到现今的“鼓励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小微企业在异常复杂的环境中慢慢摸索成长,现今已成长为中国企业中举足轻重的一个群体,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2)体制变革性。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小微企业经历的恢复、缩减、恢复发展、迅猛发展的过程也正是中国各项经济政策体制改革的过程。小微企业作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特殊参与者,其具有“船小好调头”的优势,通过对其改革,可以为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尤其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近期集中针对小微企业进行的财税金融体制改革也是中国市场财税金融改革的“试验”。
(3)产权明确性。中国小微企业多半诞生于个体家庭作坊,业主既是创业者又是实际经营者,既是决策者也是执行者,产权绝对集中明确。这种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小微企业的一个优势,使其能在特定的地理空间聚集一定的人缘、地缘、业缘关系,灵活开展作业,能够较快决策,快速适应市场需求。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小微企业的弱势,其产权的私有集中性排除了外人对剩余权的索取,产权的封闭性使各方面信息只能在家族内流通,这使得技术、管理、信息等都受到圈定,不利于其发展壮大。
(4)就业承载性。中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强大的就业承载性,特别是创业型小微企业。莫荣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创业对就业的助推作用巨大,在中国,1个个体工商户约能带动2人就业,而私营企业则可以解决约13人的就业。《中国统计年鉴2013》显示,2012年,全国就业人数为76704万人,以小微企业为主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就解决了30%的就业,达到19924.4万人。由以上分析我们可知,小微企业具有相当强的就业吸附能力。
2.中国小微企业的作用
小微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这是因为一方面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小微企业的逐步发展表明市场成分因素在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有活力,不仅需要充当骨架的大中企业,更需要小微企业的填充夯实;另一方面从经济发展阶段来看,我国正在经历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农村非农化,大量小微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是必然的过程。
(1)增加就业率。小微企业因其准入门槛低、创办速度快,成为我国创造就业岗位的主体组成部分。1978—1996年,我国农村转移劳动力2.3亿,他们当中绝大多数是在小微企业中找到就业机会的。全国工业部门就业人数约为1.5亿,其中在小微企业就业的就有1.1亿左右,占部门就业总人数的73%。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吸收了9217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占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一半;同期,城镇增加了近8000万个就业岗位,这其中65%以上是由小微企业创造的。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增加以及下岗职工的不断增多,社会就业压力是前所未有的。同时,我们还将面临新生劳动力和现有劳动力的内外压力。所以,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不仅是为经济发展出力,也是缓解就业压力的需要。
(2)促进经济增长。就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小微企业迅速发展,年产值在20%左右。根据最新企业类型标准,小微企业数量已占总数的99%,其分布广泛,涵盖国民经济的大部分行业,已成为我国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的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60%左右,纳税额占国家税收总额比例为50%左右,同时吸收了60%以上的城市就业人口和农村就业人口。发明专利占全国专利总数的66%,研发的新产品占总数的82%。
(3)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小微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开始从商贸服务、一般加工制造等传统领域向高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延伸,目前小微企业已涵盖了国民经济的大部分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小微企业为增强市场竞争力,依据灵活决策的优势不断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不仅促进了自身的快速发展,还带动电子信息、生物科学等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目前,我国已涌现出不少掌握先进技术的领军企业,这些企业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培养优秀企业家人才。小微企业的所有者往往个人能力出众,在新的市场环境下,通过实践掌握了大量的企业管理方法。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这一群体真正成长壮大。企业家的壮大必将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坚力量。
(5)促进产业集群。小微企业与大企业是战略合作伙伴。小微企业在大企业的生产线周围聚集形成“产业集群”,这种集群是为大企业存在的,大企业选择供货商时可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由于长期合作的关系,大企业和供货的小微企业形成相互信任的关系(同时也是战略合作关系),双方互促发展。小微企业只有在大企业周围形成集群化的产业链,才能得到稳定的供货订单,不用到处向大企业推销自己的产品,这样节约了推销产品的时间,可相应增加在产品创新研发上的投入。大企业也充分信任为自己供货的小微企业集群生产的产品。因为小微企业如果不以优质的产品供货,其很可能失去重要订单。所以大企业与小微企业是互为依托的。有些科研投入大的项目一般可以由大中型企业承担,而小型的商业和服务业项目,鉴于小微企业具有一定的优势,完全可以由小微企业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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