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从制度—大股东掏空—企业绩效的思路对大股东获取控制权私利的动态过程进行了分析,制度影响大股东的掏空行为,而掏空行为必然会影响企业绩效。为进一步建立模型和阐明假说,本书对控制权私利形成中的主体行为进行效用分析,在LLSV(2000)模型的基础上做了一定改进。假设公司仅有一位大股东,其持股比例为α(0≤α≤1),公司将资金I投入于收益率为R的项目,且假设公司的一般经营成本固定为0,则盈利为IR,公司将所有的盈利分配给股东。而大股东利用其控制权对公司进行掏空,假定掏空程度与大股东持股比例α,以及公司治理水平k(k>0)有关。掏空使股东共享收益减少了C,其中表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持股比例之比。而大股东真正能获得多少控制权私利还与其转化能力有关,本书将转化能力设为r。设定该转化能力与企业制度相关,若中小股东对大股东进行监督并发现,则r=0,此时大股东不能获得控制权私利;否则r=1。
此外,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企业共享收益有着较高的关联度,当大股东持股比例增加时,其与企业共享收益的关联度增大,从而影响大股东的行为。因此引入函数λ(α),且假设,表示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其与企业共享收益关联度越高,会抑制大股东的掏空行为。
因此,大股东利用控制权进行掏空之后,大股东获得的收益如下:
由于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治理水平相对独立,所以:
从而式(3-3)在式(3-1)情况下,对α求偏导,并令之为0,简化得:
结合式(3-3)和(3-4)移项得:
由于,0≤α≤1,当α→1时,λ′(α)α→—1,λ(α)→0,则Cα′>0;而当α→0+时,λ′(α)α→0,λ(α)→1,则Cα′<0。所以α与Cα呈现一种非线性关系,即提出本书的派生假设1。
派生H 3-1: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控制权私利呈非线性的“U”形关系,也即股权集中度与控制权私利呈“U”形关系。
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治理水平越高,越不利于大股东掏空,所以Ck<0,从而,即提出本书的派生假设2。
派生H 3-2: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减少控制权私利。
另外股东之间相互监督还会达到股东制衡的效果,因此股权制衡度越高,大股东的侵害能力就越弱。本书将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一起来表示股权结构。股权制衡主要由第二至第五大股东及第二至第十大股东的股权制衡度进行衡量。而针对公司治理水平,本书主要考察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制度主要用董事会持股数进行表示。另外,由于大股东具有信息优势,在缺乏监督与约束的情况下,其经济人本性决定了他有尽自己最大努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从而忽视或牺牲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该判断,独立董事制度应运而生。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完善了董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主要用独立董事比例来表示,当独立董事比例高时,董事会的独立性就越高,对大股东的监督力就越高,越有利于制约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因为进一步提出以下假设:
H 3-2a:独立董事比例越大,董事会独立性就越高,越能监督和制约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减少控制权私利。
H 3-2b:董事会持股数越多,董事会独立性就越高,越能监督和制约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减少控制权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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