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
一要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要提前形成规划编制方案,形成规划的基本思路。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最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围绕经济、社会、生态等影响本地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提出一批重大课题,作为编制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依据。此外,要加强重大项目谋划衔接。深入研究国家政策导向、研究产业发展趋势,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上级规划盘子。
二要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三要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四要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对国家级、省(区、市)级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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