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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时间:2023-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通过建立完善一系列的工作机制,防范有可能导致的风险。一是建立尽职调查机制。二是建立联合会审机制。要严格规范招商引资合同管理。防止各招商主体在合同拟订和签署工作中缺乏管控,各行其是,自行代表政府签署相关招商引资协议。四是建立招商人员与企业交往规范。

可以通过建立完善一系列的工作机制,防范有可能导致的风险。

一是建立尽职调查机制。对一些重要的项目,尤其涉及并购、PPP合作、对企业情况不明等情况下,可以考虑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包括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动,尽职调查并非完全是标准化的方法,其核心目的在于对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的审核。虽然尽职调查主要是发生于企业上市、并购等活动前,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来完成。但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可以借鉴、采用尽职调查的一些做法,也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二是建立联合会审机制。签约前,由于项目还没进入落地阶段,相关审批部门对项目的情况并不掌握,如果贸然签订合同,则有可能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政府签约的项目,事前应该由相关部门,包括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对签约项目进行联合会审,提出基本意见,降低和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是建立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机制。要严格规范招商引资合同管理。法制办要牵头做好招商引资格式合同范本的起草,要求各招商引资主体使用统一的《招商引资协议书》。合同文本文字上表述要简明严谨,尤其要关注风险条款,并确保各方权责对等。

防止各招商主体在合同拟订和签署工作中缺乏管控,各行其是,自行代表政府签署相关招商引资协议。招商引资相关合同最好由政府招商引资职能部门统一出口,由法制部门或法律顾问统一审核,对于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合同,要进行专门的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才能签字盖章。

签署后的协议文本,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关招商引资主体部门、招商引资职能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分别妥善保管归档。

四是建立招商人员与企业交往规范。要制订招商部门人员与服务企业的交往规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2016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通过建立交往规范,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防止招商工作人员私下承诺投资商,甚至不走程序,违规办理某些事项。

五是完善法律服务机制。理顺政府法制办的招商引资工作服务流程;规范政府向市场购买法律服务,解决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存在的重视程度不够、财政投入不足、体制机制不健全、规模范围较小、介入程度不深等问题。建立有效的对接机制,不仅提供事后服务,更多的要在事前和事中阶段介入项目谈判。对特殊项目的法律服务,寻找最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有机衔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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