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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企业产权结构的特点

时间:2023-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制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投资企业形成的一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业主制的不足。也就是说,当合伙制企业能够从银行得到信用时,在一定时期内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因此,合伙制本身还存在着阻碍扩大企业规模、进行风险投资、开拓新产业的因素。企业主在获得资产收益的同时,为自己运用资产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制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投资企业形成的一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业主制的不足。它主要有以下特点:

1.合伙制企业的所有权趋向分散化,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期限内发生分离

由于合伙企业所有者数量增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所有权趋向分散化,从而对商品经济的相容程度增加。同时合伙企业信用能力增强,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银行信用是借贷资本运动的形式,“把资本放出即贷出一定时期,然后把它连同利息(剩余价值)一起收回,是生息资本本身所具有的运动的全部形式[25]”。马克思认为:“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把社会上一切可用的,甚至可能的、尚未积极发挥作用的资本交给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家支配,以致这个资本的贷放者和使用者,都不是这个资本的所有者或生产者。因此,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扬弃了资本的私人性质,它本身,但也仅仅是就它本身来说,已经包含着资本本身的扬弃[26]”。也就是说,当合伙制企业能够从银行得到信用时,在一定时期内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

2.合伙制企业资金来源有限,并且企业主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阻碍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

合伙制通过汇集几个人的资源,减轻了业主企业所面临的财务约束,因此,合伙企业相对而言可以获得某些规模上的优势,但与公司制相比,其所能筹到的资金依旧很难满足其规模扩张的需要。根据连带无限责任原则,每一个合伙人都要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的责任。这意味着,就普通合伙制而言,合伙人数越多,企业的规模越大,每一个合伙人所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使得合伙人因为害怕承担过高的债务风险而不愿扩大企业规模,容易造成企业短期行为的发生。因此,合伙制本身还存在着阻碍扩大企业规模、进行风险投资、开拓新产业的因素。

3.自然人产权

合伙制企业是自然人产权,在自然人产权下,企业资产归合伙人所有,企业所有者既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经理尚未从企业所有者中分离出来专司经营管理职责。企业主在获得资产收益的同时,为自己运用资产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自然人产权为企业自主决策创造了条件,更重要的是,在自然人产权下,所有者对自己的财产关心程度最高,财产的保值和尽可能多的增值,是企业主的直接追求。然而自然人产权对于企业筹集资本、扩大规模是一个限制,因为在这种产权下,企业规模的扩大主要依靠企业的内部积累,即便可以从银行得到信用,其信用程度也仍以企业自有资本数为限。尤其值得提及的是,自然人产权导致企业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合伙制企业的存亡依附于自然人,在合伙制下,只要其中的一个合伙人退休或去世,都得重新合伙或解散合伙,这意味着合伙制的合伙关系是不牢固的。因为合伙人之间的联合往往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合伙人对新的加入者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偏好[27]。从管理方面看,个人素质决定了企业管理水平高低,企业能否实现有效管理,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下,公司制逐渐代替以自然人产权为特征的传统企业制度而占主导地位。

合伙制与业主制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企业出资者数量的不同,其它方面无论从所有权、经营权与企业出资者的关系、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还是从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发展的积累机制等方面来看,合伙制与业主制的区别很小。在相同的条件下,合伙制比业主制更能促进生产力和经济市场化的发展,所以合伙制企业在发展初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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