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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模式的变化趋势

时间:2023-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与此同时,日德的公司不仅是股东的工具,还要对更加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公司治理市场的存在尤其是敌意收购的威胁,有助于克服这种两权分离的低效性。

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在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中,股市为公司治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敌意收购的潜在威胁对经营者形成了约束机制。虽然日本和德国也存在敌意收购的可能性,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却很少发生。究其原因,德国的许多公司都不作上市交易,还有许多公司为集中持股,因而敌意收购的可能性很小,法律对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份也没有什么限制。因此,德国银行不仅是大型非金融企业的贷款提供者,同时还是这些企业的主要股东。日本的法人交叉持股形成稳定股东则更是将敌意收购拒之门外,其中的主办银行制度实际上取代了市场而行使着对公司进行监控的职责,使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化。与此同时,日德的公司不仅是股东的工具,还要对更加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例如,企业需要协调员工、银行、供应商、关联企业等等方面的各种关系。因此Moerland曾指出,日德的公司治理主要解决的是利益相关者网络中的利益协调问题[47]。虽然经济学常识告诉人们,公司股权的广泛分布必然会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公司治理市场的存在尤其是敌意收购的威胁,有助于克服这种两权分离的低效性。但是,历史上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对企业的监督似乎也达到了类似的控制效果。

实际上,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各有其优势,很难说一种治理模式优于另一种治理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的形成和存在的基础是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性,于是单个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自然从直接过渡到间接方式,即“用脚投票”机制来对董事和经理进行激励和约束。在这种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下,股东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占支配地位,且这种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和效率是借助市场机制发挥的。以日德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治理模式的形成和存在的基础是股东相对集中,特别是股东之间的互相持股和银行对公司的持股,这样为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进行直接控制创造了可能性。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下强化了银行债权人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能力,强调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直接控制,而且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时,债权人有较高积极性参与公司重组,从而保证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

一种治理模式中的优势意味着另一种治理模式中的劣势,因此,优势应该予以结合,劣势应该予以克服。一方面,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由于股权过于分散以致出现“搭便车”、内部人控制等事实,所以应该放松银行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制,取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限制,重视银行与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另一方面,银行主导型治理模式忽视资本市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所以应该弱化银行对企业的控制,剥离或出售银行所持有的产业资本,重视市场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包括股票期权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提高财务透明度等,逐步改变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缺乏竞争的缺陷。这样,公司治理模式将是非常友效率的。

受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两种治理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开始出现全球性的趋同。在英美国家,许多机构投资者迅速发展,使代理人的支配形态发生相应的改变,这种变化被德鲁克(1991)称为“看不见的革命”,指出以退休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公司的控股机构,导致原有所有权和代理权的分离发生了逆转,并标志着贝利和米德提出的代理人资本主义在消失。英美企业正由经理人事实掌握全权、不受制约的“管理资本主义”,向由投资者控制、监督经理层的“投资商资本主义”转化,开始注意治理结构中“用手投票”的监督功能。同时日德公司治理开始向银行与证券市场共同治理的发展方向演进,并且注重“用脚投票”的监督功能,由此可见,在公司治理优化过程中,公司治理开始呈现出股权和债权共同决定的特征,两种治理模式开始出现融合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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