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们普遍对银行业改革的重点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所有制改革达成共识,通过实施股份制改革,在条件成熟时上市。
但股份制改造并不是万能的,它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改造后主体仍是国家控股的话,与改造之前的运营在控制上并不能发生本质上的改变。对资源的支配权仍在产权所有者手中,而行使权利的仍是产权的代理主体政府。这种仅仅从形式上完成的股份改造,即使众多分散投资人“用脚投票”,也不能对银行经营者的行为产生足够的约束,因为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仍然是政府对其行为的肯定或个人经济收益上;如果改造后形成众多中小股东持股的局面,这就有一个所有权结构分散的问题。由于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过于庞大,个人或企业在股份制后的银行中只能扮演小股东的角色,所有权的分散使得对银行的控制和激励无法避免免费搭车的问题。由于股权的分散,对银行经理对股东资产长期价值最大化目标背离的控制,小股东们既没有权利,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认真考虑。股权分散并不能使委托—代理矛盾降低。所以我们不能指望分散的私人持股制度,必须存在有足够私人资产的人,向这些银行注入大量的资金并持有巨额的股份资本,才能解决对银行的控制问题,而具有控制权的私人对资产增长的关注,才可能对银行经营绩效形成有效的约束;如果改造后形成私人控股的局面,对银行的要求就是长期资本的升值和收益的最大化,那么银行的具体经营目标往往也可能与政府的政治目标发生冲突。如果发生冲突,那么在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备的情况下,政府就有强烈的动机来用行政手段要求银行的经营服从政府的政治目标。即使是股份制也不能使在这一受到严格管制领域的银行具备不服从的能力。因此,股份制改造在产权保护的制度完善之前,充其量只能起到用社会资金来补充银行资本金的作用,还不能过高估计其在银行治理结构改善上的作用。
商业银行上市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深 发展银行、 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许多商业银行已经上市。 商银行行长马 华认为,商业银行在补充资本的机制上还不够健全,上市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很重途径。很多人认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就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达到上市这一最终目的,正如上面所述,上市并不是万能的。如果满足巴塞尔协议要求的8%的资本充足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金缺口从1997年的1761亿元上升到2002年的3927亿元[29],银行急于上市的主要目的就是筹集资金,使得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但会不会出现“一上就灵”的奇迹呢?任何企业上市的前提是在信息透明化的条件下,一要有自有资产,二要期望能盈利。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第一关就是要 清楚究竟有多少资产,不仅要看银行的注 资本,还要看它究竟有多少不良贷款。分析家估计,我国目前的不良资产总值将近41300亿人民币(5,000亿美元),再加上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回收的将近12000亿的不良贷款[30],总额高达53300亿元。“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国有银行不上市,那么,尽管现存的不良贷款数额巨大,但是还可以慢慢对付。如果急于上市, 不是马上就要 响这个大地雷?目前各银行冲销坏帐所用资金已经占这些国有商业银行利润的75%以上,正是由于急于甩掉历史包 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利润率非常低,哪个投资者会对资产回报如此低的银行感兴趣?如果银行上市,它们的股票卖得出去?也就是说,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数额巨大,内部治理结构尚未理顺,上市条件暂时尚未成熟。如果上市才能成为好银行,那么上市之前就不是好银行,而不是好银行就不应当上市,国有银行上市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即使上市,我们也不应将上市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最终目标,这是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一个误解(周小川)。上市只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步骤中的一个阶段,如果按照进程划分,也仅仅是处于整个改革过程中的前半阶段。事实上,上市主要目的就不是仅仅为了筹资,其目标是为了建立一整套新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董事会的有效监督,强调投资者利益,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彻底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的“准官僚体制”,改变“官本位”,通过合理的、符合商业银行运营要求的绩效激励机制、充分的风险控制和资本约束,将国有商业银行变成真正的市场主体。如果国有商业银行不是 着通过上市来改善公司治理的话,仅仅为上市而上市,则不仅不能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督促银行改善内部治理,反而可能因内部管理不规范而适得其反,影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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