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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的界定

时间:2023-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1.1 影子银行概念界定自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学者们关于影子银行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仅仅“影子银行”这一基本的概念如何界定就存在诸多观点。影子银行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这种观点强调影子银行对于传统金融结构的突破,认为它发挥了传统银行的作用,却有更加多样化的形式。

2.1.1 影子银行概念界定

自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学者们关于影子银行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仅仅“影子银行”这一基本的概念如何界定就存在诸多观点。从字面来看,“影子银行”就是看得见、摸不着,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是既联系又独立的,比传统银行虚拟化程度更高、隐蔽性更强的银行。

2.1.1.1 影子银行的本质

首先,影子银行是一种金融创新。梅林(Mehrling,2009)认为,复杂的金融工具组成了与商业银行平行的影子银行体系,比如信贷违约互换等。这种新体系的存在就是为了让信贷更便宜、更易得的同时与支付体系独立,而最后贷款人为维护支付体系稳定,就没有办法监管影子银行[60]。戈顿(2008,2010)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由表外业务、衍生品、回购、证券化等组成的链条,因此也可以叫做证券化银行业[61,62]。国际清算银行(BIS,2011)在81届年会上也提到过,影子银行体系作为一种新型信用中介,独立于传统银行进行流动性和期限转换[63]。影子银行是一种由监管套利而诱发的金融创新。瑞德斯托姆(Rydstrom,2010)提到,这样的金融创新在刚出现时服务了实体经济,并促进了非传统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由此得到了金融监管当局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认可[64]。影子银行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巴曙松(2013)认为,非传统业务的金融创新并非近年才出现的,只是在影子银行这个舶来品尚未出现之前这类金融创新是以其他多种称谓存在的[1]。盛松成(2014)指出,影子银行是市场的产物,是金融创新的产物[2]

其次,影子银行是一种赢利模式。卡姆和西尔瑞特(2009)对加拿大银行业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结论,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早在1997年就已经开始了非利息收入的赢利模式。因此,由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构成的影子银行是以风险为核心的商业银行的非利息赢利模式[65,66]。影子银行是商业银行逐利目的下的产物。伯南克(2010)认为,影子银行是一种靠隐藏风险来盈利的行业[3]。影子银行因风险获利,但同时其自身也会给金融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因此需要市场信心及最后贷款人的支撑。这种对于影子银行本质的认知直到今天都是为大众所认可的。

再次,影子银行是一种金融范式。这种观点强调影子银行对于传统金融结构的突破,认为它发挥了传统银行的作用,却有更加多样化的形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提到,目前金融体系和交易的金融中介正在向影子银行体系转移[67]。戈顿(2010)认为,影子银行这种金融范式是由证券化债务和回购协议组成的[68]。艾肯格林(Eichengreen,2008)提到,新型金融范式——影子银行的出现是金融法律制度变迁的结果[69]。比如,美国在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后,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又一次进行融合,促使影子银行的发展,出现“双重银行业”的现象。

综上所述,影子银行的本质是,在当前金融市场环境下,为获取利润最大化而出现的突破传统金融结构的一种金融创新。

2.1.1.2 影子银行概念的发展

(1)西方国家对影子银行定义的演变。

首次提出影子银行概念的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麦考利(2007)认为,影子银行是有银行之实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杂的各类银行以外的机构[70]。美联储主席伯南克(2009)定义影子银行是除受监管的存款类机构外,充当储蓄转换为投资的金融中介机构[4]。这也是目前相对广泛引用的概念。盖特纳(2010)提出“平行银行”的概念,指那些与商业银行体系相对的平行银行体系,影子银行是提供基础银行类服务但又不受传统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网络的总称[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了“准银行”的概念,指对传统影子银行的信贷(或持有这些贷款的证券)进行调节,主要依赖资本市场融资,通常不适合定期的中央银行融资[6]。英格兰银行的塔克(2010)则从金融本质的角度出发对影子银行下定义,即不依靠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就能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转换和提高杠杆等服务的工具、结构和市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7]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克鲁格曼(Krugman,2009)曾说过:“金融体系出现了一个大盲区,那就是影子银行。我们犯下的主要错误就是认为,一家银行必须是在一栋大理石铺地的建筑里,一排排的柜员收取着存款。实际上,用短期借款去投资长期资产的任何形式的实体都是现代银行的范畴。影子银行体系对于整个经济来说与商业银行同等重要。”[8]随着对影子银行研究和认识的不断加深,影子银行已经不单指金融机构,其更广泛的外延还包括了类似于传统银行的理财部门或者金融工具。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而由G20成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2011)定义影子银行为,任何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活动[71]。该定义下的影子银行体系将只关注本职业务的银行排除在外,主要是从统计实践的角度出发,认为影子银行的本质是非银行的信用中介,一般以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金融中介”项目为统计口径。国际银行业联合会(IBFed,2011)同意金融稳定委员会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但不赞同将已纳入监管的银行信贷活动,诸如资产抵押商业票据和回购交易定义为影子银行[7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1)又将“抵押密集型”加入影子银行定义,对其进行限定[73]。201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了金融稳定委员会定义的不足,认为其在定义中包括了一些不属于影子银行的活动,而没有包括常规银行体系内的影子银行业务,建议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了传统银行业务之外,需要私营或政府部门支持的金融业务”[74]。说明影子银行不能消化自身风险,最终仍需依靠外部支撑。欧盟委员会参照金融稳定委员会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不过,对影子银行有关的主体和活动进行了具体界定,将更大范围的为进行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以及杠杆操作提供便利的机构包括在内。定义的相关活动则包括证券化、证券借贷与回购[75]

综上所述,国外或国际金融组织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是:在银行系统之外进行资产证券化活动,尤其是从事或促进杠杆和转换类活动的金融中介。它们不受监管,不能得到公共部门直接的流动性支持。

事实上,国外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及内涵表述都与各经济体的金融结构、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情况密不可分。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看法,仍可以从中概括出影子银行概念的共通点。其一,影子银行跟传统商业银行的功能有相同之处。比如,金融中介、信用融通、提供流动性便利等。其二,影子银行游离于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在流动性出现危机时,由于缺乏央行充当最后贷款人,影子银行体系一旦出现崩溃将后患无穷。其三,影子银行除金融机构外,还包括相关的市场、业务、结构性产品或金融工具,是一个比较综合的概念。其四,影子银行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因为其从事的主要是跟表外业务相关联的活动。

(2)我国影子银行概念的发展。

西方国家的影子银行通过将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与传统银行系统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模式不同,对银行贷款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进行转化分销。而我国由于金融创新程度相对比较低,资产证券化不够发达,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像西方发达国家一样成熟的影子银行系统,很少有西方式的结构性金融创新,所以西方这种资本市场过度证券化的“影子银行”系统在我国市场显然不存在。我国影子银行更多的集中于传统银行融资业务,本质上仍然以商业银行为主导,很少涉及复杂的证券化产品,而是以债务工具或初级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通过零售而非批发渠道融资。因此,我国对影子银行的概念界定也有很多的观点,存在不少争议。

我国银监会在2012年年报中首次明确了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9]。巴曙松(2013)认为,从我国金融发展阶段和金融结构演进的大背景来看,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更多的是金融结构发展、融资多元化进程中的一个表现,并且认可影子银行的较窄口径,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10]。向松祚(2013)认为应该从金融机构的性质来定义,凡是传统商业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都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并指出如果从金融工具和产品的性质来定义,所有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债券及衍生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应该纳入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11]。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2014)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是:“影子银行是有银行类金融机构之实、无传统银行之名的机构和业务。”[12]也有观点认为,我国影子银行可以宽泛的定义为: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的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未受“巴塞尔Ⅲ”或等同监管程度监管的实体或准实体[76]。影子银行从狭义角度来看即为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机构或活动,广义来看,非银行信贷渠道的信用活动都可归为影子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3年5月公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中明确表示,中国还没有出现国际上一般定义的影子银行,但存在着有银行之实但无银行之名的机构和业务。在我国开展融资活动的非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某些业务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上述官方解释虽未具体下定义,但明确了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这两种形式。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影子银行做出的界定是: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信用不足的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13]。该通知首次在官方层面上明确了影子银行的概念,主要是从机构类型以及行业监管程度对影子银行进行界定,对于影子银行统一计算口径以及展开风险监管十分有利。中国社科院(2013)则指出,即使采用最窄口径,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也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或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GDP的29%、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GDP的40%、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6%[14]

实际上,对于影子银行概念的各种解读都是围绕“信用中介”这一概念进行的。一般而言,商业银行是债权型融资而非股权性融资的金融机构,所以狭义上的影子银行指的是从事债权类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加上股权投资,比如投资基金等,就是广义影子银行的范畴[15]。目前,股权与债权融资的界限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各种结构化投资工具、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甚至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都是融资活动的参与者,因此,对影子银行具体层次的划分对于全面把握影子银行的内涵是非常有必要的。影子银行具有各种不同的统计口径,主要的依据除了狭义与广义之分,就是自身包含的具体层面,即机构层面、业务层面和工具层面。也就是说,影子银行可以是金融机构,可以是机构中的某个业务部门,也可以是部门中经常运用的某项金融工具。影子银行的机构层面表现为独立的实体。业务层面侧重于金融活动以及融资安排,通常从这个角度定义的影子银行概念更能够说明其本质特征。工具层面即通过特定的金融产品对影子银行下定义。这三个各有特点的层次是相互联系的。从事影子银行活动的除了独立的影子银行机构,还有传统商业银行内部的一些部门。而被称为影子银行的机构也可能从事着非影子银行业务。比如投资银行的股票承销业务就不属于影子银行业务。因此,对于影子银行概念的理解需要从多个层面综合考量。这些不同层面的影子银行构成了影子银行体系。

综上所述,对我国的影子银行应该如此界定:具备传统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功能,而又不局限于银行形式的金融机构、活动或工具。

2.1.2 影子银行的特点

2.1.2.1 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共性

从影子银行的功能角度分析,它与传统商业一样,都具有“银行”的共同特点。

(1)影子银行可以进行流动性转换。

传统银行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模式,影子银行是以“发起-分销”为主导的融资模式,这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含在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和流动性较好的负债之间进行流动性转换。影子银行机构将期限长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转化为期限较短的证券,这样一来,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和新发行证券现金流的期限便出现不完全匹配的情况。因此,不管是传统银行,还是影子银行,都面临着流动性错配的问题。

(2)影子银行能够进行信用转换。

银行为了盈利,其资产与负债水平并不是时刻保持一致的,而是会在高风险资产与低风险负债之间进行信用转换。影子银行把货币市场投资者的信用转换为资本市场上长期投资人的信用,将个人的信用转换为影子银行的信用,使信用得以增强。传统商业银行主要通过自身风险管理和合理配置资产组合等方式实现转换。影子银行,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实现信用转换的方式非常复杂,如将资产打包、分层、评级,在信用增强的同时放大了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这正是影子银行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得以暴露并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次贷危机中的房地产次级贷款,银行将基础资产发放给信用状况不佳的次级贷款人,然后通过将此类基础资产打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将其转化为自己的信用。经过精心设计、多次衍生的金融产品结构使得普通投资者根本无法了解基础资产债务人的信用状况。

(3)影子银行可以进行期限转换。

影子银行可以用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中介机构通过短期批发市场获得的融资形成期限较短的负债,比如商业票据融资通常在九个月内、再回购融资协议通常是一周等,然后投资期限长的资产。也就是用短期融入的资金投资期限长的资产,从而使银行具有续短为长的期限转换功能。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大部分的存款期限是低于贷款期限的,而影子银行的这一特征则更为明显。例如,在次贷危机前,美国大部分影子银行的负债都是短期的,有些甚至是隔夜借款,与此相对的则是长期的房地产贷款。期限转换使得全体银行都具有期限错配风险,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影子银行存在的风险。

(4)影子银行具有充分利用杠杆效应的特点。

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都要远大于自身的资本金水平,传统商业银行也不例外。但由于影子银行的资本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受到严格的监管,资本金远不及商业银行充足,相比较而言会更倾向于使用高财务杠杆举债经营。杠杆操作的过程相当于信用创造的过程,同时产生大量的金融创新产品。相较于我国的影子银行,西方的影子银行主要来源于证券、回购协议为代表的非储蓄资金,其“离岸化”和“表外化”明显,没有像传统银行那样有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及流动性约束,因此才会以高杠杆率进行经营,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传统商业银行的杠杆比例一般在10至12倍,而影子银行远高于这个比例。2007年年底,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家公司的杠杆倍率甚至高达62倍[16]

2.1.2.2 影子银行独有的特征

(1)融资方式与主体不同。

从具体的融资方式来看,传统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源于存款,以零售为主。而影子银行的融资方式是批发型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主要通过商业票据和回购协议等获取短期融资,以金融创新产品的方式分流储蓄资金。在获取资金后,影子银行主要运用其购买基础资产,打包组合金融产品后出手,同时,自身也会进行投资,但影子银行并不直接吸收存款。因此,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就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投资理财工具等在货币市场上进行短期或超短期融资。传统银行的投资门槛相对较低,投资人群要更广泛一些,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资金用途以传统的贷款业务为主,直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上的资金近年在不断增加。

(2)资产负债结构独特。

传统商业银行一般是先有负债后有资产,而影子银行则可能会存在有资产无负债、先有资产后有负债或者是既无资产也无负债的情况。比如,信托即帮助委托人代为管理财务,本身就只有资产,没有或者很少有负债。投资银行这类以证券化产品为支撑的影子银行,会先设计出基于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资产,然后再通过将这种资产抵押融资使现金流得以延续。而第三方支付体系不占用任何资金就能够发挥类似传统银行的作用,是既没有资产也没有负债的信用中介。影子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给予管理负债为主要方式的货币政策带来了难题。

(3)监管约束机制缺失。

随着影子银行体系的不断发展,影子银行所受监管甚少,甚至不受监管已经是众所周知的特点,并且仅仅依靠市场调节远无法达到使影子银行良性运转的目的。与传统商业银行不一样,影子银行出现危机时无法从央行获取流动性,资不抵债时没有存款保险等机制进行接管处置,影子银行很可能在流动性出现暂时危机时引发金融机构“挤兑”而倒闭,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17]。此外,表外业务的扩展也加大了监管难度。1999年,美国出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结束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历史;2000年,美国的《商品期货交易现代法》规定场外交易不受商品交易委员会监管。由此,影子银行的发展开始独立于法律束缚之外,整个影子银行体系没有得到有效监管,对金融稳定性造成了冲击。此外,法律的国别差异也是监管所面临的大问题。比如,美国的一些影子银行利用其在海外的分支机构进行融资,从而逃避本国的相关法律限制。

(4)具有高度的不透明性。

影子银行发行、交易的各种金融产品设计复杂,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者很难透过组合包装后的产品看到基础资产的信息。不透明的场外交易方式,使得金融衍生品大都在柜台交易市场进行,缺少相关的信息披露强制措施。影子银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驱动下,为规避监管而刻意掩饰业务信息,进一步增加了不透明性。以资产证券化为例,由于基础资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影子银行通常会对其进行淡化,然后加强证券化过程中资产的附加值,通过高信用评级等手段包装产品,达到增大发行规模和提高收益率的目的。完全依赖评级进行投资决策的机构投资者们就因为缺乏对于产品的深入了解,可能累积风险。此外,信托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能会利用一些合同条款来迷惑投资者,这样的陷阱业务也是需要规范和透明的。

(5)具有实体或准实体性质。

从法律属性的角度来看,影子银行是实体或准实体。实体是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其资产和负债由资金来源和运用构成,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机构。实体机构在这里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国外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我国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准实体则没有具体的法人机构形式,是指实体内的部门或者开展的业务,通过运作形成自身的资产负债,承担风险,比如表外业务。影子银行体系是实体和准实体的组合,大量的金融实体除了自身融资形成负债外,还运用筹得的资金购入各种金融工具扩充资金,通过资产负债行为联系实体与准实体,将完整的信贷扩张链条建立起来。传统商业银行也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信托理财等表外业务的准实体成为其中一环。影子银行具有的实体和准实体形式,与影子银行概念从机构到业务的发展轨迹也是相一致的。

2.1.3 影子银行在我国的表现形式

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一般主体较多、结构复杂。例如,美国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构成有: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结构投资载体、货币市场基金、担保债务凭证、信用违约互换、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再回购协议等机构、工具或产品[18]。我国影子银行的出现远迟于美国,虽然经过了一定时间的发展,但现在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不仅交易的产品简单,而且运作还不成熟,监管部门对于资产证券化、杠杆化以及金融产品的创新等也都有严格的限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从四个口径对影子银行的范畴进行说明:最窄口径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较窄口径在最窄口径基础上加入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是在较窄口径基础上增加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表外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与民间借贷[77]

我国影子银行应该采用上述最宽口径进行研究,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银行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业务中的典型代表是银信理财合作。这是我国影子银行中规模较大的一块。银信理财合作虽然以银行理财产品的形式出现,但是由于其资金来源及用途均在银行体系之外,因而属于银行体系内外结合的影子银行模式。第二,信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公司资金池类业务被禁止投资信托等非标准债权资产,会使得其整体收益下滑,信贷规模势必受到影响。因此,信托在未来作为影子银行的比重在严管之下应该会有所缩减。第三,委托贷款。银行因受直接贷款规模的限制而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越来越多的券商、上市公司等开始要求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闲置资金的投资者也成为促使委托贷款规模高速增长的重要因素,让原本对于银行而言不大的风险开始扩张,容易形成风险回流。第四,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没有公募基金那样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监管较宽松,投资具有隐蔽性,运作灵活,获利更高。私募基金的投融资活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19]。在私募基金中,一般只有债权融资部分或者“假股真债”形式才能归入影子银行的统计口径,即将管理层回购和股权转让两部分计入影子银行的范围[20]。第五,融资贷款类金融机构。融资贷款类金融机构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为主。第六,民间借贷。作为形成最早、种类繁多、发展相对完善的融资形式,其本身极强的流动性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以及诸多行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较多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其交易存在的不规范性、隐蔽性以及缺乏外部约束等因素,易成为洗钱和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此外,融资贷款机构易于通过银行渠道将经营风险传递出去,不利于金融稳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第七,资产证券化。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试点期,规模还很小,已经推出的针对企业债券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量小,规模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资产证券化试点向常规化工作的转化有利于为商业银行盘活信贷资产[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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