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投保人和保险人均须订立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依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此原则可以限制被保险人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中获得额外利益,以避免将保险合同变为赌博合同。保险利益可以表现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或责任利益。
就货物运输保险而言,运输货物上的利益主要指货物本身的价值,同时包括与此相关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关税和预期利润等。货物运输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不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便具有保险利益,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以FCA、FOB、CFR条件达成的交易,货物风险的转移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或在出口国发货地或装运地交付承运人为界。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前,仅卖方具有保险利益,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买方则无法在货交承运人之前及时对货物办理保险。因此,在国际货运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可视为买方具有预期的保险利益而允予承保。
【课堂案例】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保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做出赔偿呢?
二、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utmost good faith)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上。对于保险人而言,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被保险人而言,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重要事实的申报与保证。重要事实申报指要求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如提供保险标的、运输条件、航程和包装等信息。被保险人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 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 或保证履行某一条件。如载货船舶不驶入某个海域,货物必须是合法的等。
【课堂案例】
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一年。2001年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该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惯例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
请问在该案例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损失赔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人的赔偿不应该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收益,即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仍有残值时,保险人在计算赔偿时,应对残值作相应的扣除;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全部损失的赔偿后,必须将其对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不能再从第三者那里得到任何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将同一标的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人投保相同的风险,即重复保险。则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该保险标的的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课堂案例】
按照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一台价值100万元的新设备投保,后遭受火灾全损,损失时该设备的市场价值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元? 遭受火灾全损时,若设备的市场价值为120万元,此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元?
四、近因原则
近因(proximate cause)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和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原则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是否能够获得保险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
在实践中,具体可以将近因原则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且这个原因是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那么这一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且这些原因均是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那么这些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这些原因既有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也有承保责任范围外的,则应视情况而定。①若前面的原因(前因)是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后因)是承保责任范围外的,但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后果,则前因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②若前面的原因(前因)是承保责任范围外的,后面的原因(后因)是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后果,则近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课堂案例1】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雨淋而受损,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淡水雨淋险,保险人是否应该负赔偿责任?
包装食品投保水渍险,运输途中遭受海水浸泡,外包装受潮后导致食品发生霉变损失,保险人是否应该负赔偿责任?
在战争期间,某企业将投保一切险的出口商品运至码头仓库待运,此时,适逢敌机轰炸,引起仓库火灾,使该批商品受损。当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课堂案例2】
我某外贸公司以CFR条件进口4000吨钢管,我方为此批货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我国海运保险条款水渍险。钢管在上海港卸下时发现有500吨生锈,经查其中200吨钢管在装船时就已生锈,但由于钢管外表有包装,装船时没有被船方检查出来。还有200吨钢管因船舶在途中搁浅,船底出现裂缝,海水浸湿而致生锈,另有100吨钢管因为航行途中曾遇雨天,通风窗没有及时关闭而被淋湿致生锈。分析导致上述损失的原因,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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