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B高速公路项目概况
B高速公路是H省一条全线沥青混凝土路面、控制出入的收费高速公路。主线全长78.08公里,工程总投资约374801.5万元人民币,平均每公里造价4800万元。公路技术等级为山岭重丘区高速公路,计算行车速度为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分别为40.5米、26米、24.5米。B高速公路沿线设9个收费站,全部控制出入口,除两个收费站设于公路主线上,其余的7个收费站全部设于互通式立交道。B高速公路于2002年2月开工,2005年6月21日全线通车。
B高速的业主H省公路公司是根据H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H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由H省政府出资设立,经省政府授权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投资性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和投资主体,由H省交通厅为出资人代表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B高速公路沿线服务设施为H省公路公司和中石化H省石油分公司合作建设,建设投资约4886万元,由中石化H省石油分公司建设项目出资,合作期限25年。合作服务设施包括B高速公路沿线服务设施主要三个服务区和加油站,经营项目包括加油、汽车修理、餐饮、商场等,项目建成后,其中两个加油站由中石化H省石油分公司经营外,其他设施由公路经营单位经营。
B高速公路项目在投融资过程中,经历了一次融资渠道和模式的变革。该项目起初是由H省交通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全线建设四车道高速公路,批准概算总金额为38.06亿元(竣工结算为37.48亿元)。2001年4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H省分行通过多方协调,争取到B高速公路贷款24.13亿元,并以《H省分行关于申请增加对B高速公路贷款项目承诺的紧急请示》上报总行,最终批复明确B高速公路贷款24.13亿元。当时的B高速公路项目投融资结构如表8-7所示。
表8-7 B高速公路项目投融资结构表
当时该项目的财务分析数据包括: 财务内部收益率7.33%,财务净现值-26097万元,贷款偿还期15年,偿债覆盖率1.42,投资回收期13.9年。还款资金主要为项目本身的利润、折旧、摊销和税金返还。而信用结构则是以项目建成后的公路收费权作质押,同时,借款人承诺当项目建成后收取的通行费不足以归还银行贷款时,将以借款人掌握的交通规费或财政返还的交通规费偿还银行贷款。
二、B高速公路项目融资租赁创新
(一)B高速公路融资租赁模式启动
2008年6月,由于当时的信贷市场规模趋紧,为解决H省公路公司融资问题,拓宽客户融资渠道,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行)H省分行跳出单纯信贷业务的常规思路,积极与G租赁公司联系沟通,结合以往商谈的其他融资租赁业务,共同商讨将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运用到公路行业,一方面可以盘活存量公路资产,缓解资金困难; 另一方面,可以将出售标的资产获得的资金用于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入,增强公司的融资能力。双方对公路项目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初步探讨后,开行H省分行和H省公路公司组成了专题工作小组,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工作小组两次赴深圳与G租赁公司对合作内容及模式进一步商讨,先后六次与G租赁公司商谈相关合作事宜,G租赁公司三次与H省公路公司、开行H省分行开展相关调研及业务商讨工作。合作各方开展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为该业务的成功开展打开了局面。
经过努力,三方就该业务合作基本达成一致,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经H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H省公路公司向G租赁公司出让B高速公路路面资产及其附属设施等固定资产,出让金额37.48亿元,期限5年,并以B高速公路100%收费权质押担保。租赁期间该资产所有权归属G租赁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及收费仍由省公路公司负责;租赁期满省公路公司向G租赁公司支付完租赁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款项后,省公路公司以名义货价人民币100元,将租赁物所有权购回。租赁期间内G租赁公司委托开行H省分行对租赁资产的安全进行管理、监督,并协助G租赁公司回收租金。
(二)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在开展B高速公路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首先遇到的就是法律障碍的问题,因为高速公路包含了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进行转让。此时,在国内还没有把高速公路作为标的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案例。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开行H省分行和G租赁公司没有遇难而退,而是打破常规思路,将“公路固定资产”即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一定期限内土地使用权的组合作为标的资产,解决了不能对高速公路进行转让的法律问题,为此次业务得以顺利开展,打开了一个突破口。与此同时,开行H省分行、G租赁公司和H省公路公司共同与相关监管部门及专业法律机构进行沟通,就此标的资产转让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大量充分、深入的论证。开行总行法律事务局和金融研发中心为开行H省分行和G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大量的帮助和指导,为创新的合规性提供了保障。
此项业务在信用结构、标的资产债务处理等方面涉及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开行H省分行、G租赁公司、H省公路公司和其他商业银行等多方,业务开展前后历时约11个月,在此期间,银行与G租赁公司、H省公路公司的协同作战,齐心协力克服了种种困难,为此项业务取得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行H省分行与G租赁公司在租赁期间B高速公路的信用结构处理的问题上,得到了总行各部门以及H省政府、H省交通厅、H省金融办的大力支持和高度理解。
为了推动此项创新业务,国家开发银行总行相关部门、分行以及H省公路公司做了大量的协调沟通工作,开行H省分行多次与H省公路公司协商讨论,共同向分管交通建设的副省长以及省内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汇报,得到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对H省分行此项创新业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最终省交通厅发文同意为省公路公司支付融资租赁相关费用(含本金、利息)提供相应担保措施。
(三)资金供需方合作方式
第一,H省公路公司向G租赁公司回租B高速公路进行经营管理,租赁项目的租赁费用为: 无风险利率,是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2.3个百分点,采用基于二叉树的融资租赁定价模型确定租金,按年支付租金;
第二,H省政府授权H省交通厅向G租赁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如H省公路公司租赁期内还款不足,交通厅承诺以补贴的方式进行还款,并列入每年H省人大年度预算;
第三,有关租赁物购买款项及租金支付等本融资租赁项目的所有款项通过在开行H省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并同意开行H省分行对有关款项进行监管,三方签订有关资金监管协议。租赁项目实施以后,将委托H省分行对租赁项目实施管理,同时开行H省分行将对租金进行优先清偿安排。
三、B高速公路项目融资租赁业务
由于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对B高速公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致使B高速公路项目贷款信用结构发生变化,原来的收费权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已不能实现,收费权变为向G租赁公司100%质押。为此,开行H省分行通过与客户和G租赁公司多次协商,信用结构变为: H省公路公司承诺: 在“售后回租”的5年期间,将银行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偿债专户,并授予银行扣款偿还贷款本息的权利,在偿债专户余额不足时及时补足,如“售后回租”到期未结清,将继续把后续贷款本息存入银行偿债专户; “售后回租”结束后变更为原信用结构。同时由H省交通运输厅承诺在“售后回租”期间H省公路公司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用其交通规费收入或“费改税”后财政划拨的交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足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并且由H省财政厅承诺: H省公路公司和交通厅在“售后回租”期间偿还G租赁公司租赁费不足的情况下,安排资金偿还租赁费,并列入人大预算。
(一) B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与贷款
由于H省公路公司实行统借统还方式对贷款进行统一管理,因此B高速建成后先后有部分收费权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截至2008年末,经B高速收费权质押担保对应的债项如表8-8所示。开行H省分行还本付息数据如表8-9所示。
表8-8 B高速收费权对应贷款一览表 单位: 亿元
表8-9 开行H省分行还本付息数据表 单位: 万元
续表8-9
H省公路公司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获得37.48亿元购买款项,该购买款项优先用于偿还B高速公路贷款32.25亿元——H省公路公司与W银行和Z银行商谈后提出一次性提前偿还10.35亿元贷款本息,或将10.35亿元和贷款利息存入两行账户并在5年期内归还; 与开行H省分行商定为将5年内贷款本息9.11亿元一次性存入专户。通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对B高速公路资产的盘活,释放B高速公路收费权,H省公路公司获得了17亿元的自由现金流,可用于新建项目资本金,增强了项目融资能力,加速公路建设进度,同时对开行H省分行向公路公司贷款的其他公路项目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得到一定的提高。
(二)B高速公路项目融资租赁费用
开展B高速公路“售后回租”业务中,对于H省公路公司来说,B高速公路的收费现金流仍然在H省公路公司,收取的通行费不再用于偿还本项目的贷款本息,成为H省公路公司自由现金流,大大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效益。
(1) B高速公路车流量分析(见表8-10、表8-11、表8-12)
表8-10 B高速公路历年车流量及通行费收入统计
表8-11 B高速公路未来交通流量增长率预计
表8-12 B高速公路未来全程车流量预测(辆/年)
(2)B高速公路项目收益分析
B高速公路历年通行费如图8-1。B高速公路项目于2000年11月开工建设,至2003年11月16日建成通车试运营。2003年11月14日H省计委和H省交通厅对B高速公路收费作出批复。收费标准按0.45元/车·公里,划分八类车型,确定相应系数收费。根据收费的批复,B公路车辆通行费由H省交通厅委托H省东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实施。交通体制改革后,现省属收费公路的通行费改为由H省公路公司统一征收。截至报告期,B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逐年稳步增长,运营情况良好。
图8-1 B高速通行费增长情况图
B高速公路未来至2018年通行费预测。根据H省政府相关会议精神,H省在2009年对B高速公路收费结构进行调整,将原0.45元/车·公里的收费标准调整至0.50元/车·公里,实行计重收费; 同时,将根据公路修建成本在全省范围内调整收费标准。根据上述数据,推算出B高速公路项目未来几年的收益情况如表8-13、表8-14所示。
表8-13 B高速公路项目未来几年收益预测表 单位: 万元
表8-14 B高速公路2011年至2015年通行费预测简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售后回租”5年期间,H省公路公司可获得自由现金流23.22亿元,同时也反映出B高速公路是H省收费公路中较优良的资产。通过“售后回租”业务,H省公路公司盘活了存量公路资产,又避免出让优质公路经营权,增加公司自由现金流,获得新建项目资本金,增强项目融资能力,加速公路建设进度,同时对H省公路公司贷款的其他公路项目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得到一定的提高。
(3)高速公路项目“售后回租”业务费用分析
B高速公路项目期望收益率即无风险利率r0=4.3%(由2010年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取值),高速公路项目的瞬时期望收益率ρ=0.024,高速公路项目租赁期为T=5(年),不妨假设高速公路投融资项目收益全部用来换售后回租租赁的租金即η=1,用于或有租金时高速公路项目收益的下限Pa=0,高速公路项目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的瞬时实际收益P0=25973.26(万元),则传统高速公路项目融资租赁合约中的年租金RT=92217.89(万元)。高速公路项目初始收益即t=2008(年)时高速公路项目收益S0=25973.26(万元),租赁资产即高速公路在租赁期初的固定租金价值K0=374800(万元),高速公路项目融资租赁期初时的欧式看涨期权所具有的价值O0=4307.48(万元),则采用基于二叉树的高速公路项目融资租赁定价方法,B高速公路项目5年期融资租赁各年租金费用如表8-15所示。
表8-15 B高速公路项目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费用表 单位: 万元
B高速公路售后回租业务是我国高速公路行业首开先河的创新业务,在业内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示范效应,融资创新在此项业务中体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和G租赁公司合作开展此项融资租赁业务,充分发挥了租赁业务与信贷业务的协同效应,实现了业务的重大创新。对于省政府和省公路公司而言,通过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一方面可以帮助省公路公司盘活存量公路资产,避免出让优质公路经营权,增加公司自由现金流,实现统一经营管理的目标,同时可以获得新建项目资本金,增强项目融资能力,加速公路建设进度; 对G租赁公司来说,以高速公路路面资产及设施等固定资产作为租赁标的开展融资租赁的创新业务,加速了业务规模的发展,有效拓展业务范围和提高收益水平; 对于银行而言,既有力支持了重点客户,进一步密切客我关系,同时也以创新模式解决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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