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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和请求权基础

时间:2023-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原权利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请求权基础的重大意义与大陆法系的立法体系存在密切联系。

(一)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请求权的概念并非早已存在,而是近代民法理论发展的产物。在罗马法上没有请求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继承罗马法体系,也不存在请求权的概念。[2]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法学家温特夏特(Windshc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司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指出,“其目的在于通过请求权的‘媒介’作用,把罗马法诉权中的实质内容移入实体法体系,从而摆脱从诉讼角度把握权利的思维方式”[3],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权利体系在请求权概念产生后进一步得到完善,即权利按照其作用被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自己正当地为某行为或不为某行为,或以特定行为使产生法律上效果之权利者,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也。正当要求他人为某行为者,请求权也。”[4]

根据请求权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债权与请求权并无区别,因为两者的定义相同,即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5]该同一性理论起源于欧洲,为德国学者毛姆森所确立(以罗马法上共和时期确立的“债务的永久化”原则为根据)。[6]该理论不仅影响德国民法学说,而且直接体现在德国民法典上。《德国民法典》第194(1)条规定: “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第241条规定: “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有权向债务人要求给付。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此外,同一性理论在日本及我国台湾居于通说地位。

虽然很多观点认为债权和请求权并无区别,但是严格地说,债权与请求权并不是一回事,存在本质区别。正如有学者指出:“请求权系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其内容也。”[7]“请求权乃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8]债权和请求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第一,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第二,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给付受领权。给付受领权是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权人不仅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并且得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由于债权人只有受领债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其利益,因而债权人受领给付也为债权的基本效力。此外,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其受到侵害时得请求法律保护,这是权利的基本效力。第三,在同一个债的关系中,可能包括几个不同的请求权。例如在金钱借贷之债中存在清偿本金的请求权,还可能存在给付利息的请求权。第四,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已经存在,但债权人只有在履行期到来时才能行使请求权。第五,诉讼时效期满后,请求权消灭了,债权并未消灭,债务人仍为给付的,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由,请求返还。第六,请求权包括原权利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的请求权。原权利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救济权的请求权同样包括: 基于违反债的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物权和人格权等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9]

因此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是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是债权的权能之一,是实现债权的手段,而债权是行使请求权的基础。

(二)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是指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进行主张的法律规范。它是请求权得以成立的根本,是分析案件的关键所在。请求权基础的重大意义与大陆法系的立法体系存在密切联系。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成文法,将现实中具体的事实抽象化,将特殊的情形一般化,尽可能把共同的事项加以归纳作为通则,从而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这样在具体实务中,当事人必须寻找具体的法律规范来支撑自己的请求权,裁判者同样必须寻找具体的法律规范对当事人的具体请求作出裁判。

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权利,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与身份权上的请求权和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和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等; 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排除妨碍请求权等;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10]

根据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其中原权利是指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客观权利,它为当事人划定了自由行动的范围和为某种行为、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是法律对社会生活资源的一种分配,属于“分配正义”的范畴。救济权是指民事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原权利,在当事人的原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赋予原权利人救济受损权利的权利。它是不当行为人的行为发生时,法律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属于“矫正的正义”范畴。[11]相应地,根据是否具有独立性和派生性,同样,请求权可分为原权利请求权和救济权两种。前者是指作为原权利本身的内容,无论原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权利人都享有的请求权,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作为债权权能的请求权。后者是指并非权利本身的内容,只有在原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发生的请求权,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物权请求权。救济权是原权利的继续,因此救济权还需要通过请求权来实现。但是,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关系上看,救济权与原权利的性质是不同的,救济权是基于他人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权利,其实质是权利人请求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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