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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合理措施

时间:2023-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减损规则直接影响到受损害方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而该规则的适用则要考虑受损害方是否及时采取了减损措施,尤其是受损害方是否合理作为,因而适用减损规则的关键在于判断受损害方行为的“合理性”上。尽管存在种种差异,UP-ICC第7.4.8条和PECL第9: 505条以及有关注释或评论有利于对CISG第77条作出合理解释,并进一步确定受损害方有义务根据当时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违约损害。

减损规则直接影响到受损害方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而该规则的适用则要考虑受损害方是否及时采取了减损措施,尤其是受损害方是否合理作为,因而适用减损规则的关键在于判断受损害方行为的“合理性”上。[9]根据CISG第77条,所采取的减损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所采取的措施类型取决于合理性标准,而合理性标准反过来取决于有关具体情况,并且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解释。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期待某一诚信的人采取某一措施,或者如果某一措施就所发生的损失而言是令人满意的和具有预防性的,那么该措施通常情况下是合理的。在具体鉴定过程中,同样要考虑当事方作为商人的技能和地位,此外还要考虑有关的贸易惯例,如果有的话。不管怎样,受损害方没有义务采取过多的措施以及采取高费用和高风险的措施。如果受损害方没有采取这些措施,那么他不应该被认为没有遵守CISG第77条。[10]

同样,UPICC第7.4.8条的注释对减损措施的合理性作出如下说明: 显然,对于已经遭受不履行合同后果的一方当事人来说,不能额外要求他采取费时费钱的措施。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通过采取合理措施可以减轻的损害允许增加其损害程度也是不合理的。事实上,没有必要期待受损害方在他得知对方违约的情况下马上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 他是否应该采取措施取决于某一措施在当时是否合理。然而,只能仅仅期待受损害方在当时情况下采取合理措施,或者抑制不合理措施。因此,仅仅为了减少违约方的责任,受损害方没有任何义务冒太大的商业风险、蒙受过度的屈辱或者对第三人提起一项既复杂又困难的诉讼。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采取了减损措施,但是该措施超出了合理期待的范围,那么减轻的损失仍应予以考虑,因为他仅仅有权对实际损失获得赔偿。[11]总而言之,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应采取合理措施来减少损失,究竟何为合理措施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减损措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采取措施维持损害的现状,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另一方面是采取措施减少现有损害。

通常情况下,受损害方为了减少其损失而会遭受一些附带费用。这些附带费用同样可以得到补偿,如果是合理的话。UPICC第7.4.8(2)条和PECL第9: 505(2)条明确规定: “受损害方有权对试图减少损害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要求补偿。”如果受损害方在本应该采取减损措施的情况下而没有采取这种措施,那么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但是不能因未采取减损措施而给受损害方造成其他损失。因此,受损害方对减损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可以要求不履行方补偿,只要这些费用在当时是合理的。[12]此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采取减损措施在当时是合理的,但事实上增加了损失,那么他所遭受的所有损失都可以得到补偿[13],当然他因采取减损措施所支付附带费用同样可以得到补偿。

遗憾的是,CISG对受损害方因采取减损措施所遭受的附带费用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是CISG第77条暗含了这些附带费用可以得到补偿,即该条款列举了该方当事人因违约而得到补偿的损失(利润损失),但是这一例子并非完全恰当,因为这一损失仅限于当时合理的和可预见的损失。因此UPICC第7.4.8(2)条或PECL第9: 505(2)条将受损害方的义务(减损义务)和受损害方的权利(主张补偿费用的权利)区分开来。然而CISG第77条对减少损失和利润损失的义务(因而包括费用)一起作出规定。这样,CISG第77条比UPICC和PECL对受损害方规定更为宽松的义务。[14]

上述对CISG第77条、UPICC第7.4.8条和PECL第9: 505条的比较分析表明,前者和后两者(后两者基本相同)在条款拟订和解释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尤为明显的是,CISG第77条倾向于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然而UPICC第7.4.8条和PECL第9: 505条同时考虑违约方和受损害方的利益。尽管存在种种差异,UP-ICC第7.4.8条和PECL第9: 505条以及有关注释或评论有利于对CISG第77条作出合理解释,并进一步确定受损害方有义务根据当时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违约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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