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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立法考察

时间:2023-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英美法系英国普通法认为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时间标准包括: 缔约之日、违约之日、裁判之日以及违约和裁判之间的某一时日。英国1974年的Wrothv.Tyler案,确立了所谓“衡平的损害赔偿”的概念,在违反不动产买卖合同场合,判予受损害方损害赔偿以代替实际履行,而其计算的时间标准为裁判之日而非违约之日。

(一)英美法系

英国普通法认为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时间标准包括: 缔约之日、违约之日、裁判之日以及违约和裁判之间的某一时日。其中最后一种时间标准包括解除合同之日、替代交易之日、起诉之日、口头辩论终结日等时间点。普通法通常以违约之日作为计算损失的首要标准。例如,根据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50 (3)条,当买方拒收货物构成违约时,那么卖方可就合同价格与“货物原应被接受时或者(如果没有确定接货时间)拒绝接受货物时”的市场价格或现行价格之间差价向买方索赔; 根据该法第51 (3)条,当卖方拒绝交货构成违约时,那么买方可就合同价格与“货物原应被交付时或者(如果没有确定交货时间)拒绝交付货物时”的市场价格或现行价格之间的差价向卖方索赔。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当买方不接受货物或毁约时,卖方有权主张的差价损失为发运时的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 当卖方没有交货或毁约时,买方有权主张的差价损失为买方知道违约时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普通法之所以把违约之日作为计算损失的首要时间标准,是因为他们认为违约之后因市场波动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并非由违约所造成,而是由于受害方没有通过替代交易来减轻损失,因此违约之后所发生的损失不应被考虑为赔偿范围。

当然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以违约之日作为计算的时间标准,例如在受损害方不知对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受损害方知道违约后没有采取减轻措施的情况下。英国1974年的Wrothv.Tyler案,确立了所谓“衡平的损害赔偿”的概念,在违反不动产买卖合同场合,判予受损害方损害赔偿以代替实际履行,而其计算的时间标准为裁判之日而非违约之日。[1]可见,普通法并非把违约之日作为计算违约损害一成不变的标准,即根据完全赔偿原则,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权可以选择裁判之日或者违约和裁判之间的其他时日作为计算违约损害的时间标准。

(二)大陆法系[2]

下列对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有关计算违约损害的时间标准进行具体分析。日本判例上作为计算违约损害的时间标准包括以下几种: 损害原因发生时、履行期届满时、合同解除时、中间最高价格或者债权人任意选择的时间、口头辩论终结时和折中综合选择的时间。显然,在日本并不是基于某一具体时间来计算违约损害,而是采取多种计算标准时间。在日本,就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时间标准而言存在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 谷口说、平井说和北川说。在这三个学说中,一方面存在着实体法说与程序法说的对立,另一方面存在着一元说与多元说的对立。谷口说与北川说均属实体法说,平井说则为典型的程序法说。一元说主张以某一时间点为原则,表现为日本的通说见解,并且先前表现为损害赔偿债权发生时说,后来为口头辩论终结时说所取代,例如谷口说。多元说认为有多样的标准时,且不以原则、例外进行区分,例如平井说和北川说。目前多元的实体法说成为了有力的学说,多为学者所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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